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獨資、合夥、公司三種基本企業所有權型態,能從出資人數、責任、資金與存續性辨別差異。 熟記獨資的特徵:一人所有、單獨經營、利潤獨享、負無限責任,通常最容易設立,也最容易解散。 理解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負有限責任,並知道公司組織並非全部都採有限責任。 比較公司組織的優點(籌資容易、持續經營)與缺點(開辦成本高、法律要求複雜、重複課稅)。 區分企業所有權型態、工作身分與企業整合行為,不要把自由工作者或合併當成基本組織型態。 核心觀念 一、企業所有權型態:先看由誰擁有 企業所有權型態,是依企業由誰出資、擁有及承擔經營責任所作的分類。企業管理入門常分為獨資、合夥與公司三種;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則屬於公司組織底下的類型。 自由工作者描述的是個人接案或工作的方式,屬於工作身分,不是企業所有權型態。自由工作者可能以個人身分工作,也可能另設獨資事業或公司。合併則是企業整合的行為,也不是與獨資、合夥、公司並列的所有權型態。 二、獨資:一人掌握經營成果,也承擔全部風險 獨資企業由一人所有並單獨經營。出資、決策與經營成果集中於業主,經營所得的利潤由業主享有,虧損及債務風險也由業主承擔。 優點:設立與解散最簡便、經營自主、決策迅速、利潤獨享、經營資訊易保密。 缺點:業主負無限清償責任、財務資源有限、經營能力受個人專長限制,企業存續也較受業主個人狀況影響。 所謂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不限於投入企業的資金;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業主仍可能須以個人其他財產清償。因此,「一人決策」有利於自主經營,但「一人承擔」也使風險集中。 在獨資、合夥、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較中,獨資最容易設立,也最容易解散。這是相對比較,不代表完全不必辦理登記、稅務或債務處理程序。 三、合夥:集合多人資源,也增加協調問題 合夥是由二人以上共同出資經營事業。相較於獨資,可以集合較多資金、技術與人脈,並由合夥人分工,彌補個人能力不足;但盈餘須依約定分配,決策也可能因意見不同而發生衝突,合夥人退出或死亡也會影響事業延續。 一般合夥並非人人僅以出資額承擔責任。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須就不足部分負連帶責任。不能因為有多人共同出資,就誤認個人責任自然受到限制。 四、三種基本型態的整體比較 比較項目獨資合夥公司 所有權一人所有二人以上共同出資由股東出資,依公司類型組成 經營決策自主性高、決策迅速須協調合夥人意見依組織制度與法定程序運作 債務責任業主負無限責任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合夥人負連帶責任依公司類型而異;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負有限責任 資金來源受業主財力與信用限制可集合合夥人資源最廣,最容易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尤具優勢 設立與解散最簡便涉及多人權利義務與協調開辦成本高、法律要求較複雜 存續性受業主個人狀況影響受合夥關係變動影響較能持續經營,存續時間較長 五、公司責任:必須看清公司種類 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但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不等於所有公司的股東都負有限責任。應分別辨認下列類型: 公司類型股東責任的基本特徵 無限公司由負無限責任的股東組成,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 兩合公司同時包含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所認股份為限,對公司負責。 有限責任限制的是股東的責任範圍,不是公司只需償還部分債務。公司仍須以公司財產清償公司債務;股東則不因單純具有股東身分,就必須拿個人全部財產清償。 比較有限公司、獨資、合夥與兩合公司時,若以投資人的債務責任範圍衡量風險,有限公司的股東全體都負有限責任,對投資人而言責任或風險最小。獨資業主與合夥人負無限(連帶)責任;兩合公司仍有無限責任股東,不能視為全體投資人都受有限責任保障。 六、公司組織的優缺點:籌資與存續是重點 公司組織通常最容易集合投資人的資金;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可藉由發行股份集合資本,資金來源最廣,有利於擴大規模。公司的存續不因個別股東死亡或轉讓股份而當然終止,因此持續經營能力較強。 看到「有限清償責任、資金來源廣泛、存續時間較長」這組優點,應聯想到股份有限公司:獨資、合夥欠缺有限責任且資金有限;無限公司雖屬公司,股東卻負無限責任,也不符合。若僅以獨資、合夥與公司作一般比較,市場上最容易募集到資金的是公司組織。 公司組織的常見缺點包括: 開辦成本高:設立登記、資本與文件準備等成本較獨資、合夥為高。 複雜的法律要求:須遵守較多法規,如設立程序、會議、財務報表與資訊揭露等。 重複課稅:教材常指公司所得先課公司層級的稅,盈餘分配給股東後,股東又須就股利所得課稅;實際稅負仍依適用制度而定。 至於債務無限清償責任,是獨資、合夥的缺點,不是公司型態的缺點;公司(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代表)的優勢正是股東負有限責任。 常考陷阱 把「無限清償責任」列為獨資優點:無限責任會擴大業主風險,屬於缺點;利潤獨享才是優點。 把「有限清償責任」當成獨資優點:獨資業主負無限責任,有限責任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徵。 把「有限的財務資源」看成有限責任:前者指資金不足,是獨資的缺點;後者指股東責任範圍受到限制,是公司的優點,兩者意思不同。 把「債務無限清償責任」當成公司制的缺點:公司制的缺點是重複課稅、開辦成本高、法律要求複雜;無限責任屬於獨資、合夥的缺點。 看到「公司」就認定全體股東有限責任:無限公司與兩合公司都有無限責任股東,必須看完整名稱。 把有限責任解讀為投資不會虧損:股東仍可能損失投入的資金,有限責任不等於保本。 被「獨資公司、合夥公司」的寫法誤導:選項附上「公司」二字,仍應依獨資、合夥的本質判斷其負無限責任。 把自由工作者、合併當成所有權型態:前者是工作身分,後者是企業整合行為,都不屬於企業所有權型態。 把「最容易設立」與「最容易籌資」混為一談:最容易設立與解散的是獨資,最容易募集資金的是公司;作答前先確認比較的是程序還是資金。 記憶口訣 獨資:一人做、利獨享、責無限、資有限、好開好關。 公司:籌資廣、存續長、責有限;缺點是成本高、法規多、稅兩層。 責任看名稱:無限全無限,兩合兩種責;有限、股份有限,股東負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