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農會人事利益迴避的目的,是避免具有密切親屬關係的人同時掌握同一農會的重要職務,影響決策、監督與會務執行的公正性。 本項親屬限制所列的職位是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不能擴大寫成全體「理事、監事或總幹事」。 受限制的親屬關係包括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一親等姻親;三類關係只要符合其中一類,即須注意限制。 適用條件是同一農會、同時擔任。判斷時須一起核對職位、親屬關係、所屬農會及任職時間。 核心觀念 一、親屬限制的基本內容 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農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這項規定針對重要職務間的親屬關係設下限制,使農會的決策、監督及會務執行能維持適當制衡。 判斷時不能只看到「親屬不得同時任職」就認為正確。限制有明確範圍,必須確認哪些職位、哪種親屬關係、是否同一農會,以及是否同時任職,不能自行擴張。 判斷要件正確內容作答重點 職位範圍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理事長不能換成理事;常務監事不能換成監事。 親屬關係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一親等姻親三類關係是擇一符合,不必全部具備。 組織範圍同一農會不能省略「同一」,擴張為所有農會間的一律禁止。 時間條件同時擔任重點是任職期間重疊,並非曾經任職就永久禁止親屬接任。 二、職位名稱是本單元的判斷關鍵 理事長與一般理事、常務監事與一般監事,不能混為一談。理事長、常務監事是本項限制明確列出的職位;若把名稱改成「理事、監事」,就把規範範圍擴大了。 職位是否為本項限制所列職位辨識重點 理事長是須保留「長」字,不能以一般理事取代。 一般理事否不能僅因擔任理事,就認定適用本項親屬限制。 常務監事是須保留「常務」,不能只寫監事。 一般監事否不能把全體監事都納入本項限制。 總幹事是是本項限制明確列出的職位。 因此,即使親屬關係、同一農會及同時任職等文字都正確,只要職位被寫成一般「理事、監事」,整體敘述仍不符合本項規定。一般理事、一般監事未被列入這項限制,但不能進一步推論為其任職完全不受其他規定拘束。 三、親屬範圍:配偶、二血、一姻 配偶單獨列為一類,夫妻關係直接在限制範圍內,不必再用血親親等判斷。血親則限制到二親等以內,包含一親等及二親等;姻親限制為一親等。 關係類別本項限制範圍常見例子 配偶配偶關係夫妻。 一親等血親包含在二親等以內父母與子女。 二親等血親包含在限制範圍內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兄弟姊妹。 一親等姻親包含在限制範圍內本人與配偶的父母、本人與子女的配偶。 「二親等以內血親」不能理解成只限制二親等而不限制一親等。兄弟姊妹屬二親等血親,亦在範圍內。兄弟姊妹的配偶及配偶的兄弟姊妹則屬二親等姻親,不能與兄弟姊妹本人混淆。 親屬關係符合範圍,仍須配合職位判斷。例如,兄弟姊妹分別擔任同一農會的理事長與總幹事,且任職期間重疊,就符合本項禁止的情形;不能只憑「是兄弟姊妹」便認定任何職位組合都受禁止。 四、「同一農會」與「同時擔任」須一起判斷 同一農會是組織範圍的限制。親屬分別在不同農會任職,不屬於本項規定所稱的同一農會情形;至於是否另有其他限制,不能僅由本項規定推論。 同時擔任是時間上的限制。即使兩人的就任日期不同,只要任職期間重疊,仍可能構成同時擔任。反之,先後任職且期間沒有重疊,不能只因親屬曾任相關職位,就認定違反本項規定。 本項規定處理的是具有特定親屬關係的人,同時分任所列職位的情形。不要把它誤讀為只在規範一個人兼任多個職位,也不必等到三個職位全由親屬擔任才適用。 常考陷阱 把「理事長」改成「理事」:少一個「長」字,職位範圍就不同。判斷時須看完整名稱,不能只看到「理事」二字就認為相同。 把「常務監事」改成「監事」:省略「常務」會擴大到一般監事,不符合本項列舉的職位範圍。 總幹事寫對,就忽略其他職位:三個職位須逐一核對。部分名稱正確,不能使整體敘述成立。 把血親與姻親的數字互換:應記為「二親等以內血親、一親等姻親」,不能寫成一血二姻,也不能擴大為三親等血親。 把「或」理解成必須全部符合:配偶、血親、姻親是不同關係類型,符合其中一類即可,不必同時具備三類關係。 只看親屬,不看組織與時間:還須確認是同一農會且同時任職,不能改寫為所有農會間或任何先後任職均禁止。 記憶口訣 「理事要有長,監事要常務;配偶二血一姻,同會同時才限制。」 理事要有長、監事要常務:完整職位是理事長、常務監事,再加上總幹事。 配偶二血一姻: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一親等姻親。 同會同時:同一農會,任職期間重疊。 作答順序可記成「先職位,再親屬,最後看同會、同時」。本單元最重要的辨識,就是不能把理事長、常務監事擴大成一般理事、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