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地位: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團體。自治團體本身,與其所屬的政府機關、派出機關不同。 熟記地方自治團體只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省、一般區、村、里、鄰都不是自治團體。 分辨名稱相同但層級不同的「市」:直轄市、與縣同級的市、縣轄市。也要分辨一般區與山地原住民區。 理解省虛級化(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以及派出機關與地方政府的性質差異。 熟記六都名稱與改制先後、改制程序,以及縣人口達二百萬人以上準用直轄市規定。 核心觀念 一、地方自治團體是公法人,政府機關是其組織 《地方制度法》第2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是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的團體。同條也明定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則依第83條之2的特別規定,取得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團體」與「機關」要分清楚。以花蓮縣為例: 花蓮縣是自治公法人。 花蓮縣政府是它的行政機關,花蓮縣議會是它的立法機關,花蓮縣衛生局是縣政府的所屬機關。 花蓮市是縣轄市,屬於另一個獨立的地方自治團體。因此花蓮市公所是花蓮市的行政機關,不是花蓮縣這個自治團體的機關。 地方自治組織包括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不包括地方司法機關。司法權屬於中央,地方法院不是縣市的自治組織。 二、行政區劃不等於自治層級 《地方制度法》第3條規定的行政區劃如下: 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省劃分為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鄉以內的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的編組為里;村、里以內的編組為鄰。 類型是否為地方自治團體辨識重點與實例 省否(虛級化)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直轄市是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縣、市(與縣同級)是彰化縣、花蓮縣、臺東縣;嘉義市、新竹市、基隆市(傳統稱省轄市) 鄉、鎮、縣轄市是,為最基層的自治團體綠島鄉、屏東市、彰化市、臺東市、花蓮市、宜蘭市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區的例外)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等 一般區否區公所為市政府的派出機關,例如大安區、小港區 村、里、鄰否屬於鄉、鎮、市、區以內的編組 郡否不是我國現行法制上的地方層級 同樣叫「市」,不一定同級。嘉義市與縣同級;屏東市、彰化市、臺東市、花蓮市、宜蘭市則是縣轄市,與鄉、鎮同級。所以「宜蘭市為省轄市」是錯的。判斷時要看法律上的類型,不能只看名稱最後一個字。 我國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是鄉(鎮、市)。村、里雖然設有民選的村、里長,但只是編組,不具公法人地位。因此「鄉(鎮、市)之內的地方自治團體為村(里)」是錯的。 三、省虛級化與派出機關 精省之後,省不再是地方自治團體,省政府定位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法定事項。法律上的行政區劃仍保留「省」,但省已經不是自治公法人。 派出機關是上級機關為了處理特定地區或特定事務而設立的組織。它不是另外成立的公法人,沒有獨立的自治權。行政學教材對派出機關與地方政府的比較如下: 比較項目地方政府(自治團體)派出機關 性質地域性的統治團體上級的委託機關或代理機關 權力有自主的自治權無本身權力,須以上級之意志為意志 管轄範圍綜合性,概括管轄一般行政事務僅辦理上級授予或交辦的事務 組織方式依法律規定,大致一致可因地、因事而異,不必一致 實例方面,省政府、直轄市與市的一般區公所,都屬於派出機關。直轄市政府與鄉公所則是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山地原住民區本身是自治團體,它的區公所是行政機關,不是派出機關。 四、一般區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依第83條之2,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屬於地方自治團體。它的層級與鄉(鎮、市)相當,可以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比較項目一般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法律地位非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區公所直轄市或市政府的派出機關該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可編列自己的預算 區長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由區民選舉產生,並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代表機關沒有區民代表會,不選區民代表設區民代表會,區民代表由選舉產生 實例臺北市大安區、中正區;臺中市豐原區;臺南市安平區;高雄市小港區、美濃區、鳳山區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臺中市和平區、高雄市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 是否具有自治地位,關鍵在於是不是由山地鄉改制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不是看區內有沒有原住民族居民。另外要注意:具有公法人地位的是「鄉、鎮、市」這個團體,而不是「公所」這個機關。所以「鄉鎮市公所和區公所皆為自治公法人」是錯的。鄉鎮市公所可以依法編列預算,這個敘述則正確。 五、直轄市設置與改制歷程 現行直轄市共有6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改制先後如下: 時間改制內容 1967年臺北市改制為直轄市,是最早的直轄市 1979年高雄市改制為直轄市 2010年12月25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各自合併改制,形成「五都」 2014年12月25日桃園縣改制為桃園市,是最晚改制的直轄市,形成「六都」 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要先擬訂改制計畫,再由行政院核定,不是經立法院議決同意。法律也沒有限制直轄市的數量,所以「不得再改制增設」是錯的。 依第4條,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在尚未改制為直轄市前,可以準用法律所列有關直轄市的規定。這不是自動改制,也不是全部直轄市規定一律適用。 六、相關名詞辨正 自治事項: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法律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並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的事項。 委辦事項:自治團體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的非屬該團體事務,並負其行政執行責任的事項。 法律保留:指特定事項必須以法律規定的原則,和「自治團體得自為立法並執行」的自治事項概念不同。 自治法規生效: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還要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部分事項另須報上級核定。所以不是「議決後即生效」。 常考陷阱 「省為地方自治團體」或「省與縣市政府皆為自治團體」:錯。省已虛級化,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另外,自治團體是「縣市」,縣市政府只是機關。 「村(里)是自治團體」「村里為最基層自治團體」:錯。最基層的是鄉(鎮、市),村、里、鄰都只是編組。 「鄉鎮為縣政府派出機關」:錯。鄉鎮是自治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這句則正確。 看到「區」就判斷為非自治團體:要先排除烏來區、復興區等山地原住民區。反過來,小港區、鳳山區、美濃區、安平區、大安區、中正區、豐原區都是一般區,沒有自治地位,也不選區民代表。 「鄉鎮市公所和區公所皆為自治公法人」:錯。公法人是團體,不是公所;而且一般區公所是派出機關。 「花蓮縣包括花蓮市公所」:錯。花蓮市是另一個自治團體,花蓮市公所是花蓮市的機關。 「嘉義市與屏東市、彰化市、臺東市同級」「宜蘭市為省轄市」:錯。嘉義市與縣同級,其餘都是縣轄市。 「新北市最早改制」:錯,最早的是臺北市。「桃園市最晚改制」:正確。 「改制直轄市須經立法院議決」「除現行5個直轄市外不得再增設」:都錯。改制由行政院核定;現在已有6個直轄市,法律也沒有數量限制。 「自治組織包含地方司法機關」:錯,只有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 「依法得自行立法並執行者稱為法律保留事項」:錯,這是自治事項的定義內容。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即生效」:錯,還須公布,部分事項另須核定。 派出機關的性質:「地域性」「綜合性、概括管轄一般行政」「組織必須一致」都是錯誤描述。正確的是:派出機關是上級的委託或代理機關,無本身權力,以上級之意志為意志。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縣人口達200萬以上得準用直轄市規定」「目前共6個直轄市」:都正確,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 記憶口訣 「直縣鄉,三級自治;山原區,例外自治;省與一般區,派出不自治;村里鄰,只是編組。」 「北67、高79;2010五都、2014桃園成六都。」(以西元年份記:1967臺北、1979高雄、2010年五都、2014年桃園改制) 「派出機關看上級:無己權、隨上意、可因地因事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