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先對你筆記裡的定性,再判斷警察職權行使法比較靠近程序、執行還是處罰。 一句話:**警察職權行使法是警察的「職權行使/危害防止」特別法,三選一裡最靠近行政執行(尤其即時強制),不是行政罰,也不是行政程序法。** 它管的是「警察現在能不能攔你、查你、管束你、破門救人」,不是「你昨天違規該不該罰」。[[1]](https://app.notion.com/p/112-39b494d14b95804e9a18e88bf50842f2?pvs=21) --- ## 先和社維法對起來看 |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警察職權行使法 | | --- | --- | --- | | 時間點 | 事後制裁:行為已經做完 | 當下介入:危害正在發生或快發生 | | 目的 | 處罰違序 | 預防、排除危害 | | 典型手段 | 罰鍰、拘留、沒入、歇業 | 攔停、盤查、管束、扣留、進入住宅 | | 三選一 | **行政罰**的特別法 | **行政執行(即時強制)**色彩最濃 | | 生活對照 | 夜市吵架後開罰單 | 有人正要打人,先把人拉開、把刀拿走 | --- ## 為什麼比較像行政執行,不是另外兩種 **不是行政罰法** 警職法沒有在處罰過去的義務違反。攔停、盤查、管束都不是罰鍰、沒入、申誡。 有人喝醉要衝馬路,警察先管束,這是救人、擋危害,不是開罰。真要罰,另外走社維法或刑法。 **不是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各機關做決定的共用流程。警職法雖然有告知、比例原則、當場異議,那些只是警察動手時的程序配套,本體是在授權警察「做什麼」。 **最靠近行政執行,而且是即時強制那一條支線** 行政執行法把執行分成三種:金錢給付、行為/不行為義務、即時強制。 警職法第三章幾乎是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的警察版:對人管束、對物使用或限制、進入住宅救護。你筆記裡的考猜也把「警職法即時強制 vs 行政執行法」當成對照題。[[1]](https://app.notion.com/p/112-39b494d14b95804e9a18e88bf50842f2?pvs=21)[[2]](https://app.notion.com/p/36-a15494d14b9583c387390117fd67c990?pvs=21) 差別在於: - **行政執行法**:各機關通用的普通法。通常先有義務或急迫危險,再強制。 - **警職法**:只給警察用的特別法。很多時候還沒有一張處分單,警察就能先做。 所以警察要管束泥醉的人、扣危險物、破門救人,優先看警職法;行政執行法補它沒寫到的部分。 --- ## 更精準的定位:不要整部法都叫「執行法」 整部警職法其實有兩塊: 1. **身分查證、資料蒐集、攔停盤查** 這是預防性的警察職權,還不是在「執行」某一項已經存在的義務。 像保全在門口確認你是誰,不是已經確定你欠費才把你擋下來。 2. **即時強制** 這才真正對應行政執行法的即時強制。 再加上總則的比例原則、告知,以及第 29 條當場異議、第 31 條損失補償,整部法比較完整的說法是: > **特別行政法中的警察法/秩序行政法** > > 功能上是干預行政、危害防止法 > > 對行政執行法而言,是即時強制的特別法 > > 對行政程序法而言,程序規定優先,其餘補充適用 > > 對行政罰法而言,原則無關 > 釋字第 535 號之後會訂這部法,就是因為臨檢、盤查要有法律授權,不能只靠習慣或職權便宜行事。 --- ## 可直接寫的結論 > 警察職權行使法非行政罰法,亦非行政程序法。 > > 其屬警察危害防止之職權行使特別法;就強制手段而言,性質最接近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且為警察適用時之特別法。 > > 行政執行法為各機關通用規定,於警職法未規定時補充適用。 > 和社維法一起記: 社維法=做錯事怎麼罰。 警職法=危險現在怎麼擋。 行政執行法=該做的不做,國家怎麼強迫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