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管收是行政執行法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所設的執行方法,以限制人身自由促使義務人繳納。它不是行為義務的執行方法,也不是即時強制。 管收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由法院裁定。原處分機關、移送機關、行政執行署、檢察署都不能聲請或裁定,警察也不負責執行。 聲請管收須具備法定事由且有管收必要。「違反禁止命令」本身並不是聲請管收的法定事由。 不服管收裁定,救濟方式為抗告(10日內),不是聲明異議。抗告不停止管收的執行。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3個月,再行管收以一次為限。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3次。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核心觀念 一、管收之法律性質 管收是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所規定的強制方法。義務人顯有能力卻拒不繳納時,國家把義務人留置於管收所,藉由限制人身自由形成心理壓力,迫使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管收只是促使履行的手段,不是處罰,也不能用來抵償債務。 題目若問「為實現金錢給付義務,對義務人人身自由所為之強制方法」,答案就是管收。以下比較容易混淆的四種方法: 方法所屬執行類型對象/目的是否限制人身自由 管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促使義務人繳納公法上金錢債務是 代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間接強制)可由他人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費用由義務人負擔否 怠金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間接強制)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或不行為義務,以金錢心理強制否 管束即時強制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對人所為之即時處置是(但與金錢債務無關) 判斷要訣:管收與管束都限制人身自由。前者是為了收錢,後者是為了排除急迫危害。 二、聲請與裁定程序 (一)聲請主體: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機關)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原處分機關、移送機關都不能直接聲請,行政執行署或分署也不能自行裁定。 (二)裁定機關:法院。管收嚴重限制人身自由,依法官保留原則,必須由法院裁定。法院受理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 (三)前提:義務人須已到場,即經拘提到案,或經通知、自行到場並接受面詢。分署認為有管收必要時,應在法定時限(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 (四)聲請管收之法定事由(須具備其一,且有管收必要):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已發見之財產不足清償,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其有履行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卻拒絕報告財產狀況或為虛偽報告。 (五)執行:法院裁定管收後,由行政執行分署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不是由警察人員執行。 三、禁止命令與管收之區別 禁止命令是對滯欠達一定金額、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的自然人義務人所為的命令,例如禁止購買一定金額以上的商品或服務、禁止出入特定高消費場所等。它由行政執行分署核發,目的在防止義務人一面欠稅一面奢華消費。 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禁止命令時,分署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金額或報告財產收入狀況。義務人仍不配合時,才可能進入管收程序。換言之,「違反禁止命令」本身不是聲請管收的法定事由,題目把它直接當作管收事由時即為錯誤。 四、救濟方式 項目聲明異議抗告 不服對象執行機關的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等法院所為之裁定(如拘提、管收裁定) 提出對象向執行機關提出依抗告程序向法院提出 期間執行程序終結前收受裁定後10日內 是否停止執行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原裁定經廢棄者,應即停止並釋放 行政執行分署或義務人不服法院管收裁定時,均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之規定。 五、管收期限、提詢與釋放 (一)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3個月。 (二)再行管收: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分署仍得聲請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三)提詢:行政執行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3次,以掌握其履行意願與財產狀況。 (四)不得管收與應釋放: 不得管收的情形:因管收而不能維持生活、懷胎或生產後一定期間、罹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等。 應即釋放的情形: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原處分或裁定經撤銷、管收期限屆滿、已提供確實擔保等。 六、管收之效力與準用 (一)義務不免除: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管收期滿或釋放後,仍應繳納,執行機關仍可對其財產執行。 (二)準用:拘提、管收除行政執行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三部法律都在準用範圍內,題目照此敘述即為正確。 常考陷阱 陷阱一:聲請或裁定主體錯置 錯誤寫法包括「由原處分機關提出聲請」、「由移送機關聲請行政執行署裁定」、「由行政執行分署裁定」、「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檢察署裁定」。 判斷關鍵:分署聲請、法院裁定。凡是由行政機關或檢察署裁定的寫法都錯。 陷阱二:執行人員錯置 錯誤寫法為「由警察人員負責執行管收」。 判斷關鍵:管收由分署派執行員送交管收所。警察常見的是即時強制中的「管束」,不要與管收混淆。 陷阱三:救濟途徑錯誤 錯誤寫法為「不服管收之裁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聲明異議」。 判斷關鍵:不服裁定=抗告;聲明異議是針對執行機關的執行行為。看到「裁定」配「聲明異議」就是錯。 陷阱四:期限與次數數字 錯誤寫法包括期限「不得逾30日」、「不得逾2個月」,或提詢次數寫錯。 判斷關鍵:期限3個月,再行管收一次,每月提詢至少3次,抗告期間10日。 陷阱五:誤以為管收可免除義務 錯誤寫法為「義務人所負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因管收而免除」。 判斷關鍵:管收只是促使履行的手段,不能「以關代繳」,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陷阱六:以違反禁止命令為管收事由 錯誤寫法為「義務人有違反禁止命令,而有管收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判斷關鍵:法定管收事由為故不履行、隱匿或處分財產、拒絕報告或虛偽報告財產等情形。禁止命令是分署另行核發的命令,違反禁止命令不等於直接可聲請管收。 陷阱七:混淆執行方法 題目列出代履行、怠金、管收、管束,問何者是為實現金錢給付義務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判斷關鍵:代履行、怠金屬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間接強制,不限制人身自由。管束屬即時強制,與金錢債務無關。答案為管收。 記憶口訣 「分署聲請法院裁,執行員送管收所」 聲請:行政執行分署 裁定:法院 執行:分署執行員(不是警察) 「三月一次再收,每月三次提詢,抗告十日不停止,欠錢照還不免除」 管收期限不得逾3個月,再行管收以一次為限 每月提詢不得少於3次 不服裁定10日內抗告,抗告不停止管收執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