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信用不良紀錄的基準日是民國90年1月1日;借款延滯與保證債務未清償的期間用語不同,必須分別記憶。 借款延滯看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保證債務則看對農會負債,經通知清償而逾1年未清償。 無積欠農會財務證明的判斷,須區分逾期貸款、轉列呆帳、未返還物品與協議分期、和解減免。 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或農業推廣經費,限制範圍包括理監事、會員代表、總幹事候聘人及農事小組正副組長。 消極資格不只影響登記;已登記、已當選及任期中發生,均有相應的資格處理效果。 核心觀念 一、理監事候選人的信用資格 農會會員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1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 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1年未清償。 兩種情形是擇一成立即可,不必同時具備。借款部分的本金與利息也是擇一判斷:本金返還延滯達門檻,或利息繳納延滯達門檻,都可能構成消極資格,不能誤認為本金、利息必須同時延滯。 民國90年1月1日是信用紀錄規範的基準日,不是每筆借款延滯或保證債務期間一律開始計算的日期。作答時應把「基準日」與「延滯或未清償的期間門檻」分開掌握。 比較項目借款延滯保證債務未清償 債務性質本人借款的本金或利息因作保而負擔的保證債務 債權人範圍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農會 通知要件依借款延滯紀錄判斷,未列通知清償為要件須經通知清償 期間門檻1年以上逾1年未清償 共同基準日民國90年1月1日起民國90年1月1日起 「1年以上」包含滿1年;「逾1年」是超過1年。考試若精確比較期間,不能把兩者都改寫成「滿一年」。保證債務也不能只看是否曾替他人作保,必須進一步確認已有保證債務、經通知清償,且逾1年仍未清償。 二、登記、當選與任期中的法律效果 符合上述信用不良情形時,法律效果依身分階段判斷: 尚未登記:不得登記為理事、監事候選人。 已登記:應予撤銷或廢止;已當選者亦同。 任期中發生:應當然解任,不能繼續擔任原職務。 因此,資格審查並非登記完成或當選後就結束。現任理事於任期中發生法定消極資格事由,仍須適用解任規定,不能以已經當選、任期尚未屆滿為由繼續任職。 保證債務所稱「對農會」,不限於本人任職的農會。在甲農會擔任理事,卻因替他人作保而對乙農會負有保證債務,只要經乙農會通知清償而逾1年未清償,仍影響其在甲農會的理事資格。 申論可依結論、規範、事實適用、法律效果作答:先指出不能續任,再說明對農會負保證債務、經通知而逾1年未清償的要件;接著指出債權人雖為另一農會,仍屬「對農會」負債;最後以任期中發生消極資格,應當然解任作結。 三、無積欠農會財務證明 會員登記為選任人員候選人時,農會出具無積欠農會財務證明,須依其實際積欠情形判斷。有貸款不當然等於積欠;但逾期未清償、已轉列呆帳或尚有物品未返還,不能因帳務名稱不同而忽略。 情形證明判斷判斷關鍵 有逾期未清償之貸款不得出具貸款已逾期,且尚未清償。 所貸款項已轉列呆帳不得出具轉列呆帳不等於清償,也不等於債務免除。 未返還之實體物品不得出具積欠範圍包含農會財物,不限金錢。 經協議分期償還之貸款不因分期本身而不得出具依協議正常履行,不能僅因貸款尚有餘額就認定積欠。 經和解後減免之違約金、利息不因已減免部分而不得出具已有效減免的部分,不再作為積欠金額。 分期與和解須注意判斷範圍:協議分期不代表日後可以不按期付款;減免違約金、利息也不代表其他債務全部消滅。若另有逾期未清償款項或其他積欠,仍須依實際情形判斷,不能把「分期」或「和解」當成一律可以取得證明的通行條件。 另應區分兩套規定:理監事的信用資格規範,明定借款延滯1年以上的門檻;財務證明所列「逾期未清償之貸款」,不能自行加上須逾期滿1年的條件。 四、積欠農會財物等的職務限制 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或農業推廣經費者,不得登記為下列候選人或候聘人: 理事、監事候選人。 會員代表候選人。 總幹事候聘人。 農事小組組長候選人。 農事小組副組長候選人。 這項限制同時涵蓋選任與聘任,不能漏掉總幹事候聘人,也不能只記農事小組組長而漏掉副組長。四類積欠事項亦為擇一成立,不必全部積欠才受限制。 職務範圍應依所考規定分別記憶:借款延滯與保證債務的信用資格規定,掌握理監事候選人;積欠農會財物等的規定,掌握上述全部身分。不可把不同規定的適用範圍混在一起。 常考陷阱 把基準年寫成其他年份:正確為民國90年,完整日期是90年1月1日。題幹只簡寫「自民國幾年起」,仍應選90年。 把本金與利息寫成必須同時延滯:規定使用「或」,任一項達到期間門檻即可。 互換期間文字:借款是「1年以上」;保證債務是經通知而「逾1年」未清償。 擴張保證債務的機構範圍:本單元的保證債務要件是「對農會」,不可直接套用借款的「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 把作保本身當成失格:須有保證債務,並經通知清償而逾1年未清償。 認為其他農會的債務不影響任職:「對農會」不限本會;對另一農會的保證債務仍可能構成消極資格。 認為當選後即可續任:已當選者仍受規範,任期中發生法定事由應當然解任。 把呆帳當作債務消滅:帳務轉列不等於免除債務,仍不得出具證明。 忽略實體物品:未返還農會物品也屬財物積欠,不是只有欠錢才受限制。 把分期或減免一概列為不得出具:依協議正常履行的分期貸款、已經和解減免的違約金與利息,不能僅因該情形就拒絕出具。 職務範圍漏選:積欠農會財物等的限制,包括總幹事候聘人及農事小組副組長,全部適用。 記憶口訣 「九十元旦;借滿一年,保逾一年」:借款延滯1年以上;保證債務須經通知而逾1年未清償。 「借看農金,保看農會」:借款看農會及其他金融機構;保證債務看農會。 「逾期、呆帳、物未還,無欠證明不能開」。 「財、會、資、推;理監、代表、總、正副」:四類積欠事項,對應全部受限制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