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我國現行一般文官人事分類採官等職等併立制(又稱官職併立制、官職等並立制、職務分類制),是品位制與職位分類制「兩制合一」的結果。 掌握三官等、十四職等:委任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官等是任命層次的區分,職等是職責程度的區分;職務得列二至三個職等,必要時得跨列官等。 俸給採本俸(年功俸)加上加給的架構;同官等內依考績取得升任較高職等資格。 調任原則上限於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的職系;只有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得在各職系職務間調任,並非所有簡任官皆可跨職組調任。 核心觀念 一、制度定位:品位制與職位分類制的融合 我國過去曾有簡薦委制(品位制)與職位分類制雙軌並行的情形,後經公務人員任用法等人事法律修正,將兩者整合為單一制度,民國七十六年起實施新人事制度,即所謂「兩制合一」。現行制度常稱為官職併立制、官等職等併立制、官職等並立制,亦有稱為職務分類制者,基本精神是兼顧人的資格、身分與職涯發展,以及職務的工作性質、難易程度與責任輕重。 比較項目品位制職位分類制 分類重心以人為中心,重視資格、身分與等級以職位為中心,重視工作內容與職責 制度取向有利通才培養與職涯發展有利專業分工及依職務責任配置人力 我國融合方式保留委任、薦任、簡任官等設置職等、職系、職組及職務列等制度 因此,「兩制」是指品位制與職位分類制,並非部內制與部外制、部內制與獨立制,也不是分贓制與功績制。問我國現行人事分類制度採何者時,答案是官職並立(併立)制,不是單純的品位分類制、單純的職位分類制,也不是「官職分立制」。 二、官等與職等:三官等、十四職等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的定義,官等是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的區分;職等是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的區分。兩者分類基準不同,不能將職等解釋為依任命層次決定。 官等職等範圍判斷重點 委任第一至第五職等第五職等仍屬委任 薦任第六至第九職等第九職等仍屬薦任 簡任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第十職等起屬簡任 制度同時保留官等與職等,故「廢除簡薦委官等,改採十四職等分類」是錯誤敘述。記法:官等聯想任命層次,職等聯想職責程度。 三、職務列等:可以跨職等,也可以跨官等 職務列等是依職務的職責程度、業務性質等因素,將職務列入適當的官等、職等,並訂於職務列等表。一個職務得列二至三個職等,必要時得跨列官等,並非只能固定在單一職等。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同一官等內跨列三個職等,合法。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跨列兩個職等,並跨越薦任與簡任兩個官等,合法。 應區分職務容許的列等範圍與任職者已具備的任用資格。職務跨列較高職等或官等,不代表任職者立即取得該職等、官等資格,實際任用仍須符合法定條件。 四、升遷與俸給:考績、資格及俸表共同運作 同官等內,公務人員得依考績及法定條件取得同官等較高職等的任用資格,並非各職等間晉升一律須經升等考試。惟取得升任資格不等於已實際升任,仍須有適當職缺並依法辦理陞遷。跨官等晉升(如委任升薦任、薦任升簡任)另有考試或訓練等資格規範,不能將同官等內的升職等方式直接套用。 俸給結構採「本俸(年功俸)」加上「加給」模式: 本俸: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的基本給與。 年功俸:高於各該職等本俸最高俸級的給與,與本俸屬前後不同的俸級階段,並非同時領兩份。 加給:依職務性質、專業技術及服務地區等因素支給,分為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地域加給。 現制仍有俸表、俸級與俸點,不能說已廢除職位分類制的俸表與俸點、悉依年資和績效敘薪。 五、職組、職系與調任:原則與例外 職系是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的職務所構成的體系;職組則是將工作性質相近的職系劃歸在一起。可記「職務形成職系,相近職系歸入職組」。 人員調任範圍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得在各職系的職務間調任,不受職組限制 其餘各職等人員(含簡任第十、十一職等)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的職系間調任 因此有兩種常見錯誤:一是說「各職等人員僅能在同職組各職系間調任」,忽略了十二職等以上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的例外;二是說「簡任官得在不同職組間調任」,把只屬於十二職等以上的彈性擴張到全部簡任官,簡任第十、十一職等並無此彈性。 六、申論延伸:主要設計內容與檢討議題 主要設計內容可依下列架構作答: 制度定位:品位制與職位分類制兩制合一,官等與職等併立。 官等職等:委任、薦任、簡任三官等,第一至第十四職等;官等表任命層次,職等表職責程度。 職務列等: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等列等,一職務得列二至三個職等,必要時跨列官等。 職系職組:工作性質相似職務歸為職系,相近職系歸為職組,作為考試、任用與調任依據。 任用陞遷:同官等內依考績取得升職等資格;跨官等須經考試或訓練等法定途徑。 俸給:本俸、年功俸加上職務、技術或專業、地域加給。 調任: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間調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得跨各職系調任。 可資檢討的重大議題,應連結制度設計與實務影響: 專才與通才的平衡:職系劃分過細限制人才流動,過寬則削弱專業;高階跨職系調任有利通才培養,但須維持專業適配。 跨等列等與官等意義淡化:職務跨列多職等、跨官等,使同一職務待遇與層級差距大,可能形成「同工不同酬」或官等區分模糊。 陞遷瓶頸:取得較高職等資格後,實際陞遷仍受職缺與組織結構限制,影響士氣。 考績與升等連結:考績甲等比例偏高或流於形式,使依考績升職等的功績意涵減弱。 俸給與職責連結:加給項目是否適切反映工作負擔、責任與專業,以及與民間薪資的競爭力。 常考陷阱 「兩制合一」指部內制與部外制、分贓制與功績制:錯。兩制是品位制與職位分類制。 我國現行採品位分類制、職位分類制或官職分立制:錯。正確為官職(等)並立/併立制,關鍵字是「並立」不是「分立」。 「職等依任命層次而決定」:錯,將官等與職等定義對調。任命層次看官等,職責程度看職等。 「廢除簡薦委,改採十四職等」:錯。現制是三官等搭配十四職等併立。 「第一至第五職等為委任」「共十四職等」:皆正確,不要誤判。 「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職務得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皆正確;職務得列二至三個職等,必要時得跨官等。 「各職等間升等一律採升等考試」:錯在「一律」。同官等內依考績取得升任職等資格。 「廢除俸表俸點,悉依年資和績效敘薪」:錯。俸給採本俸(年功俸)加上加給,仍有俸表俸點。 「各職等人員僅能在同職組各職系間調任」:錯在「僅能」,忽略十二職等以上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的例外。 「簡任官得在不同職組間調任」:錯在對象過寬;只有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才得在各職系間調任。 記憶口訣 「委一五、薦六九、簡十十四」:三官等與十四職等的界線。 「官看任命,職看職責;列等二三,必要跨官」:區分官等、職等,並記住職務列等可跨二至三職等、必要時跨官等。 「本年加給;同官考績升;十二才跨系」:俸給是本俸(年功俸)加加給;同官等內依考績升職等;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才可在各職系間調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