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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與糾察員之消極資格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7
負責人與糾察員之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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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集會遊行法第10條規定的五款消極資格,同時適用於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其代理人及糾察員,三者標準相同。 這五款是列舉規定。法條沒有列出的身分,例如褫奪公權、公職人員、精神耗弱、列冊輔導之流氓,都不構成消極資格。 刑事案件要看「執行狀態」:緩刑可以擔任;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包括假釋中)不可以;執行完畢(包括假釋期滿)可以。 「未成年」依現行民法以滿十八歲為成年,所以19歲大學生可以擔任。 負責人的罰鍰責任發生在「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時。單純「未經許可擅自舉行」並沒有直接處負責人罰鍰的規定。 核心觀念 一、集會遊行法第10條:五款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未成年。 無中華民國國籍。 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本條同時規範負責人、代理人及糾察員。題目不論問「誰不得擔任負責人」或「誰仍可擔任糾察員」,判斷標準都是這五款。 二、各款逐一解析 (一)未成年 民法第12條修正後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滿十八歲為成年。因此19歲的大學生已經成年,可以擔任負責人或糾察員。題目若加上「就讀臺大政治系」之類的身分描述,只是干擾,判斷關鍵只有年齡。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 外國留學生、尚未歸化為我國國民的外籍配偶,都屬於無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擔任。外籍配偶要完成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才可以。 (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看執行狀態 狀態可否擔任理由 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宣告緩刑可以第3款但書明文排除 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尚未執行不可以屬尚未執行 正在監執行中不可以屬執行未畢 假釋中(獲假釋出獄,假釋期間尚未屆滿)不可以假釋只是在監外繼續執行殘刑,仍屬執行未畢 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可以依刑法第79條,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視為執行完畢 刑之執行完畢可以已不在「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範圍 (四)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的裁判確定後,在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期間不得擔任;執行完畢後即可擔任。保安處分的種類包括強制工作、保護管束、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治療等。所以: 受強制工作處分裁判確定、尚未執行的人:不可以擔任。 受保護管束處分裁判確定、已執行完畢的人:可以擔任。 本款以「裁判確定」為前提。經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列冊輔導的流氓只受到行政上的輔導措施,沒有受到感訓處分的裁判,不屬本款,仍可擔任。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都包括在內,宣告撤銷後就可以擔任。要注意,法條看的是有沒有受到法院宣告。「精神耗弱」只是描述精神狀態的用語,不是法定事由,題目單獨寫「精神耗弱人」時,不能據以排除。 三、不屬於消極資格的常見身分 身分可否擔任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判斷關鍵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可以第10條沒有列出褫奪公權 公職人員可以法條未限制 精神耗弱人(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可以需要有法院宣告才屬第5款 經書面告誡、列冊輔導之流氓可以不是感訓處分的裁判 受緩刑宣告者可以第3款但書 假釋期滿者可以以已執行論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者可以已經不是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四、負責人的課責:罰鍰在什麼時候發生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時,依集會遊行法第28條,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應經許可的集會遊行如果未經許可擅自舉行,依第25條,由主管機關予以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法律沒有因為「未經許可擅自舉行」這個事實本身,就直接處負責人罰鍰。罰鍰要等到「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才會發生。這是處罰程序上的先後順序,必須分清楚。 情形法律效果 未經許可擅自舉行主管機關得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不是直接罰鍰) 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處負責人、代理人或主持人罰鍰 常考陷阱 「19歲之大學生不得擔任」:錯。現行法十八歲成年,19歲已經成年,可以擔任。題目附加的學校、科系只是干擾。 「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宣告緩刑者不得擔任」:錯。第3款但書明定受緩刑宣告的人不受限制。 「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尚未執行」:不得擔任。「未受緩刑」加上「尚未執行」,兩個條件都符合第3款本文。 「假釋」與「假釋期滿」的差別:「執行有期徒刑後獲假釋」代表仍在假釋中,屬執行未畢,不得擔任。「假釋期滿」以已執行論,可以擔任。只差「期滿」兩個字,答案就相反。 保安處分看執行進度:「裁判確定,尚未執行」不得擔任(例如強制工作尚未執行)。「執行完畢」可以擔任(例如保護管束執行完畢)。 「受輔助宣告不受限制」:錯。第5款包括監護與輔助兩種宣告,尚未撤銷都不得擔任。 「精神耗弱人不得擔任」:錯。法條要件是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不是精神狀態本身。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擔任糾察員」:錯。第10條沒有褫奪公權這一款,所以仍可擔任。這是糾察員題目最常見的陷阱。 「公職人員不得擔任負責人」:錯。法條沒有這項限制。 「列冊輔導之流氓不得擔任」:錯。書面告誡、列冊輔導不是感訓處分的裁判。 「尚未歸化之外籍配偶可擔任」:錯。未歸化就是無中華民國國籍。 「未經許可擅自舉行,處負責人罰鍰」:錯。未經許可的法律效果是警告、制止、命令解散。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才處負責人罰鍰。 題目問「何者錯誤」或「何者得擔任」要看清楚。本單元有不少複選題,例如「19歲大學生」與「緩刑者」兩個選項可能同時都是可以擔任的正確答案。 記憶口訣 五款消極資格:「未成、無籍、刑未完、保未完、監輔未撤」 未成:未成年(十八歲成年) 無籍:無中華民國國籍 刑未完: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緩刑除外) 保未完:保安處分、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監輔未撤: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刑事狀態:「緩刑可、假釋不可、期滿又可」 不在名單內就可以:「褫公、公職、精耗、流氓,通通可以」 罰鍰時點:「不許可先警告,不解散才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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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關於集會遊行法負責人之資格與課責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成年人,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 (B)受...
  2. 10 下列何者不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 (A)19 歲之大學生 (B)經判處有期徒刑 1 年確定並宣告緩刑者 (C)受保護管...
  3. 11 下列何者得為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A)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經宣告緩刑者 (B)19 歲之大學生 (C)尚未歸化為我國國...
  4. 複選題20 下列何人可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A)就讀臺大政治系之 19 歲大學生 (B)無中華民國國籍之留學生 (C...
  5. 4 下列何者不得擔任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A)未成年 (B)公職人員 (C)被判處徒刑但宣告緩刑者 (D)精神耗弱人
  6. 9 下列何者得擔任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A) 十九歲之大學生 (B) 經書面告誡列冊輔導之流氓 (C) 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
  7. 16下列何者,仍可擔任集會、遊行中糾察員?(A)未成年(B)褫奪公權尚未復權(C)受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D)無中華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