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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證契約

科目:郵局專業職(二)內勤◆企業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題數:0
人事保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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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8日

學習重點 掌握人事保證的三方關係:僱用人、受僱人與保證人。保證人代負的是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行為應對僱用人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區分「何時負責」與「賠償多少」。前者看僱用人能否依他項方法受償,也就是補充性。後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總額為限。 期間以三年為核心:約定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申論加分點包括:僱用人的通知義務、保證人的終止權、法院減免賠償、人事保證關係消滅事由、二年請求權時效,以及準用保證規定。 核心觀念 一、人事保證的定義與契約當事人 依民法第756條之1,人事保證是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的契約。此類契約常見於企業要求新進員工提供保證人的情形。 角色法律上的地位與作用 僱用人受僱人提供勞務的對象,也是人事保證所保障的債權人。 受僱人因職務上行為,可能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人。 保證人與僱用人訂立人事保證契約,在法定範圍內代負賠償責任的人。 因此,人事保證契約的當事人是僱用人與保證人,受僱人則是被保證其職務責任的人。以房仲公司要求甲簽訂人事保證為例,實際上通常是要求甲另覓保證人,由保證人與公司簽約。 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申論作答時,寫出定義後應一併交代此形式要件。 二、保障範圍:將來、職務上、對僱用人負賠償責任 將來發生的責任:保障的是受僱人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因職務上行為所生:損害須與職務上行為有關。受僱人私人借款未還等私人債務,不在範圍內。 受僱人應對僱用人負責:須先有受僱人依法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保證人才有代負的問題。 三、賠償責任:補充性與金額上限 依民法第756條之2,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這就是人事保證的補充性。僱用人不能不問其他受償途徑,例如向受僱人求償,就直接要求保證人全額賠償。 金額方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舉例來說,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總額為六十萬元,造成損害一百萬元,在無例外的情形下,保證人原則上最多賠六十萬元。若損害只有二十萬元,保證人只需賠二十萬元。報酬總額是責任上限,不是固定賠償額。此上限限制的是保證人的責任,不能推論受僱人本人的賠償責任也受此限制。 法院減免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的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發生應通知保證人的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 僱用人對受僱人的選任或監督有疏懈。 請求權時效:僱用人對保證人的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僱用人的通知義務與保證人的終止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 受僱人因職務上行為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 僱用人變更受僱人的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 保證人受此通知,或自己知悉上述情形者,得終止契約。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當事人約定較短期間者,從其約定。 五、保證期間的限制 期間約定情形法律效果 約定期間未逾三年依約定,例如約定二年即為二年。 約定期間逾三年縮短為三年,契約並非因此無效。 未約定期間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期間屆至當事人得更新,更新後的期間仍受不得逾三年的限制。 三年是每次約定期間的上限。未定期間並不表示無限期延續到受僱人離職。 六、人事保證關係的消滅與準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事保證關係消滅: 保證期間屆滿。 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受僱人的僱傭關係消滅。 人事保證章節未規定的事項,準用關於保證的規定。 常考陷阱 「人事保證是員工與公司約定,由員工自己負責」:這是混淆當事人。契約當事人是僱用人與保證人。 「口頭約定即可成立」:錯誤。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員工造成任何損害,保證人都要賠」:範圍過廣。限於將來因職務上行為,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 「公司受損即可先向保證人請求全部賠償」:忽略補充性。須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為限。 「賠償額以一個月薪資為限」或「以約定時的年薪為限」:基準錯誤。正確基準是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總額。 「任何情形都不得超過當年報酬」:說法過度絕對。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屬於例外。 「超過三年的約定全部無效」或「未定期間就永久有效」:前者應縮短為三年;後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三年。 「期間一律三年」:三年是上限,當事人可以約定較短期間。 「僱用人監督疏失也不影響保證人責任」:錯誤。法院得減輕或免除保證人的賠償金額。 記憶口訣 「書面保職務,他法不足賠;年酬原則限,期間最多三。」 申論可依以下順序鋪陳,兼顧要件、責任與數字: 定義與書面形式 職務責任範圍 補充性 金額上限及例外 減免、通知與終止 三年期間規則 二年時效與消滅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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