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中立不是禁止公務人員參與政治,而是要求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讓職務權力與行政資源介入政治與選舉。 分清楚「加入政黨」與「兼任政黨職務」、「一般參加活動」與「主持、發起、領導活動」的差別。 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合法,要同時看時間(上班或勤務時間)、場所(辦公場所)、行為方式(主持、發起、站台、拜票、廣告)、職務關係(部屬、職務相關人員)與行政資源。 公職候選人的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姻親,可以為候選人公開站台、遊行、拜票,也可以具名但不具銜刊登廣告;主持集會、兼任競選職務等其他禁止事項仍然不得從事。 公務人員可以登記參選。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 核心觀念 一、規範對象與行政中立原則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於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依法聘用或僱用人員等,則依法律規定準用本法。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有差別待遇,也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政務官與常任文官的差異:常任文官要跨越政黨輪替,持續提供專業服務,所以政治活動受到較嚴格的限制。政務官隨政黨進退,負政策成敗的政治責任,本來就具有政治角色,政治活動空間較寬,因此不能把常任文官的各項限制原封不動套到政務官身上。不過,政務官同樣不能任意動用行政資源或職權助選。 二、加入政黨與兼任職務 行為是否允許 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可以。 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職務(例如發言人、幹部)不可以。 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競選總部)的職務(例如主任、財務幹事、幹部)不可以。即使在例假日、下班時間或請假期間,或者是無給職,都一樣不可以。 登記成為公職候選人可以,但應依規定請假(見第七點)。 三、上班勤務時間與辦公場所的限制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活動,但依業務性質執行職務所必要的行為除外。上班或勤務時間包括: 法定上班時間。 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的上班時間。 值班或加班時間。 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職務有關活動的時間。 因此,加班時也不能從事政黨活動;奉派出差途中「順道」參加候選人競選服務處的成立活動,同樣違法。反過來說,下班時間或例假日以個人身分參加政黨活動,原則上是允許的。 在辦公場所不得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的旗幟、徽章或服飾。機關或學校辦理公務活動時,也不能讓候選人藉機進行競選宣傳。例如公立國中校長在校慶時邀請候選人穿著競選背心上台致詞,即使只是「禮貌性邀請」,仍然違反中立。 四、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候選人而禁止的行為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的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行為。這些限制不因下班、例假日或請假而解除: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作、散發、張貼文書、圖畫或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候選人的旗幟、徽章或服飾。 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例如主持政黨後援會集會、主持競選晚會、發起助選遊行。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例如在宣傳車上助講,或透過公開活動、具名在媒體上向特定或不特定的人拜票。 公開連署支持候選人,屬於公開表態支持特定候選人的行為,常任文官不得從事。 關鍵在於「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候選人」這個目的。以下情形不構成違法: 主持宗教團體舉辦的遊行,與選舉無關。 下班後跟著議題性遊行(例如反博奕專區遊行)的隊伍走,即使遊行是由候選人發起,只要自己只是一般參與者,而不是發起或領導。 下班時間以個人身分參加政黨發起的遊行。 五、候選人親屬的例外 行為一般公務人員候選人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姻親 公開站台(含助講)、遊行、拜票禁止可以 大眾傳播媒體廣告不得具銜或具名只具名、不具銜可以;具銜仍不可以 主持集會、發起遊行、領導連署禁止仍禁止 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禁止仍禁止 上班勤務時間活動、動用行政資源禁止仍禁止 例如,公務人員請休假為參選的配偶主持競選活動,仍然違法,因為「主持」不在例外範圍內。 六、捐款、募款與利用職務的禁止 以個人身分依法捐款支持候選人,行政中立法並未禁止。捐款的金額與來源,另依政治獻金相關法規處理。參加候選人的募款活動,或以個人身分替候選人募款,也不違反本法。 本法禁止的是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政治,包括: 為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捐助;或阻止、妨礙他人依法募款。 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或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治活動。 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的投票行使,例如要求業務往來的協力廠商投票給特定候選人。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的行為,例如在科務會議要求部屬動員行政資源協助首長選舉。公務人員遇到這類要求時得拒絕,也不得因此受到不利處分。 七、公務人員登記參選與請假 公務人員可以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不需要申請休職或留職停薪。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這段期間長官不得拒絕。請假的種類只限事假或休假,不是公假,長官也不能以業務繁忙為理由拒絕。 八、申論作答架構 可以依照下列順序展開: 適用對象與準用對象,以及中立原則。 政黨參與:可以入黨,但不得兼任黨職或競選辦事處職務。 上班勤務時間的限制及其範圍。 禁止利用職務要求他人入黨、捐助或投票。 為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禁止從事的各款行為,以及親屬例外。 參選請假:名單公告後應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 長官不得要求部屬違法、部屬得拒絕,以及違反時的責任。 結論可以點出「保障公務人員政治參與權」與「確保行政公正」兩者之間的平衡。 常考陷阱 「公務人員不得為參選的配偶公開站台」:錯。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姻親可以站台、助講、遊行、拜票。 「公務人員得為參選的配偶在媒體具銜具名廣告」:錯。只能具名、不具銜。 「請假或例假日就可以兼任辦事處主任、財務幹事,或主持競選晚會、發起遊行」:錯。這些限制不因時間而解除,即使是為配偶也不行。 「加班時間可以從事政黨活動」:錯。加班、值班、出差都屬於勤務時間。 「捐款支持候選人違法」:錯。個人依法捐款可以,違法的是利用職務要求他人捐助。 「常任文官得擔任政治團體發言人、競選總部幹部、公開連署支持候選人」:都錯。 「下班參加遊行一律違法」:錯。一般參與政黨遊行或議題遊行可以,主持、發起、領導才違法。 參選請假:常見錯誤寫法有「得」請假(應為「應」)、「請公假」、「申請休職或留職停薪」,以及「長官得視公務拒絕」,都是錯的。正確答案的關鍵是「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 「禮貌性邀請候選人穿競選背心上台致詞」:違反中立,不能以禮貌為理由。 題目標示「一律給分」的親屬助選題:依現行規定,親屬可以站台、助講、拜票、遊行,所以各選項的行為都是允許的。 記憶口訣 「入黨可、兼職禁;加班出差也算勤;參加可、主持發起領導禁;配偶一親站講拜遊行,廣告具名不具銜;個人捐款可,職權要求禁;名單公告到投票,事休應請不得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