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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協助與警察輔助任務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6
職務協助與警察輔助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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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職務協助的意義與學理特性(被動性、臨時性、輔助性),以及「無隸屬關係」與「相互請求」兩項要件 現行職務協助的一般規定為行政程序法第19條,須掌握請求事由、拒絕事由與費用負擔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6條的資料相互傳遞,學理上屬「職務協助」 區辨職務協助、行政委託、刑事偵查指揮:森林法代行屬行政委託,協助偵查犯罪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行政執行法第6條執行協助與警察「依法促進人民福利」輔助任務的關係(申論重點) 核心觀念 一、職務協助的意義與法律依據 職務協助是指行政機關之間,在行使職權的目的範圍內,必要時相互請求傳遞資料或協助執行職務。其法理基礎為「行政一體」:各機關雖分工,但同屬國家行政,應互相支援。 現行警察機關辦理職務協助事項,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第19條),而非警察法、警察法施行細則或行政規則性質的要點。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警察於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這種機關間雙向傳遞資料的規定,學理上稱為職務協助。 二、行政程序法第19條的內容 (一)互相協助義務: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二)得請求協助的情形: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 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 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 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 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 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三)拒絕協助 類型情形 應拒絕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 得拒絕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 被請求機關認無協助義務或有拒絕事由時,應將理由通知請求機關;請求機關有異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機關者,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 (四)費用負擔: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雙方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共同上級機關定之。因此,「費用一律由被請求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請求機關無須負擔」是錯誤說法。 三、職務協助的要件與學理特性 (一)無隸屬關係:請求與被請求機關之間須無隸屬關係。若有上下隸屬,上級機關直接以指揮命令處理即可,不屬職務協助。 (二)相互請求:一般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得因法律上、事實上等原因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警察機關執行職務時,同樣得請求一般行政機關協助,並非單向關係。 (三)學理特性: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職務協助並非漫無限制,學理上具有下列特性: 特性說明 被動性須經他機關請求才提供協助,不主動介入他機關職務 臨時性因特定事件需要而為,事畢即止,非長期常態承接 輔助性只輔助主辦機關,職務主體與責任仍屬請求機關,協助機關不取而代之 職務協助是就具體個別事件提供協助,不是把他機關業務全盤、概括地接手,因此「統案性」不屬職務協助的特性。 四、行政執行法第6條的執行協助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 無適當之執行人員 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 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 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 例如縣政府工務局拆除違章建築,有遭遇抗拒之虞時,即可依本條請求警察機關協助。本條是行政執行領域的特別規定,與行政程序法第19條的一般規定相比較: 比較行政程序法第19條行政執行法第6條 性質職務協助之一般規定行政執行協助之特別規定 拒絕區分應拒絕與得拒絕事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費用被請求機關得要求負擔,數額協議定之由請求機關負擔 五、職務協助與行政委託、刑事偵查的區別 比較職務協助行政委託(不相隸屬機關)協助偵查犯罪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9條等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 權限權限不移轉,個案輔助依法規將權限一部分移由受託機關執行司法警察(官)受檢察官指揮 公告無須公告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例子警職法第16條資料傳遞、行政執行協助森林法第32條後段:未設森林警察者,由當地警察代行森林警察職務警察協助檢察官偵查 協助偵查犯罪: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協助檢察官偵查或受其指揮,屬刑事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法明定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不適用該法程序規定,因此「警察協助偵查犯罪亦適用行政程序法職務協助規定」是錯誤的。 聯合稽查:警察人員參與地方政府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小組取締違規休閒娛樂服務業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遇涉及賭博、色情等行為,屬警察本身職權範圍,可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等規定取締查處。 六、警察輔助任務與行政執行協助的關係(申論架構) (一)警察任務的區分:警察法第2條規定警察任務;警察法施行細則第2條進一步區分: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為主要任務;依法促進人民福利為輔助任務。主要任務是警察本身主管、可主動為之的危害防止;輔助任務則多屬其他行政機關主管的業務,警察只是從旁協助其達成行政目的。 (二)兩者的關聯 行政執行的主體是原執行機關(如工務局、行政執行分署),警察應請求協助執行,是協助他機關實現其行政目的,性質上屬警察的輔助任務,其實現方式即為職務協助。 輔助任務以「依法」為前提,行政執行法第6條即提供警察協助他機關執行的法律依據。 警察協助時可能涉及維持現場秩序、排除抗拒等危害防止行為,與主要任務相接;但就整體執行而言,警察仍居於協助地位。 (三)界限 主體不變:警察僅協助排除抗拒、維持秩序,不取代執行機關成為執行主體,執行責任仍歸執行機關。 受職務協助特性拘束:被動(經請求)、臨時(個案事畢即止)、輔助(不主導)。 警察補充性原則:其他機關能自行完成者,警察不宜介入,避免警察成為各機關的萬能執行工具,致排擠主要任務。 比例原則:協助手段應以必要且侵害最小者為限。 (四)結論:行政執行協助是警察輔助任務的具體落實,以職務協助為形式;既須依法協助(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也須守住輔助、補充的分際。 常考陷阱 費用負擔:「費用由被請求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請求機關無須負擔」錯誤。行政程序法為被請求機關得要求請求機關負擔、協議定之;行政執行法則明定由請求機關負擔。 偵查犯罪:「警察協助偵查犯罪,係應檢察機關請求,亦適用行政程序法職務協助規定」錯誤。犯罪偵查依刑事訴訟法,行政程序法不適用於刑事偵查程序。 職務協助特性:被動性、臨時性、輔助性屬之;「統案性」是干擾選項。 警職法第16條的學理概念:機關間相互傳遞個人資料=職務協助;不是警察公共性原則、職權概括條款或補充性原則。 辦理依據:現行職務協助應依行政程序法;選項中的「職務協助執行要點」、警察法、警察法施行細則均非正解。 森林法代行:屬行政委託(委託不相隸屬機關),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此敘述為正確,不要誤判成職務協助。 相互性與無隸屬:一般行政機關與警察機關可互為請求者;請求與被請求機關之間須無隸屬關係,這兩句都是正確敘述。 違建拆除:有遭遇抗拒之虞,可依行政執行法第6條請求警察協助,為正確敘述。 記憶口訣 「被臨輔、無隸屬、可互請」 被臨輔=三特性:被動、臨時、輔助(沒有統案性) 無隸屬=請求與被請求機關間須無隸屬關係 可互請=行政機關與警察機關可相互請求 「程序協議付,執行請求付」 行政程序法:被請求機關得要求負擔,金額協議定之 行政執行法:協助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 「偵查看刑訴,代行是委託」 協助偵查犯罪依刑事訴訟法,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森林法警察代行屬行政委託,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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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 下列有關警察機關職務協助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一般行政機關於執行職務時,得因法律上、事實上之諸多原因,請求警...
  2. 2有關警察職務內容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警察依法協助偵查犯罪,係應檢察機關請求而為之,亦適用行政程序法職務協助規定...
  3. 2 有關警察職務內容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警察依法協助偵查犯罪,係應檢察機關請求而為之,亦適用行政程序法職務協助規定...
  4. 35 職務協助有其必要性,警察工作亦不例外,但並非漫無限制,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從學理上言,職務協助有其特性,下列何者不屬...
  5. 23 現行警察機關對有關職務協助事項,應依下列何者規定辦理? (A)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要點 (B)警察法施行...
  6. 13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6 條第 1 項:「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 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