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行政執行之查封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執行人員於執行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行政執行機關予以查封,因同為行政 執行,故可再行查封
(B)債務人對於行政執行機關之執行方法不服者,得聲明異議
(C)民事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行政執行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D)行政執行機關對義務人為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執行,得檢具證明文件,就民事執行處已查封之財 產聲明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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