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理事、監事出缺,應於出缺日起30日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無候補理事、監事,而在任人數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者,不另辦理選舉,不是有缺額就必須補選。 遞補後仍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應於出缺日起60日內辦理補選;不是從遞補完成日另算60日。 人數題應先扣除出缺者,再加上候補遞補者,最後比較是否達到法定出席門檻。理事原有9人時,過半數的最低人數是5人。 理事席次與理事長職位分開處理:不必補選理事,不代表理事長職位也不必處理。 核心觀念 一、出缺處理順序:先遞補,再判斷是否補選 農會理事、監事出缺時,應先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依次」是依候補順序辦理,不能任意挑選遞補人選;候補理事遞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監事,兩者不能混用。 是否需要辦理補選,關鍵不在於有沒有缺額,而在於候補遞補後,理事、監事的人數是否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理事會與監事會應分別判斷,不能把兩者人數合併計算。 有候補者:於出缺日起30日內,依候補順序遞補。 無候補者,或候補已用完,但人數仍足法定門檻:不另辦理選舉。 遞補後仍不足法定門檻:應於出缺日起60日內辦理補選。 因此,候補人數不足以填滿所有缺額,也不表示一定要補選。只要遞補後剩餘人數仍足法定出席門檻,即適用不另辦理選舉的規定。 二、兩個期限:30日遞補、60日補選 比較項目遞補補選 適用情形由候補者填補出缺席次遞補後仍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 辦理方式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辦理補選程序 法定期限30日內60日內 起算基準出缺日出缺日 兩個期間使用同一個起算基準,不是先用30日完成遞補,再取得另外60日辦理補選。因此,不可把遞補與補選期限相加,誤認為可以在出缺後90日內完成補選。 填空時應熟記完整規範:「農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出缺日起三十日內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監事而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者,不另辦理選舉。但遞補後理事、監事人數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時,應於出缺日起六十日內辦理補選。」 三、法定人數的計算與判斷 理事會、監事會的法定出席門檻為全體理事、監事的過半數。判斷出缺後是否須補選,應以原定名額的過半數作為比較基準,不可先扣掉缺額,再用剩餘人數重新降低門檻。 計算順序:原有人數-出缺人數+實際遞補人數=遞補後在任人數。再將計算結果與法定出席門檻比較。 「過半數」是超過一半。原有理事9人,一半是4.5人,因此至少須有5人才達門檻;不能只剩4人,便認為已足法定人數。 情況遞補後人數是否須補選理事 理事9人,出缺3人,無候補9-3=6人6人已達5人門檻,不另辦理選舉 理事9人,出缺4人,候補1人9-4+1=6人遞補後仍達門檻,不另辦理選舉 理事9人,出缺5人,無候補9-5=4人不足5人門檻,應於出缺日起60日內補選 這裡判斷的是在任人數是否足以達到法定出席門檻;個別會議能否開會,仍須看當次實際出席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四、理事長出缺:席次與職位分開看 理事長同時具有理事身分。若理事長及另外3名理事同時遭解除職務,合計是4個理事席次出缺,不是3個,也不是5個。計算時,理事長只能作為一名理事扣除一次。 以原有理事9人、候補理事1人為例,4人出缺後,先由候補理事1人遞補,理事人數成為6人。因已達5人的法定出席門檻,候補用完後雖仍有缺額,仍不必補選理事。 但理事長職位的出缺,仍須另依規定辦理職務代理及選任。候補理事遞補的是理事席次,不會直接承接理事長職位;常務監事職位與監事席次,也應分開理解。 申論作答應寫出判斷依據:「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後,理事人數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依農會法施行細則關於出缺遞補的規定,不另辦理選舉。」再列出人數計算,結論才完整。 五、遞補或補選者的任期 遞補或補選產生的理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未滿的任期為限,不是自遞補或補選時重新取得一個完整任期。可將其理解為接續原有席次的剩餘任期。 常考陷阱 「一有出缺,就應儘速補選」:錯。應先遞補,並判斷人數是否足法定門檻;「以利正常運作」不能取代法定要件。 「沒有候補,就一定要補選」:錯。沒有候補但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者,不另辦理選舉。 「候補遞補後仍有缺額,就要補選」:錯。缺額是否全部補滿,與是否達法定出席門檻,是不同的判斷。 「遞補60日、補選30日」:期限顛倒。正確是30日內遞補、60日內補選,10日、90日、120日也不是本項補選期限。 「補選期限從遞補完成日起算」:錯。補選期限同樣從出缺日起算。 「出缺達三分之一就要補選」:錯。本單元應判斷遞補後是否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不以出缺比例直接下結論。 「理事長出缺,候補理事直接遞補為理事長」:錯。理事席次的遞補與理事長職位的選任,應分開處理。 記憶口訣 「三十遞、六十選,兩者都從出缺算;候補用完看人數,足額開會不另選。」 人數題再記:「先減缺、再加補、最後比門檻;九人門檻五,剩六不用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