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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執行程序與行為限制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5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執行程序與行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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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的法律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授權)、辦法訂定機關(內政部)與法規性質(法規命令) 查訪的目的、對象與查訪期間(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 查訪的執行機關(戶籍地警察機關)與頻率(每個月1次,必要時得增加) 查訪項目以查訪對象本人為範圍,以及執行方式 查訪的行為限制:遇抗拒不得強制、發現違法之虞應勸告;法律並未要求查訪須先經警察局長或分局長核准 核心觀念 一、查訪之目的與法律依據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治安顧慮人口的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也就是「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訂定機關是內政部,不是內政部警政署。 這部辦法依法律明確授權訂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性質為法規命令,不是行政規則。 二、查訪對象 治安顧慮人口以法律列舉的人員為限,大致分為兩類: 曾犯特定犯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的人。特定犯罪包括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 毒品類: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的人。 判斷重點: 對象採列舉方式,只限上列人員。 毒品部分並非所有毒品犯罪都納入,以戒治人及製造、運輸、販賣類為主。 例如「曾犯殺人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屬於得定期實施查訪的對象,這是正確敘述。 三、查訪期間 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 所有列舉對象一律適用3年,不因犯罪種類而不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也是3年,沒有「1年」的規定。 但書: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予計入查訪期間。 四、執行機關與查訪頻率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實施查訪,原則上每個月查訪1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項目正確規定常見錯誤寫法 執行機關戶籍地警察機關現住地警察機關 原則頻率每個月1次每2個月1次、每3個月1次、每6個月1次、每個月2次 彈性規定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常與錯誤頻率搭配出現,讓整句看起來很像真的) 五、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先查明其現住地,並通知現住地警察機關協助查訪。 辦法並未規定只要人不在戶籍地,就「即應列為行方不明者」。 六、查訪項目 查訪項目包括: 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查訪的範圍是查訪對象本人。選項若寫成「查訪對象及其家庭成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就擴大了範圍,屬錯誤敘述。 七、查訪之執行方式 查訪以家戶訪問、約談等適當方式進行,並得請村(里)長、家屬或其他適當人員協助。 查訪屬於柔性、非強制的措施。規定中沒有「應約定時間、地點,要求受查訪人配合」這類課予受查訪人配合義務的寫法。 八、行為限制 情形規定 查訪對象抗拒不得強制查訪 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 是否須長官核准警察依法即得定期實施查訪,未規定須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警察職權行使法中確實有其他職權措施須經主管長官同意或核准。命題者常把這類要件移植到查訪規定上,做成錯誤選項,作答時要分清楚。 常考陷阱 核准程序 錯誤寫法:「查訪之執行,應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判斷關鍵:查訪沒有核准要件。 查訪頻率 錯誤寫法:「每2個月」「每3個月」「每6個月」「每個月2次」。 判斷關鍵:正確是每個月1次,必要時得增加。 執行機關 錯誤寫法:「由現住地警察機關查訪」。 判斷關鍵:正確是戶籍地警察機關,現住地警察機關只在對象不在戶籍地時協助查訪。 查訪期間 錯誤寫法:「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查訪期間以1年內為限」。 判斷關鍵:一律是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 查訪項目擴大 錯誤寫法:加入「家庭成員」。 判斷關鍵:查訪項目只針對查訪對象本人的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強制性 錯誤寫法:「遇抗拒得強制查訪」。 判斷關鍵:遇抗拒不得強制查訪。 要求配合 錯誤寫法:「應約定時間、地點,要求受查訪人配合」。 判斷關鍵:查訪是柔性措施,沒有課予受查訪人配合義務。 不在戶籍地 錯誤寫法:「即應列為行方不明者」。 判斷關鍵:應查明現住地,並通知現住地警察機關協助查訪。 法規性質與訂定機關 錯誤寫法:「屬行政規則」「由內政部警政署訂定」。 判斷關鍵:正確是法規命令,由內政部訂定。 違法之虞的處理 正確寫法:「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這句常以正確選項出現,看到時不要誤判為錯。 記憶口訣 「戶籍月一訪,三年查本人;抗拒不強制,違法先勸告;無須長官准,部定法命令」 戶籍月一訪: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查訪1次,必要時得增加。 三年查本人:查訪期間為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查訪項目為對象本人的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抗拒不強制:遇抗拒不得強制查訪。 違法先勸告:發現有違法之虞,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 無須長官准:查訪不必經警察局長或分局長核准。 部定法命令:查訪辦法由內政部訂定,性質為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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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之規定,關於警察查訪治安顧慮人口職權,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警察查...
  2. 40 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屬行政規則性質 (B)訂定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 (C)查訪治...
  3. 27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工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4. 24 下列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
  5. 9 下列對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敘述,何者正確? (A)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 2 次 (B)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