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楚兩種到場方式:「通知到場」(對嫌疑人、證人、關係人,以通知書為之)與「逕行通知到場」(只對現行違序行為人,可當場口頭通知)。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得使用強制力使人到場的情形只有一種:現行違序人經逕行通知到場而不服通知,且不符合「確悉其姓名、住居所而無逃亡之虞」。 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律效果是「得逕行裁處」,不是拘提,也不是聲請拘票。 被通知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時,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訊問、調查。 強制到場會限制人身自由,因此應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得聲請提審。制止、書面通知、逕行通知到場不必告知。 核心觀念 一、調查程序之通知到場 警察機關調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的事實時,「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到場。通知應以通知書為之,通知書須載明被通知人資料、事由、應到的日時及處所,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法律效果等事項。 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逕行裁處。也就是警察機關不必等本人到場,可依現有事證直接作成處分;屬法院管轄的案件,則依現有事證移送。 證人、關係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律沒有規定可以強制其到場,也沒有「逕行通知到場」的規定。證人、關係人不是被處罰的對象,所以也不會有「逕行裁處」的問題。 被通知人(嫌疑人、證人、關係人皆同)不能到場而有正當理由,且有訊問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訊問、調查。例如到其住處或醫院製作筆錄。 二、調查之實務規定 調查程序的細節,應遵守「警察機關辦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分局收受違序報告單後,應於2日內簽發到場通知書。 被調查人拒絕陳述時,不得強制其陳述,應保障其陳述自由。 到場受訊不以本人親自到場為限。被通知人原則上得委任代理人到場,警察機關認有必要時才命本人到場。因此「應親自到場」是錯誤說法。 三、現行違序人:制止、逕行通知到場與強制到場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的行為人,警察人員可以採取三個層次的措施: 即時制止其行為。 逕行通知到場:不必先寄送書面通知書,當場就可以通知其到場。 強制到場:行為人不服逕行通知時,得強制其到場。但如果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且無逃亡之虞,就不得強制到場。 強制到場的要件要一次記齊: 對象必須是現行違序人,不是一般嫌疑人,也不是證人。 已經逕行通知到場,而行為人不服通知(抗拒)。 行為人姓名、住居所不明,或者有逃亡之虞。 四、強制到場與提審告知 強制到場會拘束人身自由,屬於提審法所稱的「逮捕、拘禁」範圍。因此實施強制到場時,應將原因及得聲請提審的意旨,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制止、書面通知到場、逕行通知到場都只是要求或通知,沒有實際拘束人身自由,所以不必告知提審權利。 五、易混淆概念比較 措施對象方式/要件不配合之效果是否告知提審 通知到場嫌疑人(應通知)、證人或關係人(得通知)以通知書為之嫌疑人:得逕行裁處證人、關係人:無強制規定否 逕行通知到場現行違序人不必先發書面通知,當場通知不服者,符合要件時得強制到場否 強制到場現行違序人不服逕行通知,且姓名、住居所不明或有逃亡之虞使用強制力帶回是(本人及其指定親友) 於其他適當處所訊問嫌疑人、證人、關係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不適用否 六、相關周邊觀念 拘留只能由法院(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警察機關不得逕為拘留的裁定。 專業警察機關依規定也可以管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得管轄」的說法是錯的。 社會秩序維護法沒有「教唆者必加重處罰至二分之一」的規定,看到這種說法直接判錯。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調查程序沒有拘票、拘提制度。拘票、拘提屬於刑事訴訟程序。 常考陷阱 「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逕行拘提/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拘票」:錯誤。正確效果是得逕行裁處。社維法沒有拘提或拘票制度,看到「拘票」「拘提」就要警覺是刑事程序混入。 「嫌疑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強制到場/使用強制力」:錯誤。一般嫌疑人不到場只能逕行裁處,強制到場限於現行違序人。 「證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強制到場」:錯誤。對證人沒有強制規定。 「通知關係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得逕行通知到場」:錯誤。逕行通知到場只適用於現行違序人,不適用於關係人或證人。 「通知違序嫌疑人到場時即得使用強制力」:錯誤。單純通知不能使用強制力。必須是「逕行通知現行違序人而遭抗拒」,並具備要件,才可以強制。 「現行違序人違序情節重大者,得強制到場」:錯誤。法定要件不看情節輕重,而是看「不服逕行通知」加上「姓名、住居所不明或有逃亡之虞」。 「現行違序人不服逕行通知,即一律得強制到場」:不完整。若確悉其姓名、住居所且無逃亡之虞,不得強制到場。選項中同時寫出「不服通知+姓名住居所不明+有逃亡之虞」的,才是最完整的正解。 「對裁定拘留確定之人執行時」作為強制到場的答案:題目問的是調查程序的強制到場,也就是現行違序人不服逕行通知的情形,不要選到執行程序的選項。 提審告知對象選成「逕行通知到場」或「制止」:錯誤。只有強制到場實際拘束人身自由,才要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得聲請提審。 「行為人或嫌疑人應親自到場受訊」:錯誤。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必要時才命本人到場。 「被調查人拒絕陳述,不得強制為之」「分局收受違序報告單後2日內簽發通知書」「調查細節應遵守應注意事項」:這三句都是正確敘述,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嫌疑人或證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訊問、調查」:正確。 「警察機關得逕為拘留之裁定」「專業警察機關不得管轄」「教唆必加重二分之一」:都是錯誤敘述。 記憶口訣 「嫌疑不到就裁處,證人關係不能抓;現行不服又不明,或有逃亡才強押;強押要告知提審,本人親友都通知。」 嫌疑不到就裁處: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逕行裁處。 證人關係不能抓:證人、關係人不到場,不得強制,也不得逕行通知。 現行不服又不明,或有逃亡才強押:現行違序人不服逕行通知,且姓名、住居所不明或有逃亡之虞,才得強制到場。 強押要告知提審:強制到場時,應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得聲請提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