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警械使用條例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依該條例授權訂定的子法,原則上都由內政部定之,包括許可定製售賣持有、駐衛警察使用警械、使用警械補償等。 要能區分「依警械使用條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和「警政署自訂的行政規則」或「其他法律的施行細則」。 警械的種類及規格依現行條例由內政部定之。警械的許可屬內政部權限,內政部得授權警政署或地方政府警察局辦理。 依法使用警械造成第三人傷亡或財產損失時,由各該級政府支付補償,不是一律由內政部編列,也不是補償拒捕的相對人。 相關的權限劃分也要分清楚,例如警監職務的遴任、武器彈藥屬中央統籌等,都是判斷「主管機關管轄權限」的考點。 核心觀念 一、主管機關與子法訂定權責:原則上「內政部」 警械使用條例是警察機關使用、管理警械的基本法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條例中凡寫「……辦法(標準),由內政部定之」的事項,都由內政部以法規命令訂定。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縣市警察局都不是這些子法的訂定機關;法務部主管國家賠償,也不負責警械管理。 下表整理常見法規的訂定機關與性質: 法規名稱訂定機關是否依警械使用條例授權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內政部是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內政部是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警械使用事件補償相關規定)內政部是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警政署(內部行政規則)否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行政院(依國家賠償法授權,法務部主政)否 二、依警械使用條例授權訂定的子法 1.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條例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的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相關許可與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所以這部辦法的母法是警械使用條例。它不是依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訂定的。槍砲條例管的是一般人民持有槍砲刀械,和「警械」的許可定製售賣是不同體系。 2.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駐衛警察不是一般警察人員,但執行職務時有使用警械的需要。條例授權由內政部訂定管理辦法,規範其使用警械的種類、管理等事項。 3. 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補償標準 條例規定依法或違法使用警械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時,政府應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支給標準授權內政部定之。這就是「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4. 不是依條例授權的: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這是警政署為落實用槍時機、程序所訂的內部作業規範(行政規則),沒有法律的具體授權依據,不屬於法規命令。題目問「何者不是依警械使用條例授權訂定」時,要選它。 三、警械的種類規格與許可 種類與規格:條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依現行條例(民國111年修正後),警械的種類及規格由內政部定之。舊法規定由行政院定之,作答時以現行法為準。 許可:警械的定製、售賣、持有須經許可。許可權屬內政部,內政部得授權警政署或地方政府警察局辦理。 四、使用警械後的損失補償與費用負擔 補償對象: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時,由政府支付補償。拒捕、脫逃的匪徒是警察合法使用警械的對象,不是條例保障的「第三人」。因此不能說「應以金錢補償拒捕匪徒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 支付主體:由各該級政府支付,也就是警察人員所屬的那一級政府,所以說「由政府支付」是正確的。如果寫成「一律由內政部編列預算」,就是錯的。 違法使用:警察人員違反條例使用警械致人損害時,屬國家賠償範疇。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政府得向其求償。 五、其他相關的權限劃分(易混入選項) 警察官職務遴任(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只有警正以下職務,才可以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所以「警監職務可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是錯的。 警用武器彈藥:屬中央統籌事項,購置、保養修理等經費不是由地方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常考陷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錯。國賠法施行細則是依國家賠償法授權,由行政院訂定(法務部主政),和警械使用條例的子法體系不同。題目若在一串「內政部訂定」的辦法中混入國賠法施行細則,它就是「非由內政部定之」的答案。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刑事警察局/縣市警察局/法務部定之」:都錯,應為內政部。只要看到訂定機關是「警察局」層級或法務部,幾乎都是錯誤選項。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依警械使用條例授權訂定」:錯。它是警政署的行政規則,沒有法律授權。法規名稱裡有「規範」二字、而且是警察內部用槍指引的,就要警覺。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授權」:錯。母法是警械使用條例。關鍵字是「警械」,母法就是警械使用條例。 「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依現行法為錯,應由內政部定之。這是舊法規定,舊題的答案可能因修法而改變。 「警械之許可,內政部得授權警政署或地方政府警察局辦理」:正確,不要誤判為錯。 「使用警械致拒捕匪徒之財產損失,應以金錢補償其實際損失」:錯。依法使用警械時,補償對象是第三人,不是拒捕的相對人。 「使用警械致第三人財產損失之補償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錯。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由政府支付」的寫法則是正確的。 「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錯。警監只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只適用於警正以下。 「警用武器彈藥之保養修理由地方編列預算辦理」:錯。武器彈藥屬中央統籌。 記憶口訣 「警械子法找內政,國賠細則歸行政」:警械使用條例的子法都由內政部定,國賠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 「辦法標準有授權,槍械規範是自訂」:名稱為「辦法」「支給標準」的有條例授權;「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是警政署自訂的行政規則。 「依法補第三,匪徒不補;各級政府付,不是內政部」:依法使用警械只補償第三人,費用由各該級政府負擔。 「警監歸部,警正以下可下放」:警監由內政部遴任;警正以下可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