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執行法上的救濟途徑有哪些:聲明異議、訴願與行政訴訟(不服損失補償決定)、請求國家賠償,以及不服法院管收裁定時的抗告。 聲明異議的主體、標的、期限與受理機關,以及「原則上不停止執行」的效力。 執行機關受理聲明異議後的處理:有理由時自行停止並撤銷或更正;無理由時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 即時強制損失補償的要件(生命、身體或財產之特別損失)、方式(金錢)與救濟(訴願及行政訴訟)。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中,「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核心觀念 一、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 主體與標的: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聲明異議。 期限與受理機關:應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出。法定用語是「聲明異議」,不是「申訴」,也不是「訴願」。 執行機關之處理: 認有理由: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由執行機關自行處理,不必移送上級機關。 認無理由: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效力: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義務人以異議拖延執行,確保行政目的能迅速實現。 性質:聲明異議是由執行機關及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審查,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審查與監督,不是由法院進行的司法審查。 二、行政執行法上各種救濟途徑之比較 救濟途徑針對對象重點 聲明異議執行機關的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例如執行機關暫予留置、警察實施管束等措施)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出;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訴願、行政訴訟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損失補償決定時,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是聲明異議 請求國家賠償行政執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受損害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抗告法院所為之管收裁定針對法院裁定,不是針對執行機關的決定或處置 關鍵區辨:聲明異議、訴願與行政訴訟、國家賠償,都是對行政執行機關所為決定或處置的救濟。抗告的對象則是法院裁定。因此,題目若問「不服行政執行機關所為決定或處置之救濟」,不包括抗告。 三、管收與抗告 管收是限制義務人人身自由的強力手段,須由行政執行分署向法院聲請,並由法院以裁定為之。管收既然是法院裁定,不服時的救濟就是抗告。 相對地,以下措施都不是法院裁定,所以都不能提起抗告: 行政執行分署(舊稱行政執行處)對義務人所為的留置:屬執行機關之處置。 警察實施的管束:屬即時強制措施,是執行機關的行為。 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之決定:屬執行機關的決定,應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四、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行政執行法第41條) 要件: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法條並未列「自由」。 排除:損失是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所造成者,不得請求補償。 方式與範圍: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救濟:對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請求期間: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再請求。 五、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之認定(第9條第2項) 聲明異議經執行機關認為無理由時,要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至於誰是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必須先看執行機關是誰: 執行事件執行機關直接上級主管機關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即時強制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該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 組織層級:法務部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 各分署(舊稱行政執行處)。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機關是各分署,而分署的直接上級是行政執行署。法務部是再上一層,不是「直接」上級。財政部或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也都不是金錢給付執行事件的直接上級主管機關。 常考陷阱 「向執行機關申訴」:錯誤。法定用語是「聲明異議」。主體、標的、期限(執行程序終結前)都對,但只要名稱寫成「申訴」,整個選項就錯。 「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移送上級機關審議」:錯誤。有理由時,執行機關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只有無理由時,才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 「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錯誤。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例外由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依職權或申請停止。 「行政執行行為之救濟,在法律程序上為司法審查」:錯誤。聲明異議由執行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審查,屬行政內部審查。 「即時強制致人民自由或財產受有特別損失」:錯誤。法定客體是「生命、身體或財產」。後半段「補償應以金錢為之」本身是正確的,判斷時要抓前半段的「自由」。 「不服損失補償決定,得聲明異議」:錯誤。應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不服留置/管束,得提起抗告」:錯誤。抗告只針對法院的管收裁定;留置、管束都是執行機關的措施。 「不服行政執行機關決定或處置之救濟」包括抗告:錯誤。抗告的對象是法院裁定。聲明異議、訴願與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才屬於這類救濟。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選「法務部」或「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錯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的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記憶口訣 「異議不停,有理自撤,無理十日送上級」:聲明異議原則上不停止執行;有理由時執行機關自己撤銷或更正;無理由時,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由上級於30日內決定。 「抗告只認法院,管收才能抗告」:留置、管束、補償決定都不能抗告。 「生身財,特別損,金錢補,訴願訟」:即時強制損失補償的客體是生命、身體、財產;須為特別損失;以金錢補償;不服補償決定時,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錢的事找分署,分署上頭執行署」:公法上金錢給付執行事件的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