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警械使用的程序要件:表明身分(制服、警徽或身分證件),情況急迫時可以例外;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非情況急迫時,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 掌握報告義務的原則與例外:使用警械後應即時報告該管長官,唯一例外是「使用警棍指揮」。 區分合法使用與違法使用的法律效果:合法使用造成第三人損害,由政府支付;違法使用依國家賠償法處理,並注意對行為人求償的條件。 理解「第三人」的範圍:使用對象及其共犯、教唆者不是第三人。 掌握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的性質與程序:它不是警械條例授權的命令;防護型噴霧器不是瓦斯成分;使用前應口頭警告,但急迫時可以例外;使用後仍應報告。 核心觀念 一、警械使用的程序要件 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的使用程序與注意事項,可以整理成下列三項: 項目法條要旨有無「情況急迫」例外 表明身分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有: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致命部位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有:情況急迫時,法條不要求避開致命部位 其他之人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沒有:任何情況都要注意 判斷重點如下: 表明身分的方式是「制服」或「警徽或身分證件」,三者擇一即可,不必同時具備。 法條沒有把「告知事由」列為使用警械的程序要件。選項出現「使用前應先告知事由」或「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都屬於錯誤的附加條件。 警察使用警械必須符合法定要件,不能「任意使用」,也必須注意其他人的安全。 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選項寫內政部、警政署或縣市政府,都是錯的。 二、使用警械後的報告義務 原則: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例外:使用警棍指揮屬於例行性使用,不必報告。 例外只有「警棍指揮」這一種。開槍緝捕逃犯、攻堅時使用煙幕彈、用高壓噴水車驅散群眾等,雖然有些看起來像勤務常態,仍然都要報告。 三、損害的賠償、補償與求償 情形法律效果 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不是由警察個人負擔 合法使用警械,致使用對象(例如歹徒)受傷或死亡屬於依法執行職務,無須賠償 違法使用警械,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由國家負責(屬國家賠償性質)。關於可否向行為人求償,見下方說明 求償要件的新舊法差異(務必留意): 舊法規定,違法使用警械「其出於故意之行為」,政府才得向行為人求償。也就是說,重大過失不得求償。較早的考題以舊法命題,因此「因重大過失違法使用警械,賠償義務機關仍不得向行為人求償」在當時是正確敘述。 現行法修正後改依國家賠償法辦理。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作答時要先看題目的命題年代與敘述脈絡。舊題答案以「僅限故意」為準;新法題目則以「故意或重大過失得求償」為準。 四、「第三人」的範圍 條例中「致第三人受傷、死亡」的第三人,是指警械使用對象以外、與該事件無關的人,例如路過的民眾。下列人員不屬於第三人: 使用對象本人,例如衝撞員警的駕駛人。 參與違法行為的共犯或教唆者,例如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的乘客。這類人自己就是不法行為的參與者,不能主張第三人的補償。 五、防護型應勤裝備(防護型噴霧器) 規範性質:「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是警政署為規範執勤使用防護型裝備而訂定的行政規則。它不是警械使用條例授權訂定的命令,因為防護型噴霧器不屬於警械條例所稱的警械。 裝備定義:防護型噴霧器不是以瓦斯化學成分製造,而是以非瓦斯成分製成(例如辣椒等植物萃取成分)。以瓦斯成分製造的噴霧器,屬於警械的範疇。 使用前:應先口頭警告相對人;情況急迫時,得不先警告。 使用後:應將使用經過情形報告該管長官。雖然不是警械,報告義務仍然存在。 比較項目警械(警械使用條例)防護型噴霧器(注意要點) 規範依據法律(警械使用條例)警政署訂定的行政規則(非條例授權) 使用前程序表明身分(急迫時例外)口頭警告(急迫時例外) 使用後報告應即時報告,警棍指揮除外應報告該管長官 常考陷阱 「均須」表明身分:錯。表明身分在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看到「均須」「一律」就要警覺。 「使用前應先告知事由」:錯。法條沒有這項要件,常與「表明身分」綁在一起出題,混淆考生。 「情況急迫時無須出示身分證件」:正確,符合但書規定。 「情況急迫,得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依法條文義,只有「非情況急迫」才要求避開致命部位,因此這個敘述被視為正確。 「使用警棍指揮後,應即時報告長官」:錯。這是唯一的免報告例外;反過來寫成「警棍指揮無須報告」才是正確。 其他使用方式免報告:開槍、煙幕彈、高壓噴水車等,一律要報告,不要被「例行勤務」的印象誤導。 「合法使用致第三人死亡,由行為人自行賠償」:錯。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 「合法使用致歹徒死亡,無須賠償」:正確。歹徒是使用對象,不是第三人。 「教唆衝撞的乘客屬於第三人」:錯。共犯或教唆者不是無關的第三人。 重大過失可否求償:舊法只限故意;現行法依國家賠償法,故意或重大過失都可以求償。要依題目年代判斷。 警械種類規格的訂定機關:是行政院,選項常用縣市政府、內政部來混淆。 「警察可任意使用警械」「不須注意他人安全」:明顯錯誤,直接排除。 防護型噴霧器要點是「警械使用條例授權訂定」:錯。它是警政署的行政規則,噴霧器也不屬於警械。 防護型噴霧器「須為瓦斯化學成分」:錯。正好相反,它是非瓦斯成分。 防護型噴霧器「使用後毋須報告」:錯。使用後仍應報告該管長官。 記憶口訣 使用程序:「身分急可免,致命急可傷,旁人永遠防」。表明身分與避開致命部位都有急迫例外;勿傷及其他之人則沒有例外。 報告義務:「用了就要報,只有指揮棒」。只有警棍指揮免報告。 損害責任:「合法傷路人,政府來買單;違法走國賠,故意重過失要追還」(現行法)。舊法題則記「只有故意才追償」。 防護型噴霧器:「不是瓦斯不是械,先警告(急可免),用完照樣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