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委任一至五、薦任六至九、簡任十至十四」,共三個官等、十四個職等。也要分清官等、職等、職務、職系、職組的法定定義。 掌握高考、普考、初考與各等特考及格取得的任用資格。高考一級與一等特考為薦任第九職等,高考二級為薦任第七職等,高考三級為薦任第六職等。 調任要逐一檢查職系、官等、職等及主管身分。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才得在各職系的職務間調任。 權理限於同官等、高二職等以內,不能跨官等。 一般文官採官職併立制,警察人員採官等與職務分立制。 核心觀念 一、官等與職等:三個官等、十四個職等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官等是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的區分。職等是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的區分。 官等所含職等職等數 委任第一至第五職等五個 薦任第六至第九職等四個 簡任第十至第十四職等五個 官等由低至高依序為委任、薦任、簡任,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任用法的官等只有委任、薦任、簡任三種。「特任」不屬於任用法所列官等,「初任」只是任用狀態,也不是官等。 二、人事分類專有名詞 名詞意義辨識關鍵 官等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職責「程度」高低 職務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具體工作與責任 職系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性質、學識相似 職組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職系的集合 職系與職組是依工作性質所作的水平分類,不是依責任高低區分。兩者的層次關係是職組包含職系,不能說「相似職組歸為同一職系」。 「職級」源自職位分類制的概念,指工作性質及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與所需資格充分相似的職位,歸為同一職級。我國人事體制並不是分成「專門職業」與「一般行政」兩類。 三、考試等級與任用資格對應 一般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取得之任用資格 高等考試一級一等特考薦任第九職等 高等考試二級二等特考薦任第七職等 高等考試三級三等特考薦任第六職等 普通考試四等特考委任第三職等 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委任第一職等 考試的最高等級(高考一級、一等特考)也只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不是簡任第十職等。高考三級是薦任第六職等,不是委任第五職等。 四、官職併立制、職務列等、晉升與任命 我國一般公務人員採官職併立制,同時以官等與職等任用,不是官職分立。 每一職務依職責程度列入職等,一個職務得列一至三個職等,並不限定只能列一個職等。 公務人員俸給依官等、職等及俸級核給。 職等與官等的晉升方式不同: 同官等內職等的晉升,主要依年終考績的結果取得較高職等任用資格,不是每升一職等都要考試。 官等的晉升可經升官等考試及格,也可經升官等訓練合格,不是只能靠考試。 初任人員經銓敘部審定合格後,由不同機關任命: 初任簡任、薦任人員:呈請總統任命。 初任委任人員:由各主管機關任命。 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考試院為最高考試機關,考銓法制屬考試院(銓敘部)職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負責行政院所屬的人事行政,並不主掌考銓法制。 五、調任規定 職系限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的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人員須依職系調任規定辦理,例如在同職組各職系間或曾經銓敘審定有案的職系間。簡任第十、十一職等雖屬簡任,仍不能自由跨各職系調任。 官等限制:經依法任用的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的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者,以調任官等的最高職等任用。 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的職務為限,並仍以原職等任用。判斷步驟是先看有沒有跨官等,再看降幾個職等: 第五職等調第四職等、第九職等調第八職等、第十一職等調第十職等:都是同官等低一職等,合法。 第六職等(薦任)調第五職等(委任):雖然只差一職等,卻已跨官等,非自願者違法。 主管身分限制: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的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的非主管。因此,某司副司長調任同司專門委員(非主管)違法。 其他:現職具有任用資格的人員,得調任機要職務。依陞遷法規定,同一陞遷序列各職務間的遷調,得免經甄審程序。 六、權理 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得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權理。判斷時先確認同官等,再算差距是否在二職等以內。 情形判斷理由 第六職等權理第八職等可以同為薦任,高二職等 第五職等權理第六或第七職等不可委任跨薦任 第九職等權理第十職等不可薦任跨簡任 第十職等權理第十三職等不可超過高二職等 七、國籍與警察人事制度 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但放棄外國國籍後得再任。因具外國國籍而被撤銷任用者,已支付的俸給及其他給付應予追還。這是撤銷任用原則上不追還俸給的例外。 警察人員採官等與職務分立制,官等分警監、警正、警佐,與一般文官的官職併立制不同。「資位與職務分立制」是交通事業人員的制度,不是警察。 常考陷阱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特任」或「分初任、委任、薦任、簡任」:錯。任用法只有委任、薦任、簡任三個官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四職等」「第一至第六職等屬委任」「第五至第九職等屬薦任」:錯。正確是委任一至五、薦任六至九、簡任十至十四。簡任有五個職等,全部共十四個職等。 「職務是職責程度及資格條件之區分」:錯,這是職等。「職等包括工作性質及學識相似之職務」:錯,這是職系。 「依責任高低區別職組」「相似職組歸為同一職系」:錯。職組依工作性質區分,而且是職組包含職系。 「高考一級、一等特考取得簡任第十職等」:錯,取得的是薦任第九職等。「高考三級取得委任第五職等」:錯,是薦任第六職等。高考二級為薦任第七職等。 「簡任人員均得跨各職系調任」「第十職等以上得跨職系調任」:錯,門檻是第十二職等以上。 「副司長得調任同司專門委員」:錯,副主管不得調任本單位的非主管。 「第六職等調任第五職等,只降一職等所以合法」:錯,已跨到低官等,非自願者不得調任。 「自願調任低官等,以原職等任用」:錯,應以調任官等的最高職等任用。 「第五職等權理第六或第七職等」「第九職等權理第十職等」「第十職等權理第十三職等」:都錯,前兩者跨官等,後者超過二職等。 「初任薦任人員由各主管機關任命」:錯,應呈請總統任命。只有初任委任人員由主管機關任命。 「一般公務人員採官職分立」「每一職位只能列一個職等」「同官等內各職等均依考試晉升」「官等晉升只能考試」:都錯。正確敘述是:一般公務人員採官職併立,一職務得列一至三個職等,同官等內晉升職等主要看考績,升官等另有升官等訓練途徑。 警察人員採「官等與職務分立制」:這是正確敘述,不要誤選資位與職務分立(交通事業人員)或官等與職務併立。 記憶口訣 「委一五、薦六九、簡十到十四,共十四等。」 「一級九、二級七、三級六,普考三、初考一。」 「十二跨系;權理同官加二;降官要自願、給最高;副主管不降本單位非主管。」 「警察官職分立,交通資位分立,一般文官官職併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