學習重點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不處刑罰,改處行政罰鍰。 罰鍰金額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 依第20條,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應輔導原住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 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獵槍,每人以二枝為限。 自製獵槍持有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申請繼續持有,但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申請繼續持有。 核心觀念 一、第20條的立法精神:除罪化、改處行政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的行為,原則上都科處刑罰。考量原住民狩獵、捕魚的傳統文化與生活需要,第20條另設特別規定,條件如下: 主體:原住民。魚槍部分,漁民也適用。 客體:自製的獵槍、魚槍。制式槍枝或其他非自製槍砲不適用。 目的: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若意圖供犯罪之用,就不適用本條。 行為: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原住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同樣處罰鍰。 效果: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 題目若問「下列何者未處刑事制裁」或「何者不受刑事追訴」,答案就是「原住民供生活工具之用,未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魚槍)」。 二、與其他行為的比較(都會受刑罰) 行為法律效果 原住民供生活工具之用,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持有自製獵槍、魚槍罰鍰(新臺幣2千元~2萬元),不適用刑罰 一般人未經許可持有魚槍刑罰(魚槍屬條例所管制的槍砲) 未經許可持有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刑罰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刑罰 未經許可持有刀械,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刑罰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刑罰(較重)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且於夜間犯之刑罰 判斷關鍵是看行為主體是否為「原住民」、客體是否為「自製獵槍、魚槍」、目的是否為「生活工具」。三者同時具備,才改處罰鍰。 三、主管機關與輔導義務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20條明定:「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題目問哪一個機關負責輔導,答案是內政部,不是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務部或教育部。 自製獵槍、魚槍的構造,以及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等管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含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訂定辦法時會「會同」原民會,但法定主管機關仍是內政部。 四、申請程序與許可要件 原住民申請自製獵槍、魚槍,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警察機關提出申請,經警察分局審查後轉報,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准並發給執照。 警察分局的角色是受理、審查、轉報,並不是作成許可的機關。「向分局申請並獲分局之許可」是錯誤說法。 數量限制:自製獵槍每人以二枝為限。 攜帶經許可的自製獵槍、魚槍外出時,應隨身攜帶執照。 五、持有人死亡時的處理 自製獵槍持有人死亡後,槍枝並非當然由配偶持有,也不是一律禁止任何人持有。 繼承人得依規定申請繼續持有,仍須符合申請資格並經許可,因此不是「有繼承權之人均得」持有。 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申請繼續持有。 常考陷阱 把一般人持有魚槍誤認為不罰:只有「原住民(或漁民)+自製+生活工具」才改處罰鍰。單寫「未經許可持有魚槍」的選項,仍屬刑事制裁。 刀械相關選項:不論是製造、販賣、運輸、持有、陳列刀械,或於夜間攜帶刀械,都有刑罰,不要因為刀械看起來較輕就以為不罰。 罰責選項混入徒刑:「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都是干擾選項。正確答案是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許可機關寫成警察分局:分局只負責受理與轉報,核准權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輔導機關寫成原住民族委員會:法條寫的是「主管機關」應輔導,也就是內政部。看到原民會不要直覺選它。 枝數:每人以二枝為限,三枝、四枝、五枝都是錯的。 繼承三種錯誤寫法:「應由配偶繼續持有」「任何人不得繼續持有」「有繼承權之人均得繼續持有」都錯。正確的是「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申請繼續持有」。 原住民相互間販賣、轉讓:只要是供作生活工具之用,未經許可的情形同樣處罰鍰、不適用刑罰。這個敘述是正確的,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隨身攜帶執照:攜帶許可的自製獵槍、魚槍外出,應隨身攜帶執照,這是正確敘述。 記憶口訣 「原住自製為生活,刑罰退場罰兩萬;內政輔導縣市准,每人兩枝;繼承未成年莫想。」 原住自製為生活:主體是原住民,客體是自製獵槍、魚槍,目的是生活工具。 刑罰退場罰兩萬:不適用刑罰,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輔導縣市准:內政部負責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分局不是許可機關。 每人兩枝:自製獵槍每人限二枝。 繼承未成年莫想: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申請繼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