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警察常年訓練辦法」,警察常年訓練分為「一般訓練」與「專案訓練」兩大類型。 一般訓練是基本執勤能力的常態訓練,包括學科訓練、射擊訓練、組合訓練等項目。 專案訓練是因應特定需要而辦理的訓練,「特定任務訓練」屬於專案訓練,不屬於一般訓練。 「各級警察機關主管人員得經升職教育培育之」規定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要與警察教育條例、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區分清楚。 核心觀念 一、警察常年訓練的類型架構 警察常年訓練是警察人員在職期間持續接受的訓練,目的是維持並提升執勤能力。依「警察常年訓練辦法」,常年訓練區分為兩大類型: 訓練類型代表項目訓練性質 一般訓練學科訓練、射擊訓練、組合訓練等常態性、持續性,所有警察人員都要接受,用來奠定並維持基本執勤能力 專案訓練特定任務訓練等針對性,因應特定任務、特殊勤務或專業需要而另外辦理 二、一般訓練的主要項目 學科訓練:偏重知識面,例如法令規章、勤務規範、執勤要領等課程,強化執法專業素養。 射擊訓練:偏重技能面,訓練槍械操作與射擊技能,確保用槍時安全且熟練。 組合訓練:偏重實務整合,配合勤務狀況設計綜合演練,把知識與技能結合運用,培養狀況處置與應變能力。 判斷重點:這些項目都是每位警察平時就要反覆練習的基本功,所以歸入一般訓練。 三、專案訓練的意義 專案訓練不是例行性的基本訓練,而是為了特定目的另外規劃,例如執行特定任務、因應特殊勤務需求所辦理的訓練。「特定任務訓練」看到「特定」二字,就屬於專案訓練,不屬於一般訓練。 比較點一般訓練專案訓練 目的維持基本執勤能力因應特定任務或需要 辦理方式常態、持續、例行依需要專案辦理 關鍵字學科、射擊、組合特定任務、專案 四、主管人員升職培育的法律依據 「各級警察機關主管人員得經升職教育培育之」,這項規定明文規定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是警察人員人事制度的專屬法律,規範警察人員的任官、任職、陞遷、考核等人事事項。主管人員要「升職」擔任主管,屬於人事任用與陞遷的範疇,所以由人事條例規定可以用升職教育來培育主管人員。 容易混淆的相關法規比較如下: 法規名稱規範重點是否為主管人員升職培育規定之所在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察人員專屬的人事制度(任官、任職、陞遷、考核等)是 警察教育條例警察教育的體系、教育機關與實施否 公務人員陞遷法一般公務人員陞遷的原則與程序否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一般公務人員訓練與進修的通則否 觀念整理:警察人員的人事事項有專屬法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題目問的是「警察機關主管人員」的升職培育,應想到警察專屬的人事法律,而不是一般公務人員適用的法規。 常考陷阱 陷阱一:把「特定任務訓練」當成一般訓練 選項常把學科訓練、射擊訓練、組合訓練與特定任務訓練並列,問「何者非屬一般訓練」。前三者都是一般訓練,特定任務訓練屬於專案訓練,就是答案。判斷關鍵:例行的基本功是一般訓練;為特定目的另外辦理的是專案訓練。 陷阱二:看到「教育」就選警察教育條例 題目文字出現「升職教育培育」,容易被「教育」二字引導去選警察教育條例。但這項規定的重點是主管人員的升職,屬於人事制度,規定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陷阱三:看到「陞遷」「訓練進修」就選一般公務人員法規 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是一般公務人員的通則性法律。題目主體是「各級警察機關主管人員」,應選警察專屬的人事法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不要被「陞遷」「訓練」等字眼誤導。 記憶口訣 「學科射擊加組合,特定任務是專案;主管升職看人事,教育二字別上當。」 「學科射擊加組合」:一般訓練包括學科、射擊、組合訓練等項目。 「特定任務是專案」:特定任務訓練屬專案訓練,不是一般訓練。 「主管升職看人事」:各級警察機關主管人員得經升職教育培育之,規定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教育二字別上當」:題目出現「教育」,不代表答案是警察教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