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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槍之許可、管理與販賣管制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4
魚槍之許可、管理與販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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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人民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2枝為限;「6枝」是原住民自製獵槍或魚槍的每戶上限,不是每人上限。 申請資格的三種消極限制: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都不得申請。原住民也適用,沒有例外。 原住民自製獵槍或魚槍:每人各2枝、每戶各6枝為限。 魚槍的行政流程:廠商製造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製造完成向公司或工廠所在地警察局申請查驗證;魚槍遺失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局報繳執照。 漁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屬行政罰,不適用刑罰。 核心觀念 一、魚槍的法律定位 魚槍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的「槍砲」,非經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許可申請、條件、查驗與管理等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的《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規範。考題常同時寫「依條例及相關法規」,作答時兩者要合在一起看。 二、廠商製造魚槍:許可與查驗 申請許可:廠商製造魚槍,不論內銷或外銷,都應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製造完成後:應向公司或工廠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核發查驗證。 判斷重點:申請許可找「中央」,查驗證找「公司或工廠所在地」的地方警察局,兩個機關不要互換。 三、人民購置使用魚槍 1. 數量上限:人民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2枝為限。 2. 身分資格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購置、持有: 未成年(民法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成年年齡為18歲)。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 立法理由很直觀:魚槍具有殺傷力,持有人必須有完全的判斷能力,而且沒有重大犯罪紀錄。 四、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的特別規範 原住民因傳統習俗文化,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的獵槍或魚槍。這是對原住民的特別許可,但下列兩點仍然適用: 資格限制照樣適用: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判刑確定者,仍不得申請。不會因為「原住民」或「傳統文化」而放寬到未成年人。 數量限制:持有自製的獵槍或魚槍,每人以各2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各6枝。「各」表示獵槍、魚槍分別計算。 比較項目一般人民購置魚槍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 每人上限2枝各2枝 每戶上限(考點不在此)各6枝 用途漁業捕撈使用傳統習俗文化、生活工具 未成年者不得申請不得申請 受監護/輔助宣告未撤銷不得申請不得申請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得申請不得申請 五、魚槍遺失的處理 魚槍遺失時,應即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繳執照。這裡的機關是「戶籍所在地」,和廠商查驗證的「公司或工廠所在地」不同,要分清楚。 六、未經許可的處罰:條例第20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是對原住民及漁民的除罪化特別規定: 第1項: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含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或原住民、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 第2項: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亦同,也就是同樣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適用本條須同時符合三個要件: 主體:原住民或漁民,且是「相互間」的交易。 客體:自製的魚槍(或獵槍)。 目的:供作生活工具之用。 三者都符合時,處的是行政罰(罰鍰),不是刑罰,也不是不罰。 常考陷阱 數量張冠李戴:錯誤選項常寫「人民購置魚槍每人以6枝為限」。6是原住民自製獵槍或魚槍的每戶上限,人民購置魚槍是每人2枝。單選題若問「每人最多幾枝」,答案是2枝;3、4、5枝都是干擾選項。 以為原住民可以放寬年齡:錯誤選項會寫「未成年之原住民因傳統習俗文化……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看起來合理,其實錯誤。原住民的特別規範只放寬「自製」與「生活工具」的許可途徑,沒有放寬年齡等資格限制。 三種消極資格都要記: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這三項都是「不得購置」的正確敘述。考題常把這三項當正確選項,錯誤點藏在數量。 「每人各2枝、每戶各6枝」:這是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誤。 機關所在地互換: 廠商製造許可:中央主管機關。 製造完成後的查驗證:公司或工廠所在地的警察局。 魚槍遺失報繳執照:戶籍所在地的警察局。 出題者可能把「戶籍所在地」與「公司或工廠所在地」對調,要留意。 處罰種類混淆:漁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判斷方式如下: 選「不罰」:錯,仍有行政罰。 選「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錯,條例明定刑罰規定不適用。 選「5萬元以下罰鍰」:錯,金額不對。 選「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正確。 要件缺一不可:如果題目改成「非漁民」、「非自製」或「營利販售」,就不再符合第20條的特別規定,不能直接套用2千至2萬元罰鍰。 記憶口訣 「人兩枝,戶六枝;未成年、監輔宣、判刑定,一律不行;漁民互賣自製槍,兩千兩萬罰鍰當。」 人兩枝:人民購置魚槍每人2枝;原住民自製每人各2枝。 戶六枝: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每戶各6枝。 未成年、監輔宣、判刑定:三種不得申請的身分,原住民也不例外。 兩千兩萬罰鍰當:條例第20條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是行政罰,不是刑罰。 機關記法:「造槍找中央,驗槍找廠房,掉槍找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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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有關魚槍之許可及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廠商製造魚槍內銷、外銷,應檢具申請書...
  2. 32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相關法規,有關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法每人以購置六枝為限 (B)判處...
  3. 25 漁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應如何處罰? (A)不罰 (B)處新臺幣...
  4. 30 人民購置使用魚槍,每人最多以幾枝為限? (A)二枝 (B)三枝 (C)四枝 (D)五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