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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申訴與公務員工時健康權保障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4
復審、申訴與公務員工時健康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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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警察人員受免職、停職等人事行政處分,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復審,不是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復審的性質是「相當訴願程序」,不服復審決定,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區分復審與申訴:行政處分走復審(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管理措施、工作條件處置、長官工作指派走申訴(先向服務機關),不服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司法院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可以依爭議性質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工時規範不足違反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相關機關應在3年內修法;加班補償方式由法律形成 能把超時服勤案例拆成兩個請求,分別判斷救濟途徑(申論題) 核心觀念 一、警察人員人事救濟的基本原則 警察人員是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之間的人事爭議,救濟程序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辦理,由保訓會受理。對人事行政處分不服時,不是向內政部或警政署提起訴願,而是提起復審。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察人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勢,庇護竊盜、贓物、性交易、賭博,且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時,遴任機關或其授權的機關、學校應予免職。免職處分還沒確定以前,應先行停職。停職和免職都是人事行政處分,不服時都應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二、復審 標的: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公務人員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例如免職、停職,以及否准加班費的請求。 提起方式: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期間是處分達到的次日起30日內。 性質:相當訴願程序。復審取代了訴願,因此不必再提起訴願。 後續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保障法沒有「再復審」。 三、申訴、再申訴 標的:服務機關所作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公務人員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長官的違法工作指派也屬於申訴範圍。 申訴:以書面向服務機關提出,不能逕向保訓會提出。 再申訴:不服服務機關的函復,可以在函復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項目復審申訴、再申訴 救濟對象行政處分(免職、停職、否准加班費等)管理措施、工作條件處置、長官工作指派 第一層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訴 第二層沒有(不設再復審)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性質相當訴願程序機關內部救濟加上保訓會審議 行政訴訟不服復審決定,可以提起依釋字第785號,可以依爭議性質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 四、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 1. 訴訟權:依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意旨,公務人員因身分與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為權利受到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的必要時,可以按措施和爭議的性質,依法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不因公務人員身分而受限制。保障法有關申訴、再申訴的規定,並不排除這個訴訟途徑。 2. 工時與健康權:公務員服務法容許業務性質特殊的機關(例如警察、消防)實施輪班、輪休,這個制度本身不違憲。但是相關法令沒有訂定以下的框架性規範,不符合憲法對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的保護要求: 服勤時數的合理上限 服勤與休假的頻率 服勤日中連續休息的最低時數 相關機關應在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檢討修正。 3. 加班費與超勤補償: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公務人員經指派在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這項原則性規定本身不違憲。至於補償採取哪一種方式,屬於立法形成的範圍,但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一併檢討超時服勤的補償規範。 五、超時服勤案例的解題架構(申論) 請求性質保障法救濟行政訴訟 調整勤務時間(例如每日12小時改為8小時)勤務安排屬於管理措施、工作條件處置向服務機關申訴,不服再向保訓會再申訴依釋字第785號,可以依性質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例如一般給付訴訟) 給付加班費或准許補休假否准屬於影響公法上財產權利的行政處分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課予義務訴訟) 作答順序:先判斷每個請求是「行政處分」還是「管理措施」,再寫出對應程序,最後引用釋字第785號說明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常考陷阱 「對停職處分不服,應向內政部警政署提起訴願」是錯的:停職是人事行政處分,應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停職和免職的救濟途徑相同。 「對長官的違法工作指派,應逕向保訓會提出申訴」是錯的:申訴要先向服務機關提出,不服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看到「逕向保訓會」就要提高警覺。 復審的性質:正確答案是「相當訴願程序」。「訴願先行程序」、「相當行政訴訟程序」、「相當申訴程序」都是錯的。 復審的提起方式:是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不是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也不是直接向服務機關提起。 救濟層級:復審只有一層,沒有再復審;申訴有兩層(申訴、再申訴)。 釋字第785號: 沒有宣告輪班、輪休制度本身違憲,違憲的是缺少工時上限等框架性規範。 修法期限是3年。 沒有說公務人員可以任選加班費或補休假,補償方式由法律形成。 正確的敘述也要認得:「對服務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致損害其權利,得提起復審」以及「對管理措施認為不當,得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都是正確的。 記憶口訣 「處分復審保訓會,措施申訴找機關;停職免職同一路,訴願警政全不沾。」 「復審相當於訴願,一層到底接法院;申訴不服再申訴,七八五後也能訴。」 「七八五號護健康,工時上限三年訂;加班補休或獎勵,補償方式由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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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 警察分局巡官遭免職處分,乃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此屬下列何種行政救濟程序之性質? (A)訴願先行程...
  2. 4 有關警察人員對人事行政處分不服之權利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救...
  3. 8警察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勢,庇護竊盜、贓物、性交易、賭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時,遴任...
  4. 8 警察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勢,庇護竊盜、贓物、性交易、賭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時,遴任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