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理、監事候選人的消極資格,須合併檢視農會法第15條之1、第20條之2及第47條之4,不能只看單一條文。 判斷不得登記的情形,要注意犯罪與保安處分、公權與破產、積欠農會款項、保證債務及金融信用紀錄;此外,也要檢查連任限制。 期間重點:保證債務須經通知清償而逾1年未清償;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以破產終結未滿5年為限制要件。 「曾犯」「尚未」「未滿」「逾」各有不同意義。某項限制原因消滅,只代表不再因該項事由受限,仍須符合其他候選人資格。 非自耕農身分、當選同屆會員代表,均不能直接認定為本單元所考的禁止登記事由。 核心觀念 一、資格審查須合併看三個條次 農會理、監事候選人消極資格的相關規定,應合併檢視第15條之1、第20條之2、第47條之4。遇到條次組合的選擇題,應記住這三條,不要混入第12條或第25條之2。 消極資格是指法律規定不得具有的情形。即使具有會員身分,也不代表一定可以登記為理、監事候選人;還要檢查有無法定禁止事由,以及是否受到連任限制。 二、犯罪、保安處分與公權限制 情形判斷重點 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屬不得登記情形,不能因刑已執行完畢,就認為這項限制當然消滅。 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重點在保安處分仍未執行完畢。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重點在「尚未復權」;已復權者,不再因這一事由受限。 這三類不能共用同一套判斷方式。貪污罪須注意曾犯且判刑確定;保安處分須注意執行狀態;褫奪公權則須注意是否復權。不能一律認為「執行完畢就都可以登記」。 另外,曾於擔任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而被解除職務,也涉及候選人資格限制。但本單元所列「被解除職務滿4年」,不應選為不得登記的情形。不要只看到「曾遭解職」,就忽略選項已交代的經過期間。 三、法人破產負責人的期間限制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5年,不得登記為理、監事候選人。這項要件有兩個重點:身分是「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期間則從「破產終結」判斷。 破產終結未滿5年:仍在限制期間內。 破產終結已滿或超過5年:不再因這項事由受限。 不能把期間起算點改成法人設立、就任負責人或宣告破產之日,也不能將「未滿5年」誤讀成「超過5年」。 四、積欠農會款項與保證債務要分開判斷 類型不得登記的判斷要件作答關鍵 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有積欠情形。不附加保證債務所要求的通知與逾1年期間。 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逾1年未清償。須同時掌握「通知清償」及「逾1年」。 題目概括列出「積欠農會債務未清償」時,應辨識為禁止登記的情形;若明確寫的是保證債務,就須進一步檢查特別期間,不能一看到有債務就直接判定。 保證債務的正確期間為經通知清償逾1年,不是3個月、6個月或2年。只交代「逾6個月未清償」,尚不足以認定已符合逾1年的要件;而「逾1年」是超過1年,不是僅滿1年。 五、票據與借款信用紀錄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屬不得登記的情形。題目簡寫為「使用票據拒絕往來」時,應辨識其所指的信用限制。 金融機構借款紀錄也不能漏看。本單元所列民國94年在金融機構借款,有1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紀錄,屬應選入的不得登記情形。判斷時須注意題目提供的紀錄年份、延滯期間及本金返還,不能因為借款對象是其他金融機構,就認為與農會候選人資格無關。 也不要把此類規定任意擴張成「任何借款遲繳一次,就一律不得登記」。作答應依題目所列的具體信用紀錄判斷。 六、連任限制與容易混淆的身分 農會理、監事連選得連任一次。同一農會理事已連續擔任兩屆後,不得再接續登記下一屆理事候選人。例如已連續擔任第17屆、第18屆理事,即不得接續登記第19屆理事候選人。 「連任一次」是首次當選一屆,再連任一屆,合計連續兩屆;不是首次當選後,還可以再連任兩屆。 當選同屆會員代表:本身不構成禁止登記為理事候選人的事由。也不要誤記成理、監事候選人一律必須先當選會員代表。 非自耕農身分:不能單憑此點認定不得登記;「非自耕農」不等於當然不具農會會員或候選人資格。 七、法律效果的作答重點 本單元主要考查的法律效果是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判斷時,必須確認選項已具備該項限制的全部要件;不能把尚未達到法定期間的情形,也當成已經構成禁止登記。 常考陷阱 條次混入其他規定:相關條次記「15之1、20之2、47之4」,不要混選第12條、第25條之2。 把「未滿」換成「滿、超過」:法人破產負責人須看破產終結是否未滿5年;超過5年,不能再以此項事由禁止登記。 看到解職就選:「被解除職務滿4年」不能只因曾遭解職就選入,須連同期間判斷。 保證債務誤記6個月:正確要件是經通知清償逾1年未清償,僅逾6個月不足以認定符合。 把保證債務期間套到所有欠款:積欠農會財物、會費等,不能額外加上「通知後逾1年」才受限的條件。 認為限制原因消滅就必定能登記:復權、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破產終結滿5年,只排除各該事由,仍須檢查其他資格。 漏掉連任與信用限制:不得登記不只有犯罪因素,連續任期、票據拒絕往來及特定借款延滯紀錄,都可能影響資格。 記憶口訣 「條次一二四,保一破五,連任一次。」 一二四:第15條之1、第20條之2、第47條之4。 保一:保證債務經通知清償,逾1年未清償。 破五:法人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5年。 連任一次:首次當選加連任,連續兩屆後不得接續第三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