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與第7條:第6條規定「得查證身分之對象與場所」,第7條規定「查證時得採取之必要措施」及帶往勤務處所之程序。 熟記第7條第1項第2款法定詢問事項: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工作場所、手機號碼都不在列舉之內。 帶往勤務處所有四個要點:前提是「顯然無法查證」;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應即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並通知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集會遊行參與者資料原則上於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治安顧慮人口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 核心觀念 一、得查證身分之對象與場所(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對下列情形之人得查證其身分: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二、表明身分與告知事由(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查證身分屬行使職權,因此也要遵守這項規定。 三、查證身分得採取之必要措施(第7條第1項) 款次措施重點 第1款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第2款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第3款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未帶國民身分證時,也可以出示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等附有個人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 第4款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須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 詢問事項的判斷:條文列舉的都是與「確認是誰」直接相關的身分資料。選項如果加上職業、工作場所、手機號碼,就超出法定詢問事項,應判為錯誤。 四、帶往勤務處所查證(第7條第2項) 依前述「詢問」與「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的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才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項目規定常見錯誤寫法 前提經詢問、令出示證件後仍顯然無法查證一未帶身分證就直接強制帶走 強制力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一律不得使用強制力;或得任意使用強制力 時間起算自攔停起算自到達勤務處所起算 時間上限不得逾3小時5小時、24小時 報告對象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向直屬長官報告、須經隊長同意 通知對象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移由地檢署處理 重點說明: 法律沒有規定帶往前要事先經長官(如隊長)同意,報告及通知的對象也不包括直屬長官。 帶往勤務處所是警察為查證身分採取的行政措施,與移送地方檢察署或法院審理無關。 相對人不願陳述真實姓名、也不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致顯然無法查證,並且有企圖逃逸等抗拒行為時,警察得使用強制力將其帶往勤務處所。強制力的使用仍受比例原則拘束,不排除使用警銬等手段。 五、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 查證時如發現相對人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六、其他資料蒐集與查訪之期間 事項規定 集會遊行參與者資料(第9條)警察依事實足認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得於活動期間攝影、錄音蒐集資料。所蒐集之資料,原則上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必要者,不在此限。 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選項寫「以3年為限」者,不是正確敘述。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第15條)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不是2年。 常考陷阱 起算點偷換:選項寫「自到達勤務處所查證時起算」或「自抵達勤務處所起算」,都是錯的。正確起算點是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 時數偷換:選項寫「5小時內完成查證」是錯的,上限是3小時。 詢問事項擴張:選項把「職業、工作場所、手機號碼」放進得詢問事項,是錯的。 報告通知對象誤植:選項出現「直屬長官」「須經隊長同意」,是錯的。正確是報告勤務指揮中心,通知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移送機關混淆:選項寫「得將人民移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審理」,不是查證身分的必要措施或法定程序。 未帶證件即強制帶走:選項寫「未隨身攜帶身分證,致無法查證時,得強制帶往」,是錯的。理由有二:一是要先經詢問、令出示證件(可用健保卡、駕照替代)仍顯然無法查證;二是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強制力絕對禁止:選項寫「遇抗拒時不得對民眾使用警銬」,是錯的。遇抗拒時得依比例原則使用強制力。 正確選項別誤殺:「不陳述姓名、不提出證件,又企圖逃逸,致顯然無法查證時,得實施強制力帶往查證」「未帶身分證可出示健保卡或駕照」「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這些都是正確敘述。 期間數字: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寫「2年」是錯的,應為3年。第三人秘密蒐集寫「3年為限」也是錯的。集會遊行資料「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則是正確的原則規定。 記憶口訣 帶往查證:「問不出、看不到,才帶走;不抗拒,不動手;攔停起,三小時;報勤指,通親律。」 詢問六項:「名、生日、生地、國籍、住所、身分證號」,沒有職業、工作場所、手機。 期間:「集遊資料,散場即銷;治安查訪,出獄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