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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行政訴訟、怠為處分之救濟與程序特別規定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7
訴願、行政訴訟、怠為處分之救濟與程序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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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警察法明定: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行政救濟主要是訴願與行政訴訟,不是民事、刑事或調解。 依集會遊行法所處的罰鍰、依警械使用條例所為的沒入,都屬一般行政處分。不服時提起訴願,程序是「經原處分(主管)機關向上級機關提起」。 集會遊行「不予許可、許可限制或變更」,先行程序是申復。如果主管機關作成決定前已舉行聽證,就免除申復及訴願,可以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民國100年11月修正後,交通違規裁決不服,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而且免經訴願。 機關於法定或適當期間內不作成決定,就是怠為處分。一般情形可以循訴願、行政訴訟(課予義務)救濟。集會遊行法另有逾期未通知「視為許可」的特別規定。 核心觀念 一、警察處分之救濟途徑:行政救濟 警察法明文規定,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警察的命令、處分是公權力行政行為,所以救濟走行政爭訟體系,不走民事訴訟、刑事程序或調解,也不是聲請大法官解釋或請立法院調查。 救濟類型適用情形程序要點 訴願不服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都可以爭執)依訴願法第58條,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原則上為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期間為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30日內。 行政訴訟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免經訴願的事件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起訴。行政法院只審查合法性。 申復集會遊行法上的「不予許可、許可限制或變更」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經原主管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申復。申復屬訴願前的先行程序。 聲明異議不服行政執行的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執行中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執行機關提出。執行機關認為無理由時,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 抗告是不服法院裁定的程序,不是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 二、罰鍰、沒入之救濟:訴願 集會遊行法所處罰鍰:屬行政罰(行政處分)。被處罰人(例如集會遊行負責人)不服時,應經原主管機關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起行政訴訟。 警械使用條例所為之沒入(例如警察機關沒入警銬):也屬行政處分,受處分人不服時同樣提起訴願。 申復只用於集遊法的「許可與否」決定,不能用於罰鍰。聲明異議只用於行政執行,也不能用於罰鍰或沒入處分本身。 集遊法上的處分救濟途徑提出方式 罰鍰訴願 → 行政訴訟經原主管機關向上級機關訴願 不予許可、許可限制或變更申復 → 訴願 → 行政訴訟2日內書面附理由,經原主管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不予許可(作成前已舉行聽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免除申復、訴願 三、聽證與救濟程序之免除 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聽證已經給當事人充分陳述、言詞辯論的機會,相當於完成一次準司法的審查,所以不必再走機關內部的審查。 前提: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前已舉行聽證。 免除範圍:訴願本身,以及訴願前的「先行程序」(例如集遊法的申復)。兩者都免除。 效果:不服者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實例:主管機關受理集會遊行申請後,為慎重起見舉行聽證會,作成不予許可的決定。負責人不服時,免除申復及訴願程序,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四、行政訴訟法修正:交通裁決事件 行政訴訟法於民國100年11月修正公布,增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第237條之1以下)。重點如下: 不服交通違規裁決(例如罰鍰、吊扣駕照),免經訴願,直接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以往交通違規是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修法後統一回歸行政訴訟體系。 其後行政法院再次改制,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辦理。題目明示「100年11月修正規定」時,答「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只有交通裁決事件有免訴願的特別規定。其他一般行政罰(例如集遊法罰鍰)仍應先經訴願。 