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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自製獵槍與魚槍之特別規定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7
原住民自製獵槍與魚槍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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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不處刑罰,改處行政罰鍰。 罰鍰金額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 依第20條,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應輔導原住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 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獵槍,每人以二枝為限。 自製獵槍持有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申請繼續持有,但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申請繼續持有。 核心觀念 一、第20條的立法精神:除罪化、改處行政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的行為,原則上都科處刑罰。考量原住民狩獵、捕魚的傳統文化與生活需要,第20條另設特別規定,條件如下: 主體:原住民。魚槍部分,漁民也適用。 客體:自製的獵槍、魚槍。制式槍枝或其他非自製槍砲不適用。 目的: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若意圖供犯罪之用,就不適用本條。 行為: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原住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同樣處罰鍰。 效果: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 題目若問「下列何者未處刑事制裁」或「何者不受刑事追訴」,答案就是「原住民供生活工具之用,未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魚槍)」。 二、與其他行為的比較(都會受刑罰) 行為法律效果 原住民供生活工具之用,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持有自製獵槍、魚槍罰鍰(新臺幣2千元~2萬元),不適用刑罰 一般人未經許可持有魚槍刑罰(魚槍屬條例所管制的槍砲) 未經許可持有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刑罰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刑罰 未經許可持有刀械,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刑罰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刑罰(較重)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且於夜間犯之刑罰 判斷關鍵是看行為主體是否為「原住民」、客體是否為「自製獵槍、魚槍」、目的是否為「生活工具」。三者同時具備,才改處罰鍰。 三、主管機關與輔導義務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20條明定:「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題目問哪一個機關負責輔導,答案是內政部,不是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務部或教育部。 自製獵槍、魚槍的構造,以及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等管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含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訂定辦法時會「會同」原民會,但法定主管機關仍是內政部。 四、申請程序與許可要件 原住民申請自製獵槍、魚槍,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警察機關提出申請,經警察分局審查後轉報,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准並發給執照。 警察分局的角色是受理、審查、轉報,並不是作成許可的機關。「向分局申請並獲分局之許可」是錯誤說法。 數量限制:自製獵槍每人以二枝為限。 攜帶經許可的自製獵槍、魚槍外出時,應隨身攜帶執照。 五、持有人死亡時的處理 自製獵槍持有人死亡後,槍枝並非當然由配偶持有,也不是一律禁止任何人持有。 繼承人得依規定申請繼續持有,仍須符合申請資格並經許可,因此不是「有繼承權之人均得」持有。 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申請繼續持有。 常考陷阱 把一般人持有魚槍誤認為不罰:只有「原住民(或漁民)+自製+生活工具」才改處罰鍰。單寫「未經許可持有魚槍」的選項,仍屬刑事制裁。 刀械相關選項:不論是製造、販賣、運輸、持有、陳列刀械,或於夜間攜帶刀械,都有刑罰,不要因為刀械看起來較輕就以為不罰。 罰責選項混入徒刑:「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都是干擾選項。正確答案是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許可機關寫成警察分局:分局只負責受理與轉報,核准權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輔導機關寫成原住民族委員會:法條寫的是「主管機關」應輔導,也就是內政部。看到原民會不要直覺選它。 枝數:每人以二枝為限,三枝、四枝、五枝都是錯的。 繼承三種錯誤寫法:「應由配偶繼續持有」「任何人不得繼續持有」「有繼承權之人均得繼續持有」都錯。正確的是「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申請繼續持有」。 原住民相互間販賣、轉讓:只要是供作生活工具之用,未經許可的情形同樣處罰鍰、不適用刑罰。這個敘述是正確的,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隨身攜帶執照:攜帶許可的自製獵槍、魚槍外出,應隨身攜帶執照,這是正確敘述。 記憶口訣 「原住自製為生活,刑罰退場罰兩萬;內政輔導縣市准,每人兩枝;繼承未成年莫想。」 原住自製為生活:主體是原住民,客體是自製獵槍、魚槍,目的是生活工具。 刑罰退場罰兩萬:不適用刑罰,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輔導縣市准:內政部負責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分局不是許可機關。 每人兩枝:自製獵槍每人限二枝。 繼承未成年莫想: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申請繼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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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並未處以刑事制裁? (A)未經許可持有魚槍 (B)未經許可於夜間攜帶管制之刀械 (C...
  2. 21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相關法令,管制「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依...
  3. 30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下列何種行為不受刑事之追訴? (A)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 (B)未經許可...
  4. 12 自製獵槍持有人死亡,關於該槍枝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由配偶繼續持有 (B)任何人不得繼續持有 (C)有繼承權之人...
  5. 27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其 罰責為何? (...
  6. 37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規定,下列何機關應輔導原住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 (A)內政部 (B)法務部...
  7. 31 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每人以各幾枝為限? (A)二枝 (B)三枝 (C)四枝 (D)五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