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集會遊行負責人的法定義務:填具申請書申請許可、親自在場主持並維持秩序、清理所遺廢棄物或污染。 分清「應」與「得」:親自在場主持、清理是「應」;指定糾察員、由代理人代理是「得」。 負責人只能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參加人應即解散;強制解散屬主管機關(警察)職權,負責人不能自行強制。 連帶賠償只限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情形,負責人已盡相當注意者免責;參加人的行為由行為人自己負責。 罷工集會免經許可,但秩序維持仍由負責人負責,糾察員只負責協助。未清理的法律效果是罰鍰(行政罰)。 核心觀念 一、集會遊行負責人之義務與權責 集會遊行法規定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負責人的權責可分成「事前、進行中、結束後」三個階段: 事前:提出申請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是集會遊行所在地的警察分局;跨越兩個以上分局轄區的,由警察局管轄。 進行中: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負責人因故不能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得由代理人代理。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糾察員在場應佩戴「糾察員」字樣的臂章。 結束時:宣布中止或結束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這是法律課予參加人的義務,參加人不能自行決定,也不是等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才要散。參加人仍未解散的,負責人應請求主管機關協助解散,不能自己強制解散。 結束後:清理責任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負責人應負責清理。 主體可以做/必須做的事不能做的事 負責人申請許可、親自在場主持並維持秩序、宣布中止或結束、清理廢棄物或污染、得指定糾察員強制參加人解散 代理人負責人因故不能在場時,代理主持或維持秩序— 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輔助角色)不是秩序維持的法定責任人 參加人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時,應即解散不得攜帶危險物品 主管機關(警察)警告、制止、命令解散;協助解散;強制解散— 二、罷工集會之秩序維持責任歸屬 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要申請許可,但有例外:依法令規定舉行者、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等活動、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都免申請。工會依勞動法令合法發動罷工,屬於依法令規定舉行,所以工會宣布罷工無須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許可。 免經許可不代表沒有秩序責任,仍適用集會遊行法對負責人的規定: 秩序維持的責任人是負責人(不能在場時由代理人代理)。 糾察隊(糾察員)只是協助者,由負責人「得」指定。「由糾察隊隊長負責維持秩序」是錯的。 集會地點方面,漁港等一般港口不在禁制地區之內,工會為聲援漁工在一般漁港(例如東港漁港)集會是可以的。禁制的只有「國際」港口。 免經許可的集會(例如罷工集會)遺留污染時,回歸一般環保法制處理,由環境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管轄。 三、集會場所限制、危險物品、清理與賠償責任 (一)禁制地區集會、遊行不得在下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以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國際機場、港口。 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注意:檢察機關不在法定禁制地區之列。題目寫「各級法院及檢察機關週邊不得舉行」,就是錯誤敘述。 (二)禁止攜帶危險物品集會、遊行之參加人,以及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都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的物品。 (三)清理責任與未清理的效果經許可集會、遊行的負責人,對集會處所、遊行路線使用後遺有的廢棄物或污染應負責清理。違反時,主管機關依集會遊行法處以罰鍰。 名稱性質是否為本題答案 罰鍰行政罰(金錢),由行政機關裁處是,未清理即處罰鍰 罰金刑罰(主刑),由法院判決否 怠金行政執行法的間接強制方法,用於督促履行義務否 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否 (四)連帶賠償責任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負責人對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注意者,不在此限。所以題目寫「原則上連帶」是正確的。參加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由行為人自己負責,負責人不負連帶責任。 常考陷阱 「負責人……參加人未解散者,應強制其解散」:錯。負責人沒有強制權,只能請求主管機關協助解散。強制解散是警察的公權力。 「負責人宣布結束後,參加人若未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則無須解散」或「僅具勸導性質,參加人可自行決定」:錯。法律規定參加人應即解散。 「負責人應指定糾察員」:錯。條文是「得」指定,屬於權利而不是義務。題目問「何者不是負責人之義務」時,這就是答案。 「應親自在場主持,不得離開處所」:錯。「不得離開」是自行添加的要件,法律允許因故由代理人代理。看到絕對化的用語(不得、一律、均)要特別小心。 「宣告中止或結束後,對參加人之行為負連帶責任」:錯。連帶賠償的對象是糾察員的行為,不是參加人;條文也沒有「宣告結束後」才負責這種要件。 「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原則上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賠償」:對。「原則上」三個字對應的是「已盡相當注意者不在此限」的但書。 「各級法院及檢察機關週邊不得集會遊行」:錯在檢察機關。另外也要記得禁制地區有「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的例外。 「罷工集會由糾察隊隊長負責維持秩序」:錯。秩序維持的責任人是負責人,糾察員只是協助。 「工會宣布罷工無需向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對。罷工屬依法令規定舉行,免經許可。 罰金、怠金、罰鍰、拘留混淆:未清理廢棄物是行政法上義務的違反,效果是「罰鍰」。 「集會遺留污染由環境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管轄」:對,不要誤以為只有警察能管。 記憶口訣 負責人義務:「申、主、秩、清」:申請許可、親自主持、維持秩序、清理廢棄物,這四個是「應」。 兩個「得」:「代理、糾察都是得」:得由代理人代理、得指定糾察員。 解散分工:「負責人宣布,參加人即散;不散找警察,強制歸公權」。 連帶賠償:「糾察闖禍連帶賠,盡了注意可免責;參加人禍自己扛」。 未清理效果:「不清理,罰鍰伺候」,「鍰」是行政,「金」是刑罰。 禁制地區:「府院法官加國際,軍事使館」,有法院沒有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