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一、甲公司近年來虧損連連,其董事乙為解決公司財務困難,乃與丙環境檢測公司商量,約定甲以每年 30 萬酬勞給付丙,由丙公司為甲公司的指定 固定污染設備進行定期環境檢測,若有檢測結果不合法律標準,即偽造 數據以使甲能提出符合標準之環境檢測報告。從 109 年 6 月開始,甲依 據丙提供之環境檢測報告,向環境主管機關申報,未曾被認定違法而受 裁罰。115 年 6 月,X 大學環境工程教授丁進行環境研究,發現甲工廠 排放數據超標與環境部公開資訊不合。主管機關調查後始發現,丙環境 檢測公司基於甲的指示,提供不實之環境檢測數據供申報。至 115 年 7 月為止,已有 24 次申報不實環境資訊的紀錄。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 第 1 項規定: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 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 染源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固定污染源前一季空氣污染物排放 量。同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22 條第 1 項或 21 條第 2 項所定辦法有關空氣污染物季排放量之記錄、申報及管 理事項之規定,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得令其停工、停業。請問,主管機關確認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 定並裁處後,得否裁罰丙檢測公司或追繳其因提供不實檢測報告之所得 利益?(25 分)
二、甲為獨子,因其父生活自理能力有限,無法獨立生活,委由某私立長照 中心照護其父。因甲自 112 年 1 月起未繳交照護費用,主管機關新北市 政府即依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將甲之父保護安置於該私立長照中心, 並於 115 年 3 月 25 日發函向甲追繳自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5 年 2 月 28 日之安置費用,並命限期繳納。其間,甲另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減 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經地方法院於 115 年 6 月 3 日裁定准予免除扶養義 務並確定。甲旋即於同年 6 月 16 日持該法院確定裁定,向新北市政府 社會局請求撤銷新北市政府 115 年 3 月 25 日函。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 定,請問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及新北市政府應分別如何處理始為適法?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