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集會遊行法第14條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為「必要限制」的六款事項,並知道其性質屬行政處分之附款。 掌握限制的界線:只能管「方式」(人數、時間、處所、路線等),不得限制目的、議題、訴求對象,也不得有性別等身分限制。 熟記第11條六款「不予許可」事由。條文以外的情形(如主張罷免官員、團體遭停業、已於期限內補正)均應予許可。 區分第15條已許可後得「廢止或變更」的事由(天然災變、重大事故、第11條各款情事),與第14條「限制事項」的不同。 核心觀念 一、許可時的必要限制(第14條) 我國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採許可制。主管機關許可時,得就下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性質:許可是行政處分,這些限制是附加在許可上的附款(通常屬課予負責人遵守義務的「負擔」)。所以題目若說「限制屬於行政處分之附款」,是正確的。 界線:依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的意旨,國家只能就集會遊行的「時間、地點、方式」作中立性的管制,不得審查「說什麼」。因此以下事項都不得限制: 集會、遊行的目的。 發表議題、訴求內容、訴求對象。 參加者的性別等身分條件。這不在第14條列舉事項內,也與平等原則相違。 得為附款限制(第14條)不得限制 重要地區、設施、建築物安全集會遊行之目的 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議題、訴求內容 交通秩序、公共衛生訴求對象 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參加者性別等身分 人數、時間、處所、路線政治立場、主張內容 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 二、不予許可之事由(第11條) 第11條採「原則許可、例外不許可」的立法方式: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違反第4條規定者。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 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申請不合第9條有關規定者,也就是未依法定程式申請。 判斷技巧:不予許可是例外,事由以條文列舉者為限。不在條文中的情形,主管機關就「應予許可」。 主張罷免某官員:屬於議題內容,不能據以不許可,應予許可。 團體遭「停業」:條文只寫「未經依法設立」、「經撤銷許可」、「命令解散」三種團體。「停業」不在其中,應予許可。 程式不合但已於期限內補正:補正後已合乎第9條規定,不再是「申請不合規定」,應予許可。 同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且經許可:屬第4款,不予許可,用來避免先後兩群人衝突。 補充:司法院釋字第445號曾指出第11條第1款、第2款涉及言論內容審查及不確定法律概念,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不過考選題目多以條文文字為準,作答時仍以條文列舉事由判斷。 三、許可後之廢止或變更(第15條)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有下列情形時,主管機關可以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 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時,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內容。 有第11條第1款至第6款情事之一:應撤銷、廢止許可。例如事後發現有事實足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 程序: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人。若是集會遊行進行中,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而廢止或變更,得以口頭說明理由。 比較第14條 必要限制第15條 廢止/變更 時點許可時一併附加已許可之後 性質行政處分之附款對原許可處分之廢止、撤銷或變更 事由六款限制事項,如公共場所安寧、交通、人數路線等天然災變、重大事故、第11條各款情事 效果許可仍有效,但須遵守限制許可消滅,或內容被變更 關鍵:「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是第14條的限制事項,不是第15條的廢止事由。要維持安寧,應在許可時用附款處理,不能事後據此廢止。 常考陷阱 「可對集會之訴求對象、發表議題為限制」:錯。議題與訴求對象屬於表達內容,國家不得審查。 「不得就目的為附款限制」:「目的」是正確答案。人數、時間、處所、路線、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都屬得限制事項。 「關於參加者之性別限制」:錯。第14條六款中沒有性別,看到身分限制就排除。 「可對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為限制」:對。此為第14條第2款,不要誤以為是限制議題。 「限制屬於行政處分之附款」:對。不要被「附款」這個行政法用語嚇到。 「為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作為廢止理由:錯。這是第14條限制事項,混在廢止事由選項中,是最常見的張冠李戴。 天然災變、重大事故、有事實足認危害國家安全等情事:依條文皆得作為廢止依據,屬正確選項。 「遭停業之團體」以團體名義申請:陷阱在用字。條文是「未經依法設立、經撤銷許可、命令解散」,停業不屬之,仍應許可。 「未依法定程式申請,但已於期限內補正」:重點在「已補正」,所以應予許可。 「主張罷免某官員」:屬政治議題,不得因此不許可。 「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第11條第4款,為不予許可事由。題目可能只寫「同一路線」,仍選此項。 記憶口訣 第14條六款限制:「重地、公務、交衛、安寧、人時處路、化裝」 口訣:「重公交安,人時處路,加化裝」 不能限制:「目的、議題、對象、性別」。管「怎麼走」,不管「為何走、誰來走」。 第15條廢止:「天災、大事、十一條」。「安寧」只是附款,不能拿來廢止。 第11條團體:「未設、撤銷、解散」三種才不許可。「停業」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