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的合憲與違憲範圍:哪些集會遊行法規定合憲(許可制、禁制區、負責人資格、首謀者刑責),哪些被認為違憲或與憲法意旨有違。 掌握釋字第718號解釋對「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的處理:未排除這兩類集會而一律要求事先申請許可,違反比例原則。 熟記集會自由的憲法定位:憲法第14條保障,與憲法第11條之言論、講學、著作、出版自由同屬表現自由,是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限制集會自由的審查基準是法律保留、明確性原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是憲法第8條。 合法集會遊行的核心必備要件是和平。 核心觀念 一、表現自由的意義與範疇 釋字第445號解釋指出: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11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表現自由包括:集會自由(憲法第14條)、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憲法第11條)。 集會自由與結社自由雖然都規定在憲法第14條,但釋字第445號拿來和集會自由並列的是第11條的講學等自由,不是結社自由。 人身自由(第8條)、遷徙自由(第10條)、平等權(第7條)、參政權(第17條)都不是釋字第445號所說的表現自由。 二、集會遊行自由的憲法保障與限制 依釋字第445號、第718號解釋,集會自由的保障內涵如下: 保障目的: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 國家義務: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外,還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者能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 限制要件: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三、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87年) 集會遊行法規定內容釋字第445號結論 第8條第1項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許可制)合憲(屬立法自由形成範圍) 第6條禁制區合憲 第10條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資格限制合憲 第29條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經制止而不遵從,對首謀者科以刑責合憲(立法自由形成範圍) 第11條第1款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者不予許可違憲:使主管機關得在許可前審查政治言論,與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第11條第2款、第3款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等之虞者不予許可違憲:欠缺具體明確,僅憑將來可能發生之危險即決定准否 第9條第1項但書、第12條第2項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2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應檢討改進 記住:釋字第445號肯定許可制、禁制區及罰則的合憲性,但對「偶發性集會不及2日前申請即不予許可」明白表示與憲法意旨有違。 四、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103年) 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以及第9條第1項但書與第12條第2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14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 偶發性集會:因特殊原因而自然聚集、事前無發起人或負責人,根本無從事先申請;如仍要求申請許可,等同禁止。因此偶發性集會不應再適用第8條第1項申請許可的規定。 緊急性集會: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要求依一般期間申請許可,屬於對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 重申:以法律限制集會自由,須遵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國家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安全。 五、禁制區(集會遊行法第6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下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款次地區週邊範圍劃定機關 第1款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內政部劃定公告,不得逾300公尺 第2款國際機場、港口內政部劃定公告,不得逾300公尺 第3款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國防部劃定公告,不得逾300公尺 第4款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機構及其館長官邸外交部劃定公告,不得逾50公尺 禁制區以法律列舉的固定地點為限;總統「蒞臨」的活動場所(例如造勢大會場地)不是禁制區。 主管機關對禁制區內集會遊行所為的核准,具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性質,屬於行政處分。 釋字第445號宣告禁制區規定合憲。 六、合法集會遊行的必備條件:和平 憲法保障的是和平表達意見的集會。和平是集會遊行受憲法保障、可評價為合法的核心本質要件;以暴力方式進行的集會,就不在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內。 「申請許可」並非所有集會都要具備:室內集會原則上無須申請;室外集會也有法定免申請事項(如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宗教、民俗、婚喪喜慶等活動);偶發性集會依釋字第718號也不應要求事先申請。「負責人」「糾察員」屬組織與程序面的規定,不是題目所問的必備本質要件。 常考陷阱 條號替換:「以法律限制集會自由,須遵守憲法第8條保障行動自由之規定」是錯的,正確是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以及明確性原則)。 合憲與違憲顛倒: 「第6條禁制區與憲法第23條牴觸」是錯的,應為合憲。 「第10條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資格限制與憲法第23條牴觸」是錯的,應為合憲。 「第8條第1項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未違反比例原則」是錯的,釋字第718號認定違反比例原則。 「偶發性集會不及2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意旨無違」是錯的,釋字第445號認為有違。 偶發性集會仍應申請:「偶發性集會遊行仍應適用第8條第1項申請」是錯的;偶發性集會無從事先申請,依釋字第718號不應要求申請許可。 第29條首謀者刑責:題目寫「屬立法自由形成範圍」是正確敘述,不要誤選為錯誤。 表現自由的組合:與集會自由同屬表現自由的是講學自由(第11條),不是同條的結社自由,也不是人身自由、遷徙自由。 「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之基本人權」:指的是集會自由等表現自由,不是平等權、參政權或人身自由權。 禁制區擴張解釋:總統、副總統官邸是禁制區,但總統出席的造勢場合、活動場所不是。內政部可就國際機場週邊300公尺內劃定公告,此敘述正確。 核准的法律性質:主管機關對禁制區集會的核准是行政處分,此敘述正確。 必備條件:選項出現「和平、申請許可、負責人、糾察員」時,選和平。 國家義務的敘述:「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保護集會安全」「使參與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都是解釋原文的正確敘述,不要因為措辭強烈就誤判為錯誤。 記憶口訣 445「四合憲」:許可、禁區、負責人、首謀刑,都合憲。 445「三不行」:共產分裂審言論、國安社秩不明確、偶發兩天不許可,都與憲法意旨有違。 718「急偶免卡」:緊急、偶發不能用一般許可卡住,否則違反比例原則。 「十四配十一」:第14條集會配第11條言講著出,同屬表現自由,是民主最重要的人權。 「限制看二三,合法看和平」:限制集會看憲法第23條,合法集會看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