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楚兩條救濟路線:准駁類通知(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或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要先申復;罰鍰處分不經申復,直接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申復的程序:書面、附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由其上級警察機關決定。 申復期間:一般情形是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緊急集會遊行是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 場所管理機關(例如文化中心)不同意出借場地,不屬於警察的准駁,不能申復,應依訴願法救濟。 不予許可通知書必須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核心觀念 一、主管機關與准駁權限 集會遊行法所稱的主管機關,是集會、遊行所在地的警察分局。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轄區時,主管機關是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准駁由主管機關依法決定,法律沒有規定「必要時由內政部警政署決定」。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時,申請書要附上集會處所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同意文件。如果場所管理機關不同意,申請人就無法取得同意文件,連帶無法獲得許可。 二、准駁通知書的法定記載 主管機關的許可或不予許可,都要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不予許可的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讓負責人知道為什麼被拒絕,以及該向誰、在多久內申復。 三、申復:集會遊行法特有的先行程序 適用對象:負責人不服主管機關下列通知時,應先申復: 不予許可 許可限制事項 撤銷、廢止許可 變更許可事項 程序: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應立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應將申復連同卷證送交上級警察機關,由上級警察機關決定並書面通知負責人。 效力:提出申復不影響原通知的效力。 與後續救濟的關係:申復的性質相當於訴願的先行程序。對申復決定仍然不服,才進一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順序是申復 → 訴願 → 行政訴訟,不能跳過申復直接訴願。 情形申復期間起算方式 一般集會遊行二日內收受通知書之日起 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緊急集會遊行)二十四小時內收受通知書之時起 補充:釋字第718號認為法律要求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事先申請許可的規定違憲。不過考題問到法條所定的申復時限時,仍然依條文作答,答案是二十四小時。 四、罰鍰處分的救濟:直接訴願 警察分局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為由裁處罰鍰,屬於一般的行政處分。罰鍰不在申復範圍內,應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警察分局、警察局隸屬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以訴願應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提起。 五、場所管理機關不同意出借的救濟 公有場所的管理機關(例如市立文化中心)拒絕出借場地,是該機關自己作成的決定,不是集會遊行主管機關的准駁通知,所以不適用集會遊行法的申復,也沒有「申訴」這種程序。這個不同意對人民產生拒絕效果,屬於行政處分,應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也不能說「管理機關可以自由決定,所以無法救濟」。 六、易混淆比較 不服的對象救濟途徑決定機關 不予許可、許可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變更許可先申復(集會遊行法),不服再訴願上級警察機關 違反集會遊行法的罰鍰直接訴願(訴願法)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 場所管理機關不同意出借訴願(訴願法)依訴願管轄規定 許可書上單純提醒法定義務的註記(例如提醒繳驗同意書正本)沒有另外產生法律效果,不能單獨救濟— 常考陷阱 「申復由地方政府決定」:錯。申復由上級警察機關決定。地方政府是罰鍰的訴願機關,兩者不要混淆。 「向其上級機關申復」:要注意用詞,法條是「上級警察機關」。看到泛稱「上級機關」時要提高警覺,並和其他選項比較哪一個最正確。 「不服廢止許可,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錯。廢止許可屬於申復事項,要先申復,不能直接訴願。 「不服罰鍰應先申復」或「向警政署訴願」:錯。罰鍰直接向地方政府提起訴願。 「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毋須載明理由及救濟程序」:錯。法律明定應載明。 「准駁必要時由警政署決定」:錯。准駁由主管機關(警察分局,跨分局時為警察局)決定。 「收到不予許可通知,先訴願或申訴」:錯。法定的先行程序是申復。「申訴」不是集會遊行法的救濟名稱。 場所不同意出借時選「申復」或「申訴」:錯。不同意出借的不是警察機關,應依訴願法提起訴願。選「無法救濟」也錯。 緊急集會的時限:常見干擾數字有十二小時、二日、六日。申復期間是二十四小時。十二小時是原主管機關移送、上級機關決定的時限;二日是一般申復期間;六日是一般申請書的提出期限。 「許可書上的提醒註記可以單獨救濟」:錯。單純重申法定義務、不另生規制效果的註記,不能單獨提起救濟。 記憶口訣 「准駁先申復,罰鍰直訴願;申復找警察,訴願找政府;平常兩天,緊急一天(二十四小時)。」 「場地不借非警察,訴願法上找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