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憲法明定的人民義務與基本權利: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屬義務;工作是受保障的權利,不是義務。 掌握財產權的三項權能:使用、收益、處分,並理解保障財產與個人生存、人格自由發展的關係。 理解民主社會中的言論與藝術自由,能從文章語意辨認政府「審查、箝制」藝術表達的英文用字 censor。 熟記總統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的原則,以及增修條文所列的免副署例外;授與榮典不在例外之列。 核心觀念 一、人民的基本義務與工作權 憲法題常將權利(right)與義務(duty)混列,要求選出不屬於憲法義務的項目。解題時先辨認英文,再對應法條,不能用「人人應努力工作」等生活觀念代替憲法規定。 項目憲法依據與性質英文辨識 納稅第十九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duty of paying tax 服兵役第二十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duty of serving in the military 受國民教育第二十一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duty of receiving citizens’ education 工作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憲法並未將工作列為人民的基本義務。right to work(不是 duty of work) 納稅與服兵役條文都有「依法律」的要求,義務的具體內容須由法律規定。受國民教育具有雙重性質:既是人民可以主張的權利,也是人民應履行的義務。看到教育具有權利性質,不能因此排除其義務性質。 二、財產權:使用、收益與處分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其保障意旨在於:使個人得依財產的存續狀態,自由行使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能,確保個人賴以生存與人格自由發展的生活資源。英文敘述只要集中於財產及這三種權能,核心概念就是right of property。 使用(use):依財產性質加以利用,例如居住於自己的房屋。 收益(derive benefits from):取得財產帶來的利益,例如出租房屋收取租金。 處分(dispose of):決定財產的移轉或其他處置,例如出售、贈與財產。此處的 dispose of 不只表示「丟掉」。 長句判讀時,先抓出 properties、use、derive benefits from、dispose of 等字詞,再讀後面的目的說明。so as to secure the resources of life 表示「以確保生活資源」;survival 與 free development of characters(人格自由發展)是在說明保障財產權的目的,不應只因出現「生存」便判為生存權。 易混淆權利英文判斷核心 財產權right of property財產的使用、收益與處分。 工作權right to work從事工作、選擇職業的權利。 生存權right of existence生存與基本生活的保障。 居住自由freedom of residence選擇居住處所的自由;不等同房屋所有權。 三、民主文化、言論自由與藝術表達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的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藝術創作與表達屬於表現自由的一環;民主社會容許創作者探索、實驗及表達思想,藝術家不是國家的雇員或僕役。 閱讀民主文化文章時,要區分兩層意義:民主公民文化著重人民的行為、實踐、規範、自主決定及自我負責;文學、藝術、戲劇與電影則是文化的藝術表現。前者強調人民能自主治理,與極權體制所鼓勵的被動、冷漠及服從形成對照。 文章若先說民主社會可以支持或鼓勵藝術家,再說政府「不設定藝術標準、不裁斷藝術價值、或……藝術表達」,空格動詞必須與前兩項同屬政府控制藝術的行為,才能放在同一否定結構中。此時 censor(審查、刪檢、箝制)最符合文意,也最常與 artistic expression 搭配。 applaud:鼓掌、讚許——屬正面支持,放進否定句會與「可以支持藝術家」矛盾。 celebrate:慶祝、頌揚——同屬正面態度,不合文意。 censor:審查、刪檢,常用於出版品、言論及藝術表達。 apprehend:逮捕;也可表示理解。受詞通常是人(嫌犯),與 artistic expression 搭配不自然。 另須注意,文章主張政府應尊重創作自由,不代表憲法上的自由權完全沒有界限;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須以法律為之,且須符合該條所列目的及必要程度。 四、總統命令的副署原則與例外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英文 counter-signature 即「副署」;president of the Executive Yuan 指行政院院長,不能因看到 president 就理解為總統。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例外僅限這三類,不能僅憑「屬於總統職權」便推論免副署。 命令事項是否免經行政院院長副署英文辨識 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是。appoint or remove from office the president of the Executive Yuan 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是;條文涵蓋任、免。personnel required by the Constitution to be confirmed by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Legislative Yuan 解散立法院之命令是。dissolve the Legislative Yuan 授與榮典否,未列入免副署例外,仍須副署。confer honors and decorations 總統依憲法第四十二條得依法授與榮典,但擁有授與榮典的職權,與該命令是否免副署,是兩個不同問題。判斷副署要求時,先以第三十七條為原則,再核對增修條文第二條所列例外。 常考陷阱 把工作寫成憲法義務:duty of work 是錯誤選項;工作權受第十五條保障,憲法未將工作列為人民基本義務。 把國民教育只當成權利:第二十一條明定兼具權利與義務,duty of receiving citizens’ education 屬憲法義務。 看到生存、生活就選生存權:先看句子具體保障的對象與權能;若是財產的使用、收益、處分,就是財產權。 只憑單字褒貶選答案:英文填空須連同否定詞與並列結構閱讀。「不審查藝術表達」才符合支持創作自由的文意;applaud、celebrate 放入否定句反而變成「政府不讚許藝術」。 把藝術自主解讀成政府不得支持藝術:支持、鼓勵創作,與審查、控制表達不同;文章容許前者、否定後者。 把總統命令一律視為免副署:須副署是原則,增修條文明列的三類才是例外;授與榮典仍須副署。 漏看「任免」:例外包括行政院院長及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命」與「免職」,不是只有任命。 忽略否定問法:not the duty 要找「非義務」;not an exception 要找「不屬例外、仍須副署」的事項。 記憶口訣 「稅、兵、教是義務;工作是權利。」再補記:國民教育兼具權利與義務。 「財產三權能:使用、收益、處分。」遇到 use、derive benefits from、dispose of,優先聯想財產權。 「院長任免、同意任免、解散立院——三項免副署;榮典仍須署。」「同意任免」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