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室外集會、遊行的申請期限:原則上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有緊急例外。 掌握主管機關的通知期限:一般申請在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緊急申請在收受申請書之時起24小時內,均須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主管機關逾期未通知的法律效果是「視為許可」,不是「視為不許可」。這是本單元最常考的考點。 理解不予許可後的救濟:先向上級警察機關申復,對申復決定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未經許可擅自舉行時,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屬於裁量,不是「應」。 核心觀念 一、哪些集會遊行要申請許可(集會遊行法第8條) 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下列活動不必申請: 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如果室內集會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就以室外集會論,仍然要申請許可。 二、申請人與負責人的資格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提出申請。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第10條所列消極資格之一)。 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命令解散的團體,如果以該團體名義申請,屬於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的事由。考題常寫成「不得以該團體之名義為申請人」,這個敘述是正確的。 三、申請期限與緊急例外(第9條) 原則:於集會、遊行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緊急例外: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的限制。 考題常寫成「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外,應於6日前申請許可」,這也是正確敘述。 補充: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認為,第8條第1項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的部分,以及第9條第1項但書與第12條第2項有關緊急性集會、遊行須申請許可的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失效。不過選擇題多半仍依法條文字出題,條文的期限與要件仍要熟記。 四、主管機關的通知期限與「視為許可」(第12條) 申請類型主管機關通知期限起算點通知方式逾期未通知 一般申請(6日前提出)3日內收受申請書之日起書面通知負責人視為許可 緊急申請(第9條第1項但書)24小時內收受申請書之時起書面通知負責人 立法理由在於保障人民的集會自由。主管機關負有在期限內答覆的義務,如果逾期不答覆,不利益由行政機關承擔,所以法律擬制為許可。 五、不服不予許可的救濟:申復(第16條) 申復對象: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或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等通知。 申復方式:負責人應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也就是向原機關遞件,由上級機關決定。 申復期限:一般情形為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緊急申請的情形為收受通知書之時起24小時內。 申復提出後,不影響原通知的效力。 對申復決定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之後可以再提起行政訴訟。 六、未經許可擅自舉行的處理(第25條) 應經許可的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後仍擅自舉行,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條文用「得」,表示由主管機關依現場情況裁量,並非一律必須處置。 七、主管機關與作業規定 主管機關原則上為集會、遊行所在地的警察分局。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轄區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依作業規定,室外集會、遊行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局轄區者,應分別向各該轄區警察局(或分局)申請。 「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是警察機關訂定的內部作業規範,性質屬於行政規則,不是集會遊行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 常考陷阱 「主管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不許可」:錯誤。逾期未通知的效果是視為許可。這是最高頻的錯誤選項,看到「視為不許可」就應判斷為錯誤。 通知期限的數字混淆:選項常把2日、3日、6日、8日混在一起。申請是「6日前」,通知是「3日內」,申復是「2日內」。題目問主管機關的通知期限,答案是3日。 「日」與「時」的起算點:一般申請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算3日;緊急申請自收受申請書之「時」起算24小時。不要把兩者對調。 「應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錯誤。條文是「得予」。題目把「得」改成「應」,就把裁量變成了羈束,這是典型的改字陷阱。 作業規定的法律性質:寫成「集會遊行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為錯誤,正確是行政規則。 申復的提出方式:正確寫法是「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注意遞件對象(原主管機關)與決定機關(上級警察機關)的區別。 申復後能不能訴願:可以。不服申復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這個敘述是正確的,不要誤判為錯誤。 緊急例外的要件:必須同時具備「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與「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兩個要件,才不受6日前申請的限制。 室內集會:原則無須許可,但使用擴音器等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時,以室外集會論,仍應申請許可。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負責人;未經依法設立的團體不得以團體名義申請。這兩項是正確敘述,不要誤選。 記憶口訣 「六前申請、三日通知、二日申復、逾期許可」 六前申請:6日前申請許可。 三日通知:主管機關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緊急申請為24小時內)。 二日申復: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向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逾期許可:主管機關逾期未通知,視為許可。 「未許可,得解散」:未經許可擅自舉行,主管機關「得」警告、制止、命令解散,不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