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建立行政執行法三大執行體系: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即時強制。 熟記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所定五款直接強制方法,尤其是「收繳、註銷證照」與「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掌握直接強制的發動要件:書面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並且「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情況急迫,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兩者擇一即可。 正確區分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前者在實現義務內容,後者在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 了解義務人對直接強制有容忍義務,以及直接強制由執行機關以公權力親自實施,不得委託第三人執行。 核心觀念 一、行政執行法的強制執行體系 行政執行法依執行對象不同,分為下列三大體系。即時強制是獨立的一章,不屬於間接強制,也不屬於直接強制。 執行類型規範位置核心特徵典型方法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第二章義務人逾期不繳納公法上金錢債務,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查封、拍賣、拘提、管收等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間接強制第三章,第28條第1項以第三人代為履行或金錢不利益,迫使義務人自行履行代履行、怠金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直接強制第三章,第28條第2項、第32條執行機關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之狀態扣留、封閉、拆除、收繳或註銷證照、斷絕水電等 即時強制第四章,第36條以下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即時處置,不以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為前提對人之管束、對物之扣留、進入住宅等 二、直接強制的意義 直接強制是指義務人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而不履行,執行機關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的執行方法。其特徵如下: 以義務存在且不履行為前提:必須先有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所生的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且義務人不履行。 直接實現性:不靠義務人自己履行,也不靠金錢壓力,而由執行機關直接以實力造成與義務履行相同的結果。 侵害性最強:直接強制對人民權利干預最重,所以原則上先用間接強制,並受比例原則拘束。 三、直接強制的法定方法(第28條第2項)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收繳、註銷證照。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概括條款)。 例如:商店違反營業法規被勒令歇業仍繼續營業,主管機關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與電力,使其事實上無法營業,屬於直接強制,不是即時強制或間接強制。 另外,間接強制方法依第28條第1項只有代履行與怠金兩種。 四、直接強制的發動要件(申論重點) 義務存在: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第27條第1項)。 書面限期並告戒:執行機關應在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第27條)。 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人在期限內不履行義務。 第32條要件,兩者擇一: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例如多次處以怠金仍不履行;或 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 符合比例原則: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原則,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第3條)。在數種直接強制方法中,應選擇對義務人侵害最小的方法。 因此,「先經間接強制」只是常態,並非絕對要件。情況急迫時,可不經間接強制而直接實施直接強制。 五、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的區別 比較項目直接強制即時強制 規範位置第三章,第27條、第28條第2項、第32條第四章,第36條以下 目的實現義務人原應履行的義務內容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 是否以義務不履行為前提是,須先有義務且義務人不履行否,無須先有行政處分或義務人不履行 程序須書面限期告戒;原則上先經間接強制,急迫時例外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得立即實施 方法扣留、封閉、拆除、收繳或註銷證照、斷絕水電等對人之管束、對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等 注意:「扣留」同時出現在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的方法中。在題目中,如果選項中只有扣留屬於直接強制方法,其他選項是管收、管束、怠金,則應選扣留。 六、易混名詞辨析 管束:即時強制中對人之方法,不是直接強制方法。 管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中,對義務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手段,須經法院裁定,不是直接強制方法。 怠金:間接強制方法,以金錢不利益迫使義務人自行履行。 代履行:間接強制方法,由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收繳、註銷證照:直接強制方法,透過收回證照或使證照失效,直接達成禁止義務人繼續從事該活動的狀態。 七、容忍義務與執行主體 直接強制是公權力的實力行使,義務人對公務員依法實施的直接強制措施有容忍之義務,不得抗拒。 直接強制應由執行機關以公權力親自實施,不得委託第三人執行。這一點與代履行不同,代履行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 常考陷阱 「直接強制之目的在於阻止犯罪或危害的發生」為錯誤:這是即時強制的目的。直接強制的目的在於實現義務內容。 「直接強制實施前均應先經間接強制程序」為錯誤:第32條規定,情況急迫且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可直接實施直接強制。看到「均應」、「一律」等絕對用語要特別小心。 「經多次課處怠金仍不履行,得依直接強制執行」為正確:這是「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的典型情形。 收繳、註銷證照的歸類:屬於直接強制,不是間接強制、即時強制,也不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斷絕水電的定性:拒不歇業而被斷絕營業所必須之水電,屬於直接強制。「強制制裁」並不是行政執行法所定的執行類型。 方法歸類混淆:扣留可屬直接強制;管束屬即時強制;管收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怠金屬間接強制。 誤認即時強制是間接強制的一種:間接強制只有代履行與怠金。即時強制是獨立的執行類型。 「不得委託第三人執行」、「義務人有容忍義務」都是正確敘述:不要和代履行可由第三人執行的規定混淆。 記憶口訣 直接強制五方法:「扣、封拆、證照、水電、其他」 扣: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封拆: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證照:收繳、註銷證照 水電: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其他: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發動要件:「書面告戒、逾期不履行;間強無效或急迫,擇一即可」 類型辨別:「代怠屬間接,管束是即時,管收收錢債,扣留可直接」 目的辨別:「直接達義務,即時防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