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901.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 家,其標價超過底價時,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且無須通知廠商。(A)O(B)X
902.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 家,其標價超過底價時,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A)O(B)X
903.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未訂底價最低標決標原則辦理者,無論金額大小,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A)O(B)X
904.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 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 之金額。對於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仍應提出建議之金額。(A)O(B)X
905.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 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 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A)O(B)X
906.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預先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 告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因非最有利標決標故免報上級機關 核准。(A)O(B)X
907.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 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A)O(B)X
908.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於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A)O(B)X
909.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 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方式應載明於招標文 件。(A)O(B)X
910.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 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並得規定投標廠商未出席簡 報及現場詢答者,則為不合格標,不得參與評選。(A)O(B)X
911.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 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得免載明於招標文件。(A)O(B)X
912.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 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之方式。(A)O(B)X
913.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A)O(B)X
914.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新臺幣50萬元之勞 務服務採購,免報上級機關核准。(A)O(B)X
915.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新臺幣50萬元之技 術服務採購,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A)O(B)X
916. 機關採選擇性招標之最有利標決標,將廠商資格作為評選項目之一 者,其配分或權重免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A)O(B)X
917. 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 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 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A)O(B)X
918.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 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 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A)O(B)X
919.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對於參與 協商但無可能得標之廠商,得不通知其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A)O(B)X
920. 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而廠商說明不 合理,即使表明願意提供擔保者,機關應予拒絕,逕不決標予該廠 商。(A)O(B)X
921. 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而廠商說明不 合理,但表明願意提供擔保者,機關仍須限期通知廠商繳交差額保 證金,廠商未依限繳交,方得不決標予該廠商。(A)O(B)X
922. 廠商人員違反採購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機關可就終止契約、解除 契約或扣除2倍不正利益擇一處置即可。(A)O(B)X
923. 依採購法第59條規定,個案採購如已結案或終止解除契約,則免通 知廠商限期給付2倍不正利益。(A)O(B)X
924. 採購法第59條第2項所稱「不正利益」,係指同條第1項廠商以支付 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A)O(B)X
925.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開標結果5家投標廠商均合格,惟 報價最低且相同,均得為決標對象者之2家均未依通知期限到場, 主持人以該2家放棄比減價格,抽籤後辦理決標。(A)O(B)X
926.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開標結果5家投標廠商均合格且進 入底價,惟均得為決標對象之最低標及次低標2家廠商未到場,且 經機關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到場後,該2家廠商均未 依通知期限到場,主持人以該2家放棄為由,決標予第3低標廠商。(A)O(B)X
927.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 增加之金額,無須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A)O(B)X
928.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 增加之金額,應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A)O(B)X
929. 因流標或廢標者,機關於開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簽名領回原封投標 資料,或於廢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會同簽名,如上開紀錄已載明無 法決標之原因,並將影本提供出席廠商,已具有採購法第61條所定 對該廠商書面通知該案無法決標之效果。(A)O(B)X
93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 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 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A)O(B)X
93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 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免以書面通 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無須刊登公報。(A)O(B)X
93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採限制性招標者,決標後得免將 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仍應書面通知各投標廠 商。(A)O(B)X
933.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將決標結 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A)O(B)X
934.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得免將決標 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應將決標資料定期傳送至採購 法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A)O(B)X
935. 機關洽外國廠商辦理採購,如無法當面議價,可採書面或電子資料 傳輸方式辦理。(A)O(B)X
936. 機關辦理採購,宣布保留決標,即使保留決標紀錄已載明「俟廠商 繳妥差額保證金後生效」,並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應記 載事項,仍須另為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