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 - 107 國立臺北大學_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試題_法律學系(法理學組、公法學組):憲法#146544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 年份:107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三)曾有統計,屆至2009年,全國位於都市計畫區內的未徵收既成道路有六千公頃,若政府要徵收,大約要兩兆5千億元;至於非都市計畫區的部份,也有兩萬多公頃的既成道路尚未徵收,估算也要三兆多的經費,共計可能需要高達五兆5千億元。然而,仍有論者認為:「人民得逕依747號解釋之法理,申請徵收公用地役關係下的既成道路。」請依相關大法官解釋及學理,申述您對上述主張的看法。(12分)

附 1.: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191 號判決(部分摘引)

「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屬需用土地人與國家間之函請徵收,以及國家與被徵收人間之徵收補償二面關係,需用土地人與所有權人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係,一般人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請求國家徵收其所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公法上請求權,亦無對需用土地人請求發動申請徵收權利,其向需用土地人之請求,僅係促請需用土地人發動徵收申請權,性質上並非公法上請求權等語,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主張行為時土地法第 25 條及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係賦予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請求一併徵收之法律依據,自有一併徵收之公法上請求權云云,核屬對於法令規定之誤解,委無足採。」

附 2.: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第 2 項:「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