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的救濟屬特別救濟程序,由普通法院(地方法院簡易庭、普通庭)審理,不走訴願、行政訴訟。 先判斷處罰由誰作成:警察機關作成「處分」→聲明異議;法院簡易庭作成「裁定」→抗告。 聲明異議的三個要件:處分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提出。 原處分警察機關的處理期限是收受書狀翌日起3日內送交簡易庭;簡易庭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申論題要能完整寫出「聲明異議」與「抗告」兩條救濟途徑,並能依具體案例判斷該走哪一條。 核心觀念 一、救濟途徑的前提:誰有權裁處? 社維法把裁處權分給警察機關與法院,救濟方式跟著裁處機關走: 裁處機關處罰種類決定的名稱不服時的救濟受理機關 警察機關(社維法第43條)罰鍰、申誡、沒入(包括專處或選擇處罰鍰、申誡的案件,以及免除處罰的決定)處分(處分書)聲明異議地方法院簡易庭 地方法院簡易庭(社維法第45條,由警察機關移送)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等第43條以外的案件裁定抗告同法院普通庭 判斷技巧:只要法定罰則中可以選擇拘留,案件就不屬於警察機關可以自行處分的範圍,必須移送簡易庭裁定。例如「加暴行於人者」,法定刑是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因含拘留,由簡易庭裁定,不服時應提起抗告。若法定罰則只有罰鍰,例如「以猥褻之言語調戲異性」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則由警察機關處分,不服時應聲明異議。 二、聲明異議(社維法第55條至第57條) 提起權人:不服警察機關處分的被處罰人。 期間: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程式:必須以書狀敘明理由,不能只用言詞表示不服。 提出途徑: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提出,不能直接向簡易庭遞狀。 原處分警察機關的處理(第56條): 認為異議有理由: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認為異議不合法定程式、異議權已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應於收受書狀之翌日起3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附上意見書。 簡易庭的裁判(第57條): 不合法定程式或異議權已喪失:以裁定駁回。但不合法定程式而可以補正的,應定期先命補正。 無理由:以裁定駁回。 有理由: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 簡易庭對聲明異議所為的裁定不得抗告,一裁即確定。 三、抗告(社維法第58條、第59條) 對象:簡易庭就警察機關移送案件(第45條)所為的裁定,例如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的裁定。 提起權人: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警察機關也可以抗告,這一點和聲明異議只有被處罰人能提起不同。 期間: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 程式: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出。 審級:普通庭的裁定不得再抗告。 四、聲明異議與抗告比較 比較項目聲明異議抗告 不服的對象警察機關的處分簡易庭就移送案件所為的裁定 提起人被處罰人受裁定人、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期間處分書送達翌日起5日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程式書狀敘明理由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由機關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原裁定之簡易庭 審理機關地方法院簡易庭同法院普通庭 能否再救濟簡易庭裁定不得抗告普通庭裁定不得再抗告 五、和行政救濟的區別 社維法的裁處雖然由警察機關作成,但法律已另外規定由普通法院審理的救濟程序,因此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相對地,下列警察行政決定原則上仍走訴願、行政訴訟: 集會遊行法的「申復」決定。 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的損失補償決定。 過去依檢肅流氓條例所為的流氓認定或告誡。 「申復」是集會遊行法對主管機關決定表示不服的程序,社維法沒有申復。 六、裁處確定後的執行與執行時效 警察機關處分的案件,裁處確定後由警察機關執行,不是由法院執行。執行時效依社維法第32條,自裁處確定之日起算: 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拘留、勒令歇業: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七、申論題答題架構 先定性:依第43條、第45條判斷本案由警察機關處分或由簡易庭裁定。法定罰則含拘留的,屬簡易庭裁定。 警察機關處分:寫出聲明異議的期間(5日)、程式(書狀敘明理由)、經由原處分警察機關、警察機關3日內送交或自行撤銷變更、簡易庭的駁回、命補正、撤銷變更,以及不得抗告。 簡易庭裁定:寫出抗告的提起人(含原移送警察機關)、期間(5日)、經原簡易庭向普通庭提出,以及不得再抗告。 補一句:本法救濟屬普通法院特別程序,排除訴願及行政訴訟。 以案例題為例:成年人持鋁棒與他人共同對人施暴,該當「加暴行於人」。罰則含拘留,應由警察機關移送簡易庭裁定。行為人對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裁定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普通庭裁定後不得再抗告。若題目設定為警察機關僅處罰鍰的情形,則改寫聲明異議途徑。 常考陷阱 「可逕向簡易庭聲明異議」:錯。必須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提出。看到「逕向」、「直接向」就要警覺。 「得以言詞聲明異議」:錯。必須以書狀敘明理由。 期間寫成10日、20日、30日:錯。聲明異議和抗告都是5日,起算點是送達的翌日。30日是訴願期間,不要混淆。 「不合程式應直接駁回」:要看能否補正。可以補正的,應定期先命補正。 救濟名稱混用: 社維法沒有「準抗告」,也沒有「申復」。 不服警察機關的罰鍰處分,應該聲明異議,不是抗告。 不服簡易庭的拘留裁定,應該向普通庭抗告,不是準抗告。 「停止營業由警察機關處分」:錯。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拘留都由簡易庭裁定。警察機關只處分罰鍰、申誡、沒入。 「不服社維法罰鍰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錯。社維法救濟是普通法院的特別程序。題目問「何者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時,答案通常就是社維法的處分。 罰鍰案件「應交由簡易庭裁處」或「由法院執行」:錯。專處罰鍰的案件由警察機關處分,也由警察機關執行。 執行時效張冠李戴:罰鍰是3個月,不是6個月。6個月適用於拘留和勒令歇業。 「簡易庭對聲明異議的裁定得抗告」:錯。依法不得抗告。 「只有受處罰人能抗告」:錯。原移送之警察機關也可以抗告。 記憶口訣 「警處異議、庭裁抗告;五日書狀、經原機關;三日送庭、不得再告」 警處異議、庭裁抗告:警察機關的處分用聲明異議,簡易庭的裁定用抗告。 五日書狀:期間都是送達翌日起5日,都要用書狀並寫明理由。 經原機關:聲明異議經原處分警察機關提出,抗告經原裁定簡易庭提出。 三日送庭:警察機關收到異議書狀後,翌日起3日內送交簡易庭。 不得再告:簡易庭對聲明異議的裁定、普通庭對抗告的裁定,都不能再抗告。 處罰種類的分工可以記成:「罰申沒歸警,拘停歇歸庭」,也就是罰鍰、申誡、沒入由警察機關處分,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由簡易庭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