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警械管制的基本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 權責機關要分清:警械種類由行政院定之;許可權在內政部,內政部得委任警政署辦理;沒入由警察機關為之。 誰可以申請、申請什麼:稽查公務人員由「機關」申請、不可購置警銬;金銀珠寶業負責人未僱警衛者可申請電氣警棍;保全業申請拋射式電擊器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使用後報告與執照攜帶:使用警械後應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警棍指揮除外;駐衛警察使用警槍應隨帶執照。 法律責任的層次: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持有警械,先處以警械使用條例的行政沒入;若物品同時屬於槍砲彈藥刀械,或有攜帶危險器械等行為,再分別論以刑事責任或社會秩序維護法責任。 核心觀念 一、警械管制:許可制與沒入 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許可條件、程序等事項,由內政部另定辦法,即「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管制行為有三種:定製、售賣、持有。三者都須事先取得許可。 許可機關:內政部,或經其授權之警察機關。依管理辦法,內政部得將警械許可委任內政部警政署辦理,並不包括地方政府。 違反效果:由警察機關沒入。沒入屬於行政罰,由行政機關直接處分,不必經法院裁定,也不是由違規者所屬的設置單位處理。 適用對象不限一般人民:駐衛警察等準用人員如未經許可持有警械(例如警銬),一樣由警察機關沒入。 二、權責機關比較 事項權責機關易混淆的錯誤寫法 警械之種類行政院定之寫成「由內政部定之」 定製、售賣、持有之許可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寫成「地方政府」「法院」 許可業務之委任內政部得委任警政署寫成「警政署或地方政府」 未經許可之警械由警察機關沒入寫成法院裁定沒入或沒收、設置單位沒入 許可辦法之訂定內政部— 三、許可申請的主體與範圍(管理辦法重點) 人民不得申請定製、售賣警槍。警槍屬於高度管制物品,不開放一般人民申請定製或售賣。 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之人員:須由其所屬機關向警察機關申請許可購置,不能由人員自行申請。可購置的品項以警棍、電氣警棍(棒)(器)等器械為限,不包括警銬。 經營金銀珠寶等行業之負責人:未僱用警衛者,得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器),作為防身之用。 保全業:得依規定申請購置警械;其中拋射式電擊器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其他保全人員不得申請。 警械執照:持有警械應領有執照。執照經註銷後,所持有之警械應依規定交由警察機關處理,不是由地方政府給價收購。 四、警械之使用、報告與執照攜帶 警械種類: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其種類由行政院定之。 使用警械不限警棍:遇有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等法定情形時,依條例要件得使用警刀或槍械。「僅能使用警棍」的說法是錯的。 使用後報告: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例如警銬、警刀、槍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如指揮交通、疏導群眾)不必報告。 駐衛警察:駐衛警察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槍時應隨帶駐衛警警槍執照,以備查驗。 五、人民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持有警械之法律責任(申論架構) 作答時建議依「行政責任 → 刑事責任 → 社維法責任 → 競合處理」的順序展開。 行政責任(警械使用條例):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此為行政罰法上的「沒入」,屬於其他種類行政罰,由警察機關依行政程序裁處。例如未經許可持有電擊棒、警銬,應依警械使用條例處理(沒入),並不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刑事責任(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械若同時屬於該條例列管的槍砲、彈藥或刀械(例如警槍、具殺傷力之刀械),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持有者,依該條例論處刑罰,物品並予沒收。 社會秩序維護法責任: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等行為,可能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違序行為,處以拘留或罰鍰,並得沒入。 競合處理(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但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行政機關仍得裁處沒入。 結論:單純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持有一般警械(如警棍、警銬、電擊器),法律效果為警察機關沒入;涉及槍砲刀械者另負刑責;兩者競合時以刑事優先,並保留行政沒入的補充適用。 常考陷阱 「警械之種類由內政部定之」:錯。種類由行政院定之;內政部負責許可及訂定許可辦法。 「警察人員維持治安時僅能使用警棍,不能使用槍械」:錯。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就可以使用槍械。 「使用警棍指揮後,應即時報告長官」:錯。警棍指揮是報告義務的例外;使用其他警械(如警銬)後才需要報告。 「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沒入」「由刑事庭裁定沒收」「由設置單位沒入」:均錯。未經許可持有警械,一律由警察機關沒入。 「未經許可持有電擊棒,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或社維法處罰」:錯。電擊棒屬於警械,應依警械使用條例處理。 「稽查公務人員得自行向當地警察局申請購置」:錯。必須由其機關提出申請。判斷關鍵在「自行」二字。 「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得申請購置警銬」:錯。稽查機關可申請的品項不包括警銬。 「人民得申請售賣警槍」:錯。警槍不開放人民申請定製、售賣。 「內政部得委任警政署或地方政府辦理許可」:錯。只能委任警政署,看到「地方政府」就要警覺。 「註銷執照後之警械由地方政府給價收購」:錯。不是由地方政府收購。 屬於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的選項:經授權警察機關許可得定製售賣持有;未僱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負責人得申請電氣警棍;保全業拋射式電擊器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駐衛警察使用警槍應隨帶執照;使用警銬後應即時報告長官。 記憶口訣 「種類行政院,許可內政部,委任警政署,沒入警察局」 說明:種類由行政院定,許可權在內政部,委任對象只有警政署,違規警械一律由警察機關沒入,沒有法院、地方政府或設置單位的份。 「定、售、持,三樣都要許可」 說明:定製、售賣、持有,缺少許可都會被沒入。 「棍指揮免報,其餘都要報」 說明:使用警械後應即時報告長官,只有警棍指揮例外。 「稽查靠機關、不給銬;珠寶沒警衛給電棍;保全拋射限運送」 說明:這三句對應三種申請主體的限制,考題常在這裡設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