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功績制(merit principle)的核心:公開競爭、依能力評量、擇優錄取,排除政治酬庸與分贓;考選題中「公開競爭」是程序公平的關鍵。 區分公務人員考試的任用考性質、專技人員考試的資格取得,以及約聘人員甄選的不同效果,並能判斷進入特定機關的正確管道。 熟記正額錄取人員保留錄取資格的事由與年限,並辨明增額錄取人員不適用保留規定。 理解消極資格(特別是貪污經有罪判決確定)、冒名頂替代考的五年禁考,以及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三年限制轉調。 申論題應能說明地方特考、國軍轉任考試、定期考試不足之補救措施,並以功績原則檢驗其正當性。 核心觀念 一、功績制與公開競爭 功績原則(merit principle)是以個人的能力、知識、資格與工作表現作為考選、任用、陞遷及待遇等人事決定的基礎,而不以黨派關係、私人恩惠或輔選功勞分配公職。其主要內涵包括:公平公開的考試選拔、公開競爭、擇優錄取、同工同酬、以才能作為人事決定基礎、拒絕政治分贓。美國以 1883 年《文官法》(Pendleton Act)建立功績制,取代分贓制,常作為申論的歷史背景。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這項規定體現的是功績制。高普考等定期考試、「公開考試,擇優錄取」,其主要目的都在反映功績原則。若題目特別問「甄補的程序公平性」須遵循的最重要原則,則答公開競爭:讓所有符合資格者依事先公布的規則平等參與競爭。 價值重點與考選題的關係 功績制依能力擇優、公開競爭公務人員考試制度的主要價值 政治回應回應民選首長與政策方向非考選制度主要目的 代表性官僚官僚組成反映社會人口結構非高普考主要目的 弱勢保障/弱勢優先追求實質平等不是功績制的主要內涵 永業制終身職涯、身分保障與「公開競爭、成績不因身分特別規定」的直接連結較弱 二、正額錄取資格的保留 正額錄取人員具有法定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時,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保留須經申請及核准,不是事由發生即自動生效;法定期限是上限。 保留事由保留期限上限辨識重點 服兵役不得逾法定役期依役期判斷,非固定年數 進修碩士學位二年不是三年 進修博士學位三年不是四年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三年「三足歲」是子女年齡條件,「三年」是保留上限,不是二年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二年須有事證證明 增額錄取人員不適用正額錄取人員的保留規定。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係供用人機關於有效期間內依缺額遞補,即使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也不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三、應考資格、消極資格與代考 初等考試:國民年滿十八歲即得應考,無學歷限制。大學畢業者得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三等考試,但特定類科仍可能另有科系、證照等要求。 消極資格是法律排除報考的事由。其中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不得應考。重點在於「有罪判決確定」,而非是否實際服刑: 服完刑期後,仍不得再應公務人員考試。 免刑判決仍屬有罪判決,同樣不得報考。 冒名頂替(代考)屬考試舞弊,依考試前、考試時、榜示前、訓練期間或發證後等不同時點,分別撤銷應考資格、扣考、不予錄取、撤銷錄取資格或撤銷考試及格資格;並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計算起點是發現日,法律並無「繳清罰款即可應考」的規定,也不是終身禁考。 四、任用考、專技考試與任用機關 制度性質與效果 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任用考:依用人機關提報缺額決定錄取名額,錄取後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取得任用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資格考:取得執業資格,不因及格即分發擔任公務人員 約聘人員甄選依聘用法制以契約進用,不是正式編制職員,亦不取得任用資格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屬專技人員考試之對象;證券分析師(證券投資分析人員)係依證券主管法規辦理之資格測驗,不是專技人員國家考試。 選擇考試管道須看分發機關。欲成為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正式編制職員: 高等考試:可分發至地方政府機關,適宜。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可分發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等市府所屬警察機關,適宜。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特考特用,分發調查局,不宜。 