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會員(代表)依法請求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應於10 日內召開。 理事長不於期限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不能因逾期就直接自行召集。 農會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由理事長擔任主席。 農會監事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集,並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 理事會議的開會次數並非農會法明定,應依相關法規及章程規定,須與召集人的規定分別理解。 核心觀念 一、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依法請求後,掌握十日期限 本單元的期限規定,有明確的適用情境:會員(代表)已依法請求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在此前提下,理事長應於10 日內召開。題目無論使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表述,這項期限的判斷重點相同。 讀題時應將「依法請求」、「理事長」及「10 日內召開」連在一起記憶。這裡的十日,是處理依法請求召開臨時大會的期限,不是理事會議的固定開會間隔,也不是監事會議的開會次數。不要因為都出現「召開會議」,就將不同會議的規定混用。 期限選項即使出現 3 日、5 日、7 日或 30 日,仍應依本項規定選擇10 日。應記住法定期間本身,不能只記選項代號。 二、理事長逾期不召開:原請求人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理事長未於十日內召開時,後續程序的完整表述是: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這項程序可拆成三個判斷要素: 啟動條件:會員(代表)依法提出召開請求後,理事長未於 10 日內召開。 申請主體:原先依法提出召開請求的人,也就是「原請求人」。 處理方式: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不能省略主管機關核准的程序。 其中的「得申請」,表示原請求人可以循此程序處理;不表示期限一到,原請求人就自動取得自行召集的權限。也不能將這套程序改寫成由監事會直接接手召集。 程序階段主體應掌握的內容 提出請求會員(代表)依法請求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期限內召開理事長應於10 日內召開 逾期後申請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三、理事會議:召集人與開會次數分開判斷 關於理事會議,必須分清楚「由誰召集」與「開會次數規定在哪裡」這兩件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這項敘述正確;但若接著說「其開會次數於農會法中訂之」,整句即有錯誤。 理事會議的開會次數應依相關法規及章程規定,不能說是農會法直接明定。反過來,也不能因為農會法未明定次數,就推論開會次數完全沒有規範,或可由理事長任意決定。 判斷事項正確觀念容易混淆的說法 誰召集理事會議理事長改成常務監事召集 開會次數的規範依據依相關法規及章程,非由農會法明定說成「於農會法中訂之」 是非題常將一個正確敘述與一個錯誤敘述接在一起。作答時應逐段檢查,不能只看到前半句「由理事長召集」正確,就認定全句正確。 四、理事會與監事會:各自召集,各任主席 理事會議與監事會議的召集人不同,但兩者都有「召集人同時擔任該會議主席」的對應關係: 會議種類召集人會議主席 理事會議理事長理事長 監事會議常務監事常務監事 「並各為會議之主席」中的「各」,是指理事長擔任理事會議主席,常務監事擔任監事會議主席。不是兩種會議都由理事長主持,也不是兩人共同擔任同一場會議的主席。 這項記憶應限於此處的理事會議與監事會議,不要將「召集人就是主席」任意擴張為所有會議的一般規則。 常考陷阱 把十日換成其他期間:依法請求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應掌握的是10 日;3 日、5 日、7 日及 30 日均不是此處答案。 把原請求人寫成任何會員:逾期後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的主體是原請求人,不能任意擴大。 把主管機關核准省略:「逾期即可自行召集」不符合本項程序。應保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命令召集等關鍵內容。 前半句正確,後半句錯誤:「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正確;若再接「開會次數於農會法中訂之」,整句應判斷為錯誤。 誤認開會次數沒有規範:非由農會法明定,不等於沒有規定,仍應依相關法規及章程辦理。 互換召集人或主席:理事會議對應理事長,監事會議對應常務監事。將監事會議改成由理事長召集或擔任主席,均不符合此處規定。 記憶口訣 「臨時請求十日開,逾期原請找主管;理會理長、監會常監,各召各任主席。」 「找主管」須記完整程序:原請求人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開會次數則另記:「次數依法規章程,非農會法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