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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停止職權與聘僱人員解職

科目:農會◆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題數:9
刑事案件停止職權與聘僱人員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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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4日

學習重點 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應予停止職權,不是立即解除職務。 農會理事、監事或總幹事因刑事案件被通緝,或因違反農會法第47條之1被羈押,主管機關得予停止其職權。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都是本單元考查的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事由;但各項法律效果不能一律寫成解職。 農會職員於任職期間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7個月確定,本單元應掌握的人事處理是解除職務。 綜合判斷須熟記:服務得及於同戶家屬、理監事均為無給職、選任職員的罷免事由與決議機關,以及會員代表候選人的消極資格。 核心觀念 一、羈押或通緝:應予停止職權 農會選任人員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停止職權。因此,題幹無論只寫選任人員、只寫聘僱人員,或將兩類人員並列,只要事由是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就應掌握「停止職權」的效果。 停止職權是停止行使職務上的權限,與解除職務所表示的職務關係終止不同。不能僅因人員被羈押或通緝,就直接認定已解職、職位出缺,進而選擇由候補者遞補。 規定使用「應予」,表示符合要件即應依法處理,不是交由會員投票決定,也不是仍可繼續執行職務直到判決。作答時應依具體法定事由判斷,不宜自行添加「羈押、通緝一定只發生在判決確定前」等限制。 二、理監事、總幹事:主管機關得予停止職權 涉及主管機關對理事、監事或總幹事停止職權的規定時,要另外辨識下列兩種情形: 因刑事案件被通緝。 因違反農會法第47條之1被羈押。 上述兩種情形,都是主管機關得予停止其職權的情形。「因刑事案件被通緝」與「因違反第47條之1被羈押」是各自成立的事由,不必同時具備。 辨識項目一般人員停止職權規定主管機關停止職權規定 對象選任及聘、僱人員理事、監事或總幹事 本單元所考事由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因刑事案件被通緝,或因違反第47條之1被羈押 用語應予停止職權主管機關得予停止職權 兩組規定應連同對象、事由、處理主體及「應/得」一起記憶,不能只看到「停止職權」就將用語互換。 三、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的事由判斷 當題目合併詢問「何時應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時,本單元須辨識下列事由: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此項具體效果是停止職權。 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 這是將停職與解職合併詢問的寫法,不能反過來認為每一事由都同時產生兩種效果。尤其「被羈押或通緝」若單獨詢問,答案仍是停止職權。 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涉及財物保管及責任問題;農會怠忽任務、妨害公務,則是以農會本身為對象的監督問題。兩者均不能直接當成本單元個別人員停職或解職的事由。 四、有期徒刑7個月確定:解除職務 本單元的判決確定案例,明確設定農會職員在任職期間,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7個月確定,其人事處理應為解除職務,不是停止職權、記大過或易科罰金。 信用部股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7個月確定,同樣應解除職務。犯罪情節雖較長,仍應抓住判決刑度、判決已確定及所問的人事效果。 題幹關鍵事實應掌握的處理易混淆選項 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停止職權解除職務、立即開除 本單元職員案例:有期徒刑7個月確定解除職務停止職權、記大過、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屬刑罰執行問題,不是農會對職員所作的人事處理。也不要將本單元案例擴張記成「任何犯罪、任何刑度,只要判決確定,一律解職」;作答仍須核對題幹的具體條件。 五、綜合題的人事與會員規定 會員服務:農會對會員之服務,得包括其同戶家屬。「得包括」不是「僅限會員本人」,也不是無條件及於所有親屬。 理監事給職:農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不能將此敘述擴張到所有農會人員。 罷免事由:農會選任職員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農會權益或信譽的行為,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須同時記住事由與決議機關。 候選人消極資格: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登記為農會會員代表候選人。判斷關鍵是「尚未復權」,不能改寫成曾受褫奪公權者永久不得登記。 常考陷阱 「羈押或通緝,應予解除職務」:錯在法律效果,應為停止職權。 「解除職務,並由候補者依次遞補」:不能僅憑羈押或通緝,就認定職位已出缺。 「撤銷候選登記資格」:在任人員的職權處理,與候選人登記資格是不同問題。 「立即開除」「繼續職務直到判決」「由會員投票決定」:均不符合羈押或通緝時應停止職權的規定。 混用「應」與「得」:一般選任及聘僱人員規定記「應予」;主管機關對理監事、總幹事的特定規定記「得予」。 主管機關得停權的兩項事由只認一項:刑事案件被通緝,以及違反第47條之1被羈押,兩者都成立。 看到「刑事案件」就選停職:還要看是否已出現本單元的有期徒刑7個月確定條件;該案例應解除職務。 把所有不利事件都當作停職或解職事由:財物損害、農會怠忽任務等敘述,須先辨識規範對象與責任性質。 記憶口訣 「押緝應停權,七月確定解職。」前半記羈押、通緝的法律效果;後半專記本單元職員判刑案例,不宜擴張為所有判決確定情形。 「理監總幹:通緝、四七之一押,主管得停權。」把對象、兩項事由及「得」一起記住。 「服務及同戶,理監無給職;罷免經大會,未復權禁登記。」依序對應會員服務、理監事給職、選任職員罷免及會員代表候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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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農會選任人員於任職期間因刑事案件若被羈押或通緝,應如何處理?(A)立即開除(B)仍繼續職務直到判決(C)由會員投票決定(D)應予...
  2. 13.農會選任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 (A)停止職權 (B)解除職 務 (C)解除職務,並由候補者依次遞補 (D)被羈押或通...
  3. 16. 農會理監事或總幹事,有下列何種情形,主管機關得予停止職權? (A)因刑事案件,被通緝 (B)因違反農會法第 47 條之 1,被羈押...
  4. 10. 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停止職權。(A)O(B)X
  5. 複選題4.何時應停止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之職權或解除職務? (A) 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 (B)喪失 中華...
  6. 17. 某農會職員於任職期間,因刑事案件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7 個月確定,應如何處理?(A)易科罰金。(B)解除職務。(C)記 大過。...
  7. 17.農會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應予(A)減薪(B)警告(C)停止職權(D)解除職務。
  8. 8. 某農會信用部股員於任職期間,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 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