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三等。警監分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警佐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警察採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不是「官職合一」。 官階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升職等之規定。人事事項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為主要依據,條例未規定的才適用其他公務人員法規。 任官程序:警監呈請總統任官,警正、警佐由內政部任官。初任人員原則上要試用,但不是「均應」試用。 要分清警察官制(組織編制)與警察官規(人事管理),也要知道保安警察派駐地方時的指揮監督關係。 核心觀念 一、警察官等與官階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各官等再分官階: 官等官階階數最高階 警監特階、一階、二階、三階、四階五階特階 警正一階、二階、三階、四階四階第一階 警佐一階、二階、三階、四階四階第一階 只有警監有「特階」。警正、警佐都只到第四階,沒有第五階。官階數字越小,階級越高。 二、警察官、職分立 警察人事制度採官、職分立,條文用語是「官受保障,職得調任」: 官受保障:經任官取得的官等官階受法律保障,非依法不得剝奪或降低。 職得調任:擔任的職務可依法調整,官階不因職務調動而受影響。 「官」與「職」是分開的。保障的是「官」,調任的是「職」,兩者不能對調,也不能說成「合一」。 三、官階晉升與人事法規適用 官階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升職等之規定,也就是以考績結果作為晉升官階的依據。 法規適用順序:警察人員人事事項(含陞遷)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為主要依據,屬特別規定。條例沒有規定的,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所以「主要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作為補充」是主從顛倒。 四、任官程序 官等程序任官者 警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 警正、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內政部任官 任官機關只有「總統」和「內政部」兩種,沒有「行政院」。 五、初任試用 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原則上應先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才予實授。 法律另訂有免予試用的情形,例如已有相當經歷、經銓敘審定有案者。 因此「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均應先予試用6個月」把原則寫成沒有例外,是錯誤敘述。 六、免職與停職 警察人員的免職處分,應於確定後執行。 免職處分確定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應先行停職,屬強制規定。一般公務人員依考績法則是「得」先行停職,兩者不同。 這類選項常同時寫出條號、項次和「得/應」,任何一處不符就是錯誤敘述,作答時要逐一核對。 七、年齡限制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沒有「初任警佐官等人員年齡不得超過35歲」的規定。警察人員進用的年齡條件,是由考試相關規定處理,不在本條例的官等官階規範內。 八、警察官制與警察官規 概念內容 警察官制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的組織、編制等事項 警察官規警察人員的任官、任職、陞遷、考績、獎懲、保障等人事管理事項 九、保安警察之指揮監督 保安警察派駐地方執行職務時,兼受直轄市、縣(市)長指揮監督。這是正確敘述。 常考陷阱 漏掉特階:「警監分為一、二、三、四階,以第一階為最高階」是錯的。警監有特階,特階最高。 多出第五階:「警正及警佐各分一至五階」是錯的。警正、警佐各只有四階。 官職合一:「警察官、職合一」或「官、職合一,官職得調任」都錯。正確是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 法規主從顛倒:「主要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補充」是錯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才是主要依據。 晉升依據:「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是正確敘述,不要誤判。 任官機關換人:「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審定後,呈請行政院任官」是錯的。警正、警佐由內政部任官,警監才呈請總統任官。 「均應」試用:試用六個月是原則,另有免予試用的例外。看到「均應」這類全稱用語要提高警覺。 得/應互換:警察人員免職處分確定前是「應」先行停職,寫成「得」就是錯的。 虛構年齡限制:條例沒有「初任警佐不得超過35歲」的規定。 官制與官規歸屬:組織編制屬於「官制」,人事管理屬於「官規」,不要對調。 記憶口訣 「監有特階共五階,正佐四階一為首」:記官等官階。 「官職分立,官保職調」:記官、職關係。 「晉升準用考績法,人條為主他法補」:記晉升依據與法規適用順序。 「監找總統,正佐內政」:記任官機關,不會出現行政院。 「試用有例外,見『均』要小心」:記初任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