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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15年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_是非題 801-850(2026/06/25 更新)#141367
115年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_是非題 801-850(2026/06/25 更新)#141367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5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801. 機關訂定廠商納稅證明為廠商基本資格,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A)O(B)X
802.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為廠商須具有維修、維
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可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原廠代理證
明。(A)O(B)X
803.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於交貨或驗收時需檢附採購標的之
原廠製造證明或原廠商品質保證書一節,尚無不當。(A)O(B)X
804. 機關辦理特殊採購,不得訂定「總負債金額」之門檻作為投標廠商
之資格條件。(A)O(B)X
805. 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定「總負債金額」之門檻作為投標廠
商之資格條件。(A)O(B)X
806.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
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一體適用,不得另為規定。(A)O(B)X
807.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
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
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A)O(B)X
808.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特定資格,而投標廠商應
符合之資格,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仍屬合格廠
商。(A)O(B)X
809.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特定資格,並得於招標文
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
分所具有者代之。(A)O(B)X
810.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
元)之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之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
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
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契約實績金
額,不低於2,400萬元。(A)O(B)X
811.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
元)之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之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
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
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契約實績金
額,不低於800萬元。(A)O(B)X
812.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指之特殊採購,
不包括採購標的為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A)O(B)X
813. 機關辦理採購,採購標的為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
物,該採購得認定為特殊採購。(A)O(B)X
814.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一般性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
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
金額之訂定,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9000萬元。(A)O(B)X
815.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一般性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
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
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8000萬
元。(A)O(B)X
816.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
就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中文譯本與原本不一致時,以中文譯本為準。(A)O(B)X
817.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
就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A)O(B)X
818.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應以書面為之,不得以電子資料
替代。(A)O(B)X
819.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
子資料替代。(A)O(B)X
820.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特定資格條件者,其
範圍得為截止投標日前3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
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
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
額或數量之五分之四,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
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A)O(B)X
821.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特定資格條件者,其
範圍得為截止投標日前7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
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
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一,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
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三,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
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A)O(B)X
822.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
本為原則。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者,應載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
廠商印章,否則為不合格標。(A)O(B)X
823.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不得以與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
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A)O(B)X
824.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
理。廠商之基本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
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A)O(B)X
825.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採購,得訂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原廠代理證明
或經銷證明。(A)O(B)X
826. 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時,除依採購法第37條第2項及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4規定辦
理者外,不得要求得標廠商另覓廠商連帶保證。(A)O(B)X
827. 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時,除依採購法第37條第2項及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4規定辦
理者外,亦得視個案需要,要求得標廠商另覓廠商連帶保證。(A)O(B)X
828.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
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金融機構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
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A)O(B)X
829.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
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
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A)O(B)X
830.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
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廠商人員之學歷得為基本資
格。(A)O(B)X
831.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
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廠商人員之學歷不得為基本資
格。(A)O(B)X
832.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第 38 條(A)O(B)X
833.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得參與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第 38 條(A)O(B)X
834. 機關辦理採購,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
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上開所稱「規
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尚不包含分包廠商。(A)O(B)X
835.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與該服務有關
之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但承辦專案管
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同一其他廠商之
關係企業,則尚無不可。(A)O(B)X
836. 機關辦理採購,得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
理,委託廠商為之。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則不適用。(A)O(B)X
837. 機關辦理採購,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
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上開所稱「規
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包含分包廠商。(A)O(B)X
838. 機關依採購法第40條洽請具採購專業之機關代辦採購,洽辦機關及
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洽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
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A)O(B)X
839. 機關依採購法第40條洽請具採購專業之機關代辦採購,洽辦機關及
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代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
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A)O(B)X
840.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上開「代
辦」,係指將採購程序委由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為辦理。(A)O(B)X
841. 機關辦理招標,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
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非屬重大改變,
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仍應延長等標期
或截止收件期限。(A)O(B)X
842. 機關辦理招標,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
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非屬重大改變,
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或截止收件期限。(A)O(B)X
843.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
分之一,其不足1日者不納入計算。機關釋疑之期限,比照答復異
議之期限。(A)O(B)X
844.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
分之一。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
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A)O(B)X
845.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對廠商請求釋疑之處理結果,其涉及變更或補
充招標文件內容者,為提升採購效率,得於開標時徵得所有出席廠
商同意於當場說明,並於開標紀錄載明其情形。(A)O(B)X
846.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
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0日。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
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A)O(B)X
847. 機關辦理採購,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但僅就資格投
標者,以限制性招標為限。(A)O(B)X
848.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1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
予公告。第1次公開招標,分段投標之第1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
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
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A)O(B)X
849. 機關辦理採購,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但僅就資格投
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A)O(B)X
850. 機關採分段投標辦理採購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
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其已投標未開標
之標封,仍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A)O(B)X
申論題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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