五、其他警察行為之救濟(綜合題常見) 情形正確規定 不服行政執行措施(例如斷水斷電)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不是向法院聲明異議 即時強制致人民遭受特別損失得請求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請求(行政執行法第41條) 警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致人民受損,國家賠償後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才有求償權(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一般(輕)過失不得求償 六、怠為處分之法律效果與救濟 (一)一般規定 意義:人民依法提出申請,機關於法定或適當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不作成任何決定。 效果:學理及考試上常把它看作「視同否准(擬制拒絕)」,也就是把機關的沉默當成不利決定,讓人民可以據此救濟。 訴願:依訴願法第2條提起課予義務訴願。法令未規定處理期間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 行政訴訟:訴願無結果或被駁回,可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機關作成處分。 (二)集會遊行法的特別規定 室外集會、遊行的申請,主管機關應在法定期間內(原則上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許可與否。逾期未通知者,視為許可。集遊法對人民較有利,屬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三)申論答題架構 先說怠為的效果:一般情形,機關怠為決定可視同否准,相對人得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如果屬集遊法的申請,逾期未通知視為許可。 再說不予許可的救濟:某甲有救濟權。依警察法,警察處分違法或不當,人民得訴請行政救濟。集遊法上的不予許可,先於收受通知2日內,經原主管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不服申復結果,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補充聽證的例外:如果不予許可是經聽證作成的,免除申復及訴願,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常考陷阱 救濟種類錯置:誘答選項常寫「民事救濟、刑事救濟、調解救濟、大法官解釋、立法院調查」。判斷關鍵:警察的命令或處分屬行政行為,答「行政救濟」。 罰鍰或沒入誤答申復、聲明異議、抗告:判斷關鍵:罰鍰、沒入都是行政處分,答「訴願」。申復只用於集遊法的許可決定;聲明異議只用於行政執行;抗告只用於不服法院裁定。 訴願的提出方式:「向上級機關提出申復」「向原主管機關聲明異議」「經原主管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申復」都不是罰鍰的救濟。判斷關鍵:罰鍰的正確寫法是「經原主管機關向上級機關訴願」。 聽證後仍須申復或訴願:誘答選項會寫「仍須經申復再訴願」「只免申復,仍須訴願」「經申復後逕行起訴」。判斷關鍵:經聽證的處分,申復與訴願兩者都免除,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違規救濟法院:判斷關鍵:100年11月修正後,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而且免經訴願。不是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 斷水斷電「向法院聲明異議」:錯誤。判斷關鍵:聲明異議的對象是執行機關,不是法院。 即時強制補償「知有損失後5年內」:錯誤。判斷關鍵:知有損失後是2年;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不得請求。 「過失」即可求償:錯誤。判斷關鍵:須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才得向公務員求償。 怠為處分的效果:判斷關鍵:一般申請案可視同否准,循課予義務訴願、訴訟救濟。集遊法逾期未通知則「視為許可」。作答時先看題目是否屬集會遊行申請。 記憶口訣 警察處分走行政:命令處分違法或不當,答「行政救濟」。 罰鍰沒入找訴願,經原機關送上級:集遊法罰鍰、警械條例沒入,都是訴願。 許可不服兩日申復;聽證過後直接訴訟:不予許可先申復;經聽證則免申復、免訴願。 交通裁決免訴願,地院行政訴訟庭:100年11月修正後的新制。 執行異議找執行機關;補償知損二年、發生五年;求償限故意重過失。 怠為一般視否准,集遊逾期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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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 依據警察法規定,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下列何種救濟? (A) 民事訴訟...
  2. 37 依集會遊行法所處之罰鍰,被處罰人如有不服,應提出下列何種救濟? (A)申復 (B)訴願 (C)聲明異議...
  3. 4 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下列何種救濟? (A)民事救濟 (B)刑事救濟 (...
  4. 22 警察機關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沒入警銬,受處分人如有不服者,應提出下列何種救濟? (A) 抗告 (B) 申復...
  5. 34 集會遊行負責人因集會遊行活動遭處罰鍰,依規定應如何救濟? (A)向上級機關提出申復 (B)向原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C)經原主管...
  6. 24 某政黨申請集會遊行,主管機關為慎重起見乃舉行聽證會,作成不予許可之決定,負責人不服,則其提 起救濟之程序,下列...
  7. 1 關於警察行為之法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交通違規人對警察機關之處罰不服時,依民國 100 年 11 月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