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農會法第38條所定八款經費來源,能完整列舉,也能排除名稱相近的混淆選項。 入會費與常年會費的收取標準,都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分清兩項比例:常年會費收入20%提繳上級農會;農業金融機關年度純益撥充不得少於10%。 區別事業資金與農業推廣經費的用途限制、籌集程序及報主管機關方式。 熟記籌募應納入年度事業計畫及預算的四項事項,以及舊股金可以繼承的規定。 核心觀念 一、農會經費的八款來源 農會經費包括會員繳納的費用、事業資金、推廣經費募集收入、事業盈餘與委託事業提撥收入、政府補助等。簡答題要求列舉來源時,應完整寫出下列八款;其中「農會各種事業盈餘及政府委託事業提撥收入」合列一款。 經費來源應掌握的規定 入會費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常年會費會員按年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的標準繳納。下級農會應以其常年會費收入的20%提繳上級農會。 事業資金限於舉辦各種事業之用;籌集辦法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向主管機關備案。 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限專用於農業推廣事業,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農會各種事業盈餘及政府委託事業提撥收入依農會事業損益決算辦理。 政府補助費中央及地方預算中,應編列農會農業推廣事業補助費。 農業金融機關純益撥充農業金融機關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撥出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不得少於10%。 其他收入屬經費來源的概括項目。 二、入會費與常年會費:決議、核定程序相同 兩者最容易混淆的是繳納時點,最常出錯的是決議機關與主管機關程序。應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主管機關核定」視為一組記憶。 比較項目入會費常年會費 繳納時點入會時一次繳納按年繳納 標準的決議機關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報主管機關方式核定核定 其他重點不得寫成可分期付款下級農會以常年會費收入20%提繳上級農會 入會費標準不能改由理事會決議;兩種會費的標準,也不能把「核定」改成「備查」。即使其他敘述正確,只要程序用語有誤,整段仍屬錯誤。 三、事業資金與農業推廣經費:用途及程序不同 事業資金限於舉辦各種事業之用。其籌集辦法,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向主管機關備案。注意:這裡向主管機關備案的事項是籌集辦法,不可套用會費標準須報請核定的規定。 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則限專用於農業推廣事業,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判斷重點是專款專用,不能因為同屬農會經費,就認為可任意改供其他事業使用。 兩者都有限定用途,但範圍不同:事業資金用於「各種事業」;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專用於「農業推廣事業」。 四、籌募事項與舊股金的處理 農會籌募事業資金及農業推廣經費時,下列事項應訂入農會年度事業計畫及預算: 籌募對象。 籌募方法。 籌募金額。 籌募用途。 應記憶的是上述四項;「籌募效益」不在這組法定列舉事項之中,不可因為它看似合理就一併選入。 民國63年以前入會會員所繳的股金,已移充農會事業資金,仍可以繼承。「移充事業資金」與「能否繼承」是不同判斷,不能據此前者推論不得繼承。 五、經費來源的辨識 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及政府補助費,均屬法定經費來源。尤其政府補助費有明文規定,不能因農會的團體性質而將它排除。 本單元常見的混淆項目為農業保險費收入、天然災害救助金、農會員工互助金;作答時不應將這些項目選為題目所指的法定經費來源。雖然另有「其他收入」的概括規定,也不能因此把所有與農會有關的款項都直接選入。 常考陷阱 「入會費可分期付款」:錯在繳納方式,應為入會時一次繳納。 「入會費標準由理事會決議」:錯在決議機關,應為會員(代表)大會。 「入會費或常年會費標準報主管機關備查」:錯在程序,兩者均須報請核定。 「農業金融機關純益撥充不得少於20%」:法定最低比例是10%;20%是下級農會常年會費收入提繳上級農會的比例。 比例的計算基礎被替換:20%以常年會費收入為基礎;至少10%以農業金融機關每年度所獲純益為基礎。 「事業資金可自由支用」:仍限於舉辦各種事業之用;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則有更明確的推廣用途限制。 「籌募效益應列入法定四項事項」:應記對象、方法、金額、用途,不能多選效益。 「股金已移充事業資金,所以不得繼承」:錯誤。民國63年以前入會會員所繳、已移充事業資金的股金,可以繼承。 記憶口訣 八款來源:「入常事推,盈補金他」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事業盈餘及政府委託事業提撥收入、政府補助費、農業金融機關純益撥充、其他收入。 程序:「會費核定、事業備案、推廣報備」會費標準須核定;事業資金籌集辦法須備案;推廣經費募集收入須報備。 比例:「會費二十,純益至少十」常年會費收入20%提繳上級;農業金融機關年度純益撥充不得少於10%。 籌募:「對、方、金、用」對象、方法、金額、用途,應訂入年度事業計畫及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