市府機關約聘人員甄選:非正式編制職員,不宜。 五、限制轉調 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限制轉調不是完全不得調動,而是限制在一定機關範圍內。特種考試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於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期間通常較長。 六、地方特考的定位與求才、留才功能 地方特考是因應地方政府(特別是偏遠地區)用人需要所設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採分區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並設有限制轉調。分區錄取不等於僅准當地居民報考,考試仍由考試院辦理。 求才:使錄取名額與地方實際職缺連結,改善偏遠地區或特定類科招募困難,並提供在地人才回鄉服務的管道。 留才:透過限制轉調維持人力穩定,減少錄取後迅速離職或轉調都會區的情形。 反思:限制轉調只能維持一定期間的人力,長期留才仍需配合工作環境、陞遷、訓練及生活支持;過長的限制也可能降低報考意願。 七、國軍轉任考試與特考特用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是為配合特定人力轉任需求所設的特種考試。申論可依下列架構作答: 任用資格:依考試等級取得相當職等之任用資格,不是原軍階直接換算文官職等。 分發任用:限於轉任國防相關機關(如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及其所屬機關)之職缺。 轉調:受特別限制,不得轉調至上述機關以外之機關,體現「特考特用」。 與功績制的論證:支持者認為可善用軍官的管理經驗、維持國防相關業務的專業延續;批評者則認為僅限特定身分報考,排除一般人的公開競爭,可能形成「身分取代能力」的特權管道,衝擊功績原則與平等機會。作答時可強調:特種考試不當然違反功績制,但須確保應考資格與職務相關、評量客觀,並以限制轉調防止「借道」轉入其他機關。 八、定期考試的不足與補救措施 高普初等考試依用人機關提報、主管機關審核後公布的錄取名額辦理,是最正式且公平的進用管道,但仍有不足: 考試每年辦理,期程長,無法即時補足臨時出缺。 缺額預估落差,錄取人數與實際需求不一致。 筆試難以完整衡量實務能力、人格特質與高階專業。 偏遠地區或特殊專業人才不易進用,錄取後亦易流動。 現行法制的補救或輔助規定包括: 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於有效期間內依缺額遞補。 特種考試:如地方特考及各機關特考,回應特殊用人需求;另有身心障礙、原住民族特考等。 調任、陞任:由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遞補。 專技人員轉任:依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法制轉任,非僅憑證照直接任公職。 聘用、約僱及機要人員:依法運用彈性人力,以補足專業或短期需求,但不取得任用資格。 常考陷阱 「高普考主要反映政治回應、社會公平或代表性官僚」:錯。公開競爭、擇優錄取對應功績原則。 「成績不得因身分特別規定反映永業制或平等機會」:題目問文官體制價值時,答功績制。 「弱勢保障」、「輔選首長有功者應獲獎勵」屬功績制內涵:錯。前者屬實質平等考量,後者是政治分贓;「同工同酬」則屬功績制內涵。 「程序公平性最重要的是提升考選效度」:效度屬測驗品質;程序公平的關鍵是公開競爭。 「碩士三年、博士四年、育兒二年」:正確為碩士二年、博士三年、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三年;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二年;兵役以法定役期為限。 「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得申請保留至服完役期」:錯。保留規定只適用正額錄取人員。 「貪污服完刑期或經免刑判決確定後得再報考」:錯。只要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即不得應考。 「代考者繳清罰款即可應考」或「終身不得應考」:錯。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 「公務人員考試是資格考」:錯。對正額錄取人員而言是任用考;專技考試才是資格考。 「證券分析師屬專技人員考試」:錯。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才是。 「調查局特考、約聘甄選可成為市府正式編制職員」:錯。調查局特考特用;約聘非正式編制。一般警察特考與高考則可分發至市府所屬機關。 「普考及格人員不受限制轉調」或「完全不得調動」: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服務三年內,限於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內調動。 記憶口訣 「碩二博三育三年,病孕產親二年限,兵役依照法定役;增額錄取不保留。」 「貪污判決一確定,服刑免刑都不行;冒名代考五年禁,起算就從發現日。」 「公開競爭看程序,擇優錄取看功績;任用考試分發去,專技考試拿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