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農會理、監事候選人的消極資格:具備法定禁止情形,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區分特定犯罪紀錄的限制與附有年限的限制,不要把所有情形都理解成永久不得參選。 牢記農會法第20條之2的完整要件:在職期間、受刑之宣告確定、因而被解除職務、解除職務未滿四年。 分清楚三個期間起算點:處分執行完畢、破產終結、解除職務;前兩類為五年,解職類為四年。 記住法律效果: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 核心觀念 一、消極資格:判斷是否有不得登記的事由 消極資格,是指法律規定的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情形。判斷時不能只看「曾犯罪」「曾被解除職務」等片段,必須看該類限制是否要求判刑確定、是否附有年限,以及年限從何時起算。 本單元應掌握兩種不同的規定方式:一種針對特定犯罪紀錄,沒有題目所列的四年或五年等待期間;另一種明定「未滿幾年」,必須連同期間要件一起判斷。 二、特定犯罪紀錄的限制 下列犯罪類型,是本單元應辨認的不得登記事由: 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的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的投票行賄、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屬本單元所考的選舉犯罪限制。 貪污罪與組織犯罪的判斷,須注意「經判刑確定」,不能把遭檢舉、被調查或被起訴直接當成相同要件。選舉犯罪部分,應熟記上述罪名範圍,不要自行縮成只有投票行賄,也不要擴張成所有與選舉有關的行為。 這類犯罪限制不能套用「解職未滿四年」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的規則;也不能僅因經過四年或五年,就認定該犯罪紀錄已不影響登記資格。 三、處分執行完畢與法人破產:五年限制 本單元的五年限制有兩類,必須分別記住身分、事件與起算點: 限制情形期間要件起算點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處分執行完畢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破產終結 第一類要看裁判確定及執行完畢未滿五年,五年不是從裁判確定時起算。第二類限定為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不能改成任何曾在該法人任職的人;五年也不是從宣告破產時起算,而是從破產終結起算。 「未滿五年」表示尚未達到五年;屆滿五年後,該項期間限制不再成立,但仍須確認是否另有其他不得登記事由。 四、在職受刑之宣告確定而被解職:四年限制 農會法第20條之2規定:曾於擔任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未滿四年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 這項規定應拆成以下要件理解: 判斷項目應記內容 原有身分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並非只限理事或監事。 時間關係曾於擔任上述農會人員期間,有規定所指的情形。 解職原因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而被解除職務。 限制期間自解除職務起算,未滿四年。 禁止登記的職務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均受限制。 理事與監事都屬於農會選任人員,因此曾於擔任監事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而被解除職務,也適用未滿四年不得登記的規定。 這不是「曾被解職就永久不得參選」。必須具備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而被解職及解職未滿四年等要件。滿四年後,只表示不再受這一項期間限制,不代表必然具備全部參選資格;若另有特定犯罪等消極資格,仍須分別判斷。 填空時應依條文用語作答:「因受__確定」填刑之宣告;「被解除職務未滿__年」填四。不要以「判刑」「有罪判決」或「褫奪公權」替代標準文字。 五、登記與當選後的法律效果 上述解職四年限制,不會因為已完成登記或已當選而失去作用,其效果包含三個階段: 尚未登記: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 已經登記:應予撤銷或廢止。 已經當選:亦同,仍適用撤銷或廢止的規定。 作答時應保留「撤銷或廢止」的完整文字,並注意「其已當選者,亦同」,不能認為選舉完成後就不再受限制。 常考陷阱 省略期間要件:只寫「曾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者,不得登記」,漏掉未滿四年,就把期間限制錯寫成永久限制,不能視為完整正確的規定。 四年與五年互換:在職受刑之宣告確定而被解職,記四年;強制工作、感訓處分執行完畢,以及法人破產終結,記五年。 起算點偷換:解職類從解除職務起算;處分類從執行完畢起算;破產類從破產終結起算。 誤認監事不適用:監事屬選任人員,符合受刑之宣告確定而被解職等要件時,同樣適用四年限制。 把身分理解成須同時具備:條文是選任或聘、僱人員,不是必須同時兼具選任及聘僱身分才受限制。 把期滿當成全面恢復資格:滿四年或五年,只排除相應的期間限制,仍要檢查其他消極資格。 漏掉當選後效果:「已當選者不受影響」是錯誤判斷;應記其已當選者,亦同。 記憶口訣 「解職四,處分破產五;刑之宣告要確定,登記當選都受限。」 解職四: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而被解除職務,未滿四年。 處分破產五:處分看執行完畢,法人破產看破產終結,均記未滿五年。 登記當選都受限: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撤銷或廢止;已當選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