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一、甲因缺錢,未經父親乙之同意,將父親乙所有之汽車A出售與丙,丙未馬上取車,甲、丙口頭約定先將A車暫留在甲、乙同住的家裡,日後再取車,沒想到甲覺得錢還是不夠,又以A車向丁借款並設定動產質權且交付與善意之丁。沒多久乙因年紀大而過世,且甲於與丁約定之清償日屆至仍無法清償其向丁所借款項。試問:丙得向甲、丁主張何種權利?(25分)
二、甲與乙和丙公司簽訂定型化加盟契約,並各交付加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丙公司對於加盟契約有「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以及預定加盟計畫」等重要資訊,有助於有意加盟者評估及選擇合適的區域市場及商圈,掌握該品牌之經營績效、競爭、分布與發展情形,故負有說明義務,卻隱匿未向甲、乙說明。甲、乙認為此嚴重影響其評估是否加盟以及與那家公司加盟,自己私下打聽完之後就不想再加盟丙公司了。試問:甲、乙有那些權利可以對丙公司主張?(25分)
三、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育有二名子女丙與丁。甲於結婚後10年和戊有外遇,戊為讓甲、乙離婚,遂開始要求甲對乙施以家庭暴力,甲不僅照做,還於離婚前1年將名下1棟價值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的房屋,以低價500萬元抛售與外遇對象戊;更於離婚前半年將銀行存款500萬元贈與戊;導致甲、乙打算辦理離婚時,甲名下財產僅餘200萬元,乙名下則無任何財產。試問:乙若同意和甲兩願離婚且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後1個月,應可向甲請求分配多少金額之剩餘財產?(25分)
四、甲與乙婚後育有丙、丁、戊三名子女,甲因病死亡,留下土地5筆,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對己則有債權600萬元,甲以公證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丁、戊分得土地持分各半,丙分得金融機構存款600萬元,乙則分得債權。乙很快就聯絡到己並請己償還600萬元。未料,己因經商失敗,無資力償還600萬元之債務。而丙則因有向金融機構信用貸款,無資力償還600萬元的卡債,遂以所繼承之甲的金融機構存款全數用來償還個人債務,並無任何剩餘款項。試問:乙有何權利可以主張?(25分)