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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對集會遊行之資料蒐集與個資保護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6
警察對集會遊行之資料蒐集與個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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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警察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的資料蒐集,法源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要件是「依事實足認」參與者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 蒐集的時間限於「該活動期間」,不包括活動前、後。手段限於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現場活動之資料」。 蒐集的對象原則上是參與者;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時,得及於第三人。 資料原則上在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必要者,可以例外保存,但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 本條蒐證由現場執法警察依事實情況決定實施,不需要長官書面或口頭同意。這一點要和第11條「長期觀察須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分清楚。 核心觀念 一、集會遊行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分工 集會遊行法規範的是集會、遊行的許可,以及主管機關的管理措施,例如: 應經許可的集會、遊行,未經許可而擅自舉行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警察人員得依負責人之請求,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 對參與者個人資料的蒐集,則要回到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警察在集會遊行場合蒐集資料,必須符合該條的要件、時間、手段與銷毀規定。這些界線是為了保障集會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避免人民因擔心被建檔而不敢參加集會。 二、資料蒐集的要件(警職法第9條第1項) 項目內容判斷重點 發動要件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須有事實依據,不能憑空臆測 適用場合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不限於集會遊行,其他公共活動也適用 時間於該活動期間活動前、活動後都不可以 手段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例如架設監視攝影機、全程錄音、側錄參與者在活動期間的網路直播 客體參與者現場活動之資料限於現場活動,不包括活動以外的私人通訊內容 第三人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不是「不得及於第三人」 決定者由現場執法警察依事實情況決定不需要分局長、警察局長或刑事單位主管同意 不屬於本條手段的情形:警察若「逕請電信業者提供參與者在活動開始前使用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有兩個問題。第一,時間在活動前,不在活動期間。第二,對話紀錄是私人通訊內容,不是「現場活動資料」。通訊內容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保護,必須依該法程序處理,不能依警職法第9條逕行取得。 三、資料的保存與銷毀(警職法第9條第2、3項) 原則: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 例外: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必要者,可以保存。 例外保存的期限: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但已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仍待調查者,不受此限。 注意期限的起算點是「資料製作完成時」,不是「活動結束時」。期限是1年,不是5年。 四、與其他資料蒐集條文的比較 條文情形是否須長官同意銷毀 警職法第9條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的現場資料不需要,由現場警察依事實決定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例外保存者,至遲自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 警職法第10條在經常發生或可能發生犯罪案件的公共場所,裝設監視器蒐集資料不需要除有保存必要外,自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 警職法第11條對特定人實施長期觀察須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依該條規定處理 常考陷阱 「於活動期間及活動前、後,得以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資料」:錯。法條只寫「於該活動期間」。只要選項把時間擴張到活動前或活動後,就是錯誤選項。 「蒐集資料之客體限為參與者,不得及於第三人」:錯。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5年內銷毀」:錯。正確是1年。也要留意起算點是「資料製作完成時」。 「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得延長保存」:正確。這是法定例外,不要誤判為錯誤。 「活動結束後原則上應即銷毀」:正確。 「徵得分局長書面同意」「徵得警察局長口頭或書面同意」「由刑事警察人員徵得刑事偵查大隊長同意」:都錯。第9條的蒐證由現場執法警察依事實情況決定實施。需要警察局長書面同意的是第11條的長期觀察,兩者不要混用。 手段題要看三件事:時間是否在活動期間、內容是否為現場活動資料、是否由警察以科技工具直接蒐集。 側錄參與者在活動期間的網路直播:可以,屬於以科技工具蒐集現場活動資料。 全程錄音:可以。 在活動開始時於場所明顯處架設監視攝影機:可以。 逕請電信業者提供活動前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不可以。時間不符,也屬於通訊內容,不是本條授權的手段。 集會遊行法的措施本身不是陷阱:「未經許可擅自舉行者得予警告」「依負責人請求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都是正確敘述。遇到這類題目,錯誤選項通常出在資料蒐集的時間或銷毀期限。 記憶口訣 「有危害之虞、期間限現場、第三可涉及、結束即銷毀、例外留一年、現場自己決。」 有危害之虞:依事實足認參與者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 期間限現場:只在活動期間,只蒐集現場活動資料,不包括活動前後,也不包括私人通訊。 第三可涉及:無法避免時,得及於第三人。 結束即銷毀: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 例外留一年: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可以保存,至遲自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 現場自己決:由現場執法警察決定,不需要長官同意;要局長書面同意的是長期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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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室外集會遊行參與者行為恐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警察依法所可採取之資料蒐集手段,不包括下列何者? (A)對於集會遊...
  2. 12 室外集會遊行參與者行為恐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警察依法所可採取之資料蒐集手 段,不包括下列何者? (A)對於集會...
  3. 21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關於警察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攝影錄音蒐證,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由現場執法之...
  4. 2 警察於集會遊行活動期間,為防止參與者之不法行為,造成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危害,得有資料蒐集之 行為,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
  5. 26 有關警察機關依法對公共活動現場參與者資料蒐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B...
  6. 8關於警察對於集會、遊行得採行之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而擅自舉行者,得予警告(B)依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