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能依「法定罰」判斷違序案件由警察機關逕行處分(社維法第43條)或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社維法第45條)。 掌握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只能由簡易庭裁定;處罰之執行則由警察機關負責。 熟記具社維法裁處權的機關:警察局及分局、經授權之警察所與警察分駐所、經內政部核准之專業警察機關,以及地方法院(簡易庭、普通庭)。行政法院沒有裁處權。 理解救濟途徑:不服警察處分,向簡易庭聲明異議;不服簡易庭裁定,向普通庭抗告。也要知道簡易庭發現「警察越權處分」時如何處理。 申論題攜帶刀械類案例要會完整論述:先判斷適用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再說明法定罰含拘留,所以應移送簡易庭。 核心觀念 一、裁處權分工的判斷標準:看「法定罰」 社維法把違序案件分成兩類,判斷依據是該條文規定的法定罰種類,不是行為輕重,也不是實際想處多重。 (一)警察機關逕行處分(第43條第1項):警察機關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外,應即作成處分書。適用的案件如下: 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依前兩款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單獨宣告沒入者。 認為前兩款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二)移送簡易庭裁定(第45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以外的案件,也就是法定罰中含有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的案件,警察機關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依第45條第2項,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時,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所以即使最後只處罰鍰,仍然是由法院裁定。 比較項目警察機關處分簡易庭裁定 法律依據第43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 法定罰僅有罰鍰、申誡、沒入含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 文書處分書裁定書 不服時的救濟聲明異議(向簡易庭)抗告(向同法院普通庭) 典型例子互相鬥毆(第87條)、以猥褻言語舉動調戲異性、損毀路燈等公共設施、發現槍彈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器械(第63條第1項第1款)、無正當理由鳴槍(第63條第1項第2款)、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如強力膠(第66條)、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 二、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裁定權與執行權分離 裁定權:只有地方法院簡易庭能裁定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警察機關沒有這項權限。 執行權:社維法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負責。所以拘留是「法院裁定、警察執行」。 執行處所: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不是看守所。 易處:法律規定的是罰鍰逾期不完納者得易以拘留。沒有「拘留易科罰鍰」的規定,方向不可顛倒。 三、具裁處權之機關與管轄 (一)土地管轄(第33條):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二)警察機關(第35條):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管轄權。 專業警察機關(例如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管轄權。 (三)法院(第36條、第37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 簡易庭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普通庭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簡易庭負責第一審裁定與聲明異議案件;普通庭負責抗告案件。 社維法的審理體系只到地方法院為止。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院都沒有社維法裁處權,行政執行分署也沒有。 四、救濟程序與簡易庭發現「越權處分」的處理 聲明異議(第55條):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原處分機關的處理(第56條):認為異議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認為無理由或不合法定程式等,應於收受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簡易庭的裁定(第57條):異議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無理由者,裁定駁回。對簡易庭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抗告(第58條):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不服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案件所為之裁定,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越權處分的處理: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時,若發現該違序行為根本不屬第43條第1項由警察機關處分的案件,表示警察機關沒有處分權限。此時簡易庭應裁定撤銷警察機關之處分,並通知該警察機關依第45條第1項規定重行移送簡易庭審理。簡易庭不自為裁定,也不命警察另為處分,因為警察本來就無權處分。 五、申論題:攜帶刀械類案例的作答架構 常見案例:攜帶西瓜刀、信號彈卻拒不說明用途;或藏水果刀欲赴機關鬧事。作答可依下列四步: 適用法律:行為尚未達刑法犯罪程度,所攜也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時,依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理。法定罰為拘留三日以下或罰鍰。 要件涵攝:所攜物品客觀上具殺傷力;行為人無法說明正當用途或拒不說明,屬「無正當理由」。 程序歸屬:法定罰含拘留,不屬第43條第1項之案件。依第45條第1項,警察機關訊問後應移送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不可自行裁處。 附帶處置:所攜器械得依社維法沒入規定處理;簡易庭審理後得依第45條第2項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若有其他刑事不法,另依刑事程序處理。 常考陷阱 「行為暴力就一定移送法院」是錯的:互相鬥毆看起來暴力,但第87條法定罰只有罰鍰,由警察機關處分。判斷只看法定罰,不看行為給人的觀感。 「謊報災害只是說謊,應由警察處罰」是錯的: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法定罰含拘留,屬簡易庭管轄。鳴槍、吸食強力膠也都含拘留,應移送簡易庭。 損毀路燈、調戲異性、發現槍彈不報:這三類法定罰僅罰鍰,由警察機關處分。不要因為涉及公共設施或槍彈就誤選簡易庭。 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的裁處機關:是地方法院簡易庭,不是普通庭(普通庭只管抗告),不是警察機關,也不是行政執行分署。 拘留的裁定與執行: 「警察不得裁定拘留,但得執行拘留」是正確寫法。 「簡易庭得執行拘留」是錯的,執行屬警察機關。 「拘留無法執行時得易科罰鍰」是錯的,只有罰鍰易以拘留。 「拘留得於看守所執行」是錯的,應在拘留所。 有無裁處權:國道公路警察局(專業警察機關,經內政部核准)、警察所(經上級授權)、地方法院都有裁處權。高等行政法院沒有。不要因為社維法罰則帶有行政罰性質,就以為行政法院有權審理。 簡易庭發現越權處分時的處理:正解是「裁定撤銷+通知警察機關依第45條第1項重行移送」。常見錯誤選項有三種: 「通知警察機關依職權撤銷」:撤銷應由法院以裁定為之。 「命警察另為處分」:警察本來就無處分權。 「自為裁定」:須回到移送程序。 救濟途徑混淆:不服警察處分是「聲明異議」,向簡易庭提出,並須經原處分警察機關轉送。不服簡易庭裁定是「抗告」,向普通庭提出。簡易庭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申論題漏答理由:只寫「移送簡易庭」得分有限。必須寫出三段論證:第63條第1項第1款法定罰含拘留,不屬第43條第1項,所以依第45條第1項移送。 記憶口訣 「錢誡沒入警察辦,拘歇停業法院判;法院裁、警察關,拘留只在拘留所。」 說明:只有罰鍰、申誡、沒入的案件由警察處分;含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的案件由簡易庭裁定;拘留由法院裁定、警察執行,執行處所是拘留所。 「不服警察找簡易(異議),不服簡易找普通(抗告),行政法院沒你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