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警械的法定範圍是「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經核定」的依據是行政院訂定的「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這份表的性質是法規命令,不是行政規則。 要能分辨規格表有列入與未列入的器械:火砲、裝甲車、防暴網、束帶等有列入;辣椒水、胡椒成分噴霧器沒有列入。 主管機關要分清楚:種類規格歸行政院;許可定製、售賣、持有歸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沒入歸警察機關。 程序規範有三條主軸:出示身分(情況急迫可免)、盤查時命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使用後即時報告(使用警棍指揮可免)。 法律責任分兩條線:依法使用屬依法令之行為,致第三人損害由政府支付補償;違法使用依國家賠償法處理,並可能另負刑事及行政責任。 核心觀念 一、警械之定義與種類規格 依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的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條例只列出四大類,具體品項交由授權命令補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據此訂定的就是「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這份規格表有法律明確授權,並對外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例如決定哪些器械可以對人民使用、哪些物品須經許可才能持有,所以屬於法規命令。它不是單純規範機關內部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的行政規則,這是常考的定性題。 判斷器械(考題曾出現) 屬規格表所列警械警棍、警刀、各式槍械、瓦斯槍、迫擊砲、戰防砲、噴射裝甲車、高壓噴水噴瓦斯車、防暴網、警銬、束帶等 非屬規格表所列警械辣椒水噴霧器、胡椒成分之防護型噴霧器 判斷關鍵:重型器械如火砲、裝甲車反而有列入。坊間常見的辣椒水、胡椒噴霧器則沒有列入,警用噴霧器以瓦斯類為準。不要用「殺傷力大小」來推論是否屬於警械,一律以規格表有無列入為準。 二、拘束人身自由器具(束帶)之爭議 警察以束帶綁住被逮捕人的手腕,是否合法使用警械?可以分三層分析: 是否屬於警械:只有列入規格表的器械才是警械。現行規格表已將束帶列入,因此束帶屬於合法警械。早期束帶未列入時,曾有「以非警械器具拘束人身自由」的爭議,也是申論題的出題背景。 使用要件是否具備:例如依法逮捕現行犯或拘提、逮捕時遇到抗拒,可以使用強制力,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刑事訴訟法第90條)。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警察依法留置、管束或令人隨同到勤務處所時,若對方有抗拒、攻擊、自殺自傷之虞,得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旦使用原因消滅,就應立即停止使用。 刑事責任:警察人員依條例使用警械,條例明定為依法令之行為,依刑法第21條第1項阻卻違法,不構成妨害自由等罪。反之,如果無法定原因、逾越必要程度或拘束時間過長,則可能構成私行拘禁或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刑法第302條)、強制罪(刑法第304條)等罪。 三、使用時機 警棍指揮:適用於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戒備意外等情形。 得使用槍械的情形:例如「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在得使用槍械的情形下,必要時並得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例如警銬、瓦斯槍),也可以使用警棍。所以「必要時得併用警銬、瓦斯槍或警棍」是正確敘述;「僅能使用警棍,不能使用槍械」則是錯誤敘述。 使用原則:槍械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人;非情況急迫應勿傷及致命部位;使用原因消滅時應立即停止。 四、程序規範:身分出示、盤查、事後報告 事項原則例外 出示身分依條例使用警械時,須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盤查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抗不遵命時,必要時得使用警械— 事後報告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五、警械之許可管制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反者由警察機關沒入。 事項權責機關 警械種類及規格之訂定行政院 定製、售賣、持有之許可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 違法定製、售賣、持有之沒入警察機關 六、使用警械之法律責任 情形處理方式 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性質屬於損失補償 違法使用警械,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進行協議,協議不成時向普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其有求償權 綜合來看,責任體系如下: 刑事責任:依法使用屬依法令之行為,可以阻卻違法;違法或逾越必要程度使用時,可能成立傷害、殺人、過失致死、妨害自由等罪。 國家責任:分為上表的補償與賠償兩條線。 行政責任:違法使用者另依公務員懲戒、考績等規定懲處。 申論題作答時,先說明定義範圍(四大類,加上行政院規格表授權),再分刑事、國家補償或賠償、行政三層說明責任,架構就完整了。 常考陷阱 「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內政部定之」→ 錯。應由行政院定之。這是最高頻的錯誤選項。 「規格表是針對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所為之行政規則」→ 錯。規格表有法律授權,屬法規命令。 「警械非經內政部許可……違者由內政部沒入」→ 錯。許可機關是「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沒入機關是「警察機關」。兩個機關名稱都要逐字比對。 「雖遇急迫情況,仍須出示警徽或身分證件」、「均須出示」→ 錯。條文有但書: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使用警械後,均應即時報告」、「使用警棍指揮後應報告」→ 錯。使用警棍指揮者免報告。題目出現「均」、「一律」時要特別警覺。 「使用警棍指揮後,無須即時報告」→ 對。 「盤查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 對,這是條文原文。 「為避免非常變故……僅能使用警棍,不能使用槍械」→ 錯。此為得使用槍械的情形,必要時並得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違法或擅自使用未配發警械,卻寫成「依法應由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 錯。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是依法使用致第三人損害的補償;擅自使用未經配發之警械屬違法使用,應循國家賠償途徑處理。 「違法使用警械,協議不成向普通法院提起國賠訴訟」→ 對。國家賠償訴訟由普通法院審理,不是行政法院。 器械辨識題:辣椒水噴霧器、胡椒成分防護型噴霧器不是規格表所列警械;迫擊砲、戰防砲、噴射裝甲車、高壓噴水噴瓦斯車、防暴網、束帶是。 記憶口訣 「院定規格、部管許可、警局沒入」:種類規格歸行政院;定製、售賣、持有的許可歸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沒入歸警察機關。 「急迫免亮證,指揮免報告」:情況急迫時免出示身分;使用警棍指揮時免事後報告。 「依法補償第三人,違法走國賠」:依法使用致第三人損害由政府補償;違法使用依國家賠償法,協議不成向普通法院起訴。 「砲車網帶都算數,辣椒胡椒不入表」:火砲、裝甲車、噴水車、防暴網、束帶都在規格表內;辣椒水、胡椒噴霧器不在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