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農會遇有法令適用疑義,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解釋協處,必要時由主管機關研析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釋示。 分清農會法與其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並熟記命令的完整名稱。 掌握第49條之1的授權事項,除了人事、財務、考核,也包括選舉罷免及總幹事遴選。 理解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召集理事與互推代理理事長是不同程序。 掌握110年2月3日公布的第12條修正重點:會員入會年齡由二十歲降為十八歲,並理解開放青年參與農會的目的。 核心觀念 一、法令適用疑義的請示程序 農會辦理會務時,若對法令如何適用產生疑義,應先將具體問題報請該農會的主管機關解釋協處。主管機關可以就問題研析處理;需要中央釋示時,再由主管機關研析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 作答可直接掌握完整程序:農會報請主管機關解釋協處,或由主管機關研析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釋示。不要將所有農會的主管機關一律寫成地方政府,也不要把函轉中央釋示理解為每件疑義都必須經過的步驟。 理事長自行決定、向媒體徵詢意見,均不能取代此請示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也不是農會詢問法令適用疑義的起始處理方式。 二、農會法與授權命令的關係 農會法是法律,農會法施行細則及依法授權訂定的各項辦法是法規命令。法律建立基本制度,再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具體規範。法規命令不得牴觸法律,也不得超出法律的授權範圍。 比較事項農會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 規範位階法律法律以下的命令 制定方式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發布 主要作用建立農會組織、會員及運作的基本制度規範資格審查、選舉、遴選及管理等具體事項 效力界線作為授權基礎不得牴觸母法或逾越授權 列舉農會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時,應使用完整名稱,掌握下列規範: 農會法施行細則。 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農會考核辦法。 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及經營辦法。 申論作答時,可先說明法律與法規命令的位階關係,再條列名稱。不要把農會法本身列為法規命令,也不要認為所有與農會業務有關的法規,都必然以農會法為授權依據。 三、第49條之1的授權範圍 農會法第49條之1規定,農會的選舉罷免、總幹事遴選、人事管理、財務處理、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因此,本條授權範圍不能縮減成只有「人事、財務、考核」。 授權事項對應法規命令 選舉罷免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總幹事遴選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人事管理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財務處理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考核農會考核辦法 「基層農會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不是本條授權訂定的法規。須與正式名稱「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區別:後者處理的是會員資格,審查對象不是基層農會本身。 判斷授權關係時,應同時看命令名稱是否正確與母法授權事項是否相符,不能只因名稱有「農會」二字,就認定屬於第49條之1。 四、文義解釋與「指定之」的指涉 文義解釋,是依文字意義與句法結構理解法條。遇到「之」「其」等代名詞,應回到前文辨認所承接的人或事項,並配合整段規定的程序判讀。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處理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的代理程序,可分成兩個階段: 指定召集理事:理事長指定理事一人召開理事會議。 互推代理人: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理事長職務。 「如不為或不能指定或推定者,由主管機關指定之」,承接前述指定及推定兩種情形。因此,應依程序受阻的階段,理解主管機關所指定的對象: 受阻情形主管機關指定的對象 理事長不為或不能指定召集理事指定召開理事會議的理事 理事不為或不能推定代理人指定代理理事長職務的理事 作答關鍵是:「之」承接前文應指定或推定的理事,須區分召集理事與代理理事長的理事。不能只以「避免會務停擺」的目的,跳過文字中「指定或推定」的並列結構。至於「代理其職務」的「其」,則指理事長。 五、第12條於110年2月3日公布的修正理由 該次修正的核心,是將申請加入農會為會員的年齡門檻,由年滿二十歲調降為年滿十八歲,讓符合其他入會資格的十八歲、十九歲青年,也有機會取得農會會員身分。 修正理由可從下列方向掌握: 回應青年從農的需要:十八歲青年已有投入農業工作的可能,原有二十歲門檻會限制其加入農會。 鼓勵青年參與農會:降低年齡限制,使青年農民能更早參與農會事務,提升組織參與及農業傳承的機會。 因應農業人口老化:透過開放青年入會,增加農會新生力量,支持農業發展。 申論可寫成:為鼓勵青年從事農業及參與農會,因應農業人口老化與世代傳承需要,將會員入會年齡由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降低的是年齡門檻,並未取消居住、實際從事農業及資格審查等其他入會要件。 常考陷阱 把請示程序寫成直接找中央:應先報請該農會主管機關;必要時由主管機關研析後函轉中央釋示。 把第49條之1限縮成「人、財、考」:該條也明列選舉罷免、總幹事遴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把「會員資格」改成「基層農會資格」:法規名稱與審查對象都不同,不能視為同一辦法。 混淆全法授權與單一條文授權:農會法授權的命令,不代表全部都由第49條之1授權。 將召集人與代理人視為同一職務:召開理事會議與代理理事長是兩個階段,解釋「指定之」時應分別處理。 修正理由只寫一般原則:應明確寫出「二十歲降為十八歲」,並連結青年從農、參與農會及世代傳承。 誤認年滿十八歲就當然取得會員資格:年齡只是入會要件之一,仍須符合其他資格並經審查。 記憶口訣 請示:「疑義先報主管機,研析函轉中央釋。」 第49條之1:「選、遴、人、財、考,其他事項也授權。」 代理程序:「先指定召集,再互推代理;哪段受阻,主管補位。」 會員年齡修正:「二十降十八,青年